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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其中“治理有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今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
建设法治乡村,为的是确保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既需要积极热情投入,也需要理性冷静思考,做到始终坚持正确方向路径,将中央要求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人民是历史和时代的创造者,在建设法治乡村的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也要注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乡村治理发展进程具有高度自主性;应坚持城乡平等原则,站在全面振兴乡村高度重塑乡村治理模式,使农村发展不只服务于工业和城市发展需要。
不简单复制法治城市建设经验。乡村的形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长期相互作用演变的结果,许多乡村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因此,法治乡村建设应立足乡村实际、尊重乡村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把法治城市建设理念、模式照搬到乡村,忽视延续了成百上千年的乡土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对于少数民族聚居乡村更是如此。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应注重保护乡村之不同于城市的特有价值。
放眼全局,避免以偏概全。我国幅员辽阔,即便是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乡村,也会因为地理位置、乡风传统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建设法治乡村过程中,判断乡村情况要靠科学统计而不是道听途说。诚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所言,“空心化”“老龄化”以及村舍破败、基层治理失控等现象有可能在一个村、一个地方是真实存在的,但不具有普遍性。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科学立法是前提;确保立法科学,“接地气”是最根本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人员应深入田野乡间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科学统计。我省乡村星散各地,为避免以偏概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应高度重视立法调研,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其中。
与建设“德治乡村”同向同行。实现乡村善治,除了群众自治和依法治理,推行德治建设也必不可少。道德强调的是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感召群众充实精神世界、规范道德行为,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向上向善之风。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存在相互转换关系,今日的法律有可能就是明日的道德,今日的道德也有可能成为明日的法律——这也是德治乡村建设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价值所在。德治乡村建设应注重形成常态长效机制,依托乡村文明新风培育、道德模范的评比考核与示范带动,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提升道德修养、增强法治素养。
强化“程序法治”。综合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功效,但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差距。“程序法治”讲求科学配置各方权力,并将权力纳入到法治轨道之中,可以进一步优化综合治理。因此,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应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强化“程序法治”,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处理问题的法律程序。同时优化法治保障供给,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升乡村群众法治知识水平;倡导每个行政村选聘一名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法律把关,确保依法办事;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级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逐步形成“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方便群众就近咨询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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