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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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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0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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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需求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一)促进提质进档。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引导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二)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收获后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三)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为种粮农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四)增强议价能力。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政策、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好粮卖好价,带动持续增收致富。
  二、规划布局
(一)科学规划数量和布点。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条件,兼顾现有配套设施、产业集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总体建设规模、功能设计等,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二)合理确定产后服务能力。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东北地区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从实际需要出发精准施策。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的产粮大县倾斜。对现有设施设备等已满足实际需求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既有的服务点可纳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范围。非产粮大县粮食生产较为集中的,可适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非产粮大县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
(四)有序组织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可先行试点再整体推进,也可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在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建设主体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从有利于整合资源、放大效应和鼓励竞争出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建设,在制定方案、安排项目、分配资金、出台政策等方面平等对待。
(二)结合实际择优选定建设主体。尊重建设主体意愿,从满足条件的申报建设主体中,择优选定经营能力强、服务优、积极性高的建设主体。注重整合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仓房、厂房、场地等,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三)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合作建设。在满足相关要求和自愿的前提下,各类主体可开展双方或多方合作建设,各方对合作方式、投资分担、管理机制、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等方面予以明确,扬长补短、合作共赢。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
  四、功能定位
(一)因地制宜确定产后服务功能方式。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既可配置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五方面服务功能,也可选配其中部分功能,不搞“一刀切”。根据当地种粮农民需要,既可开展“五代”服务,也可提供“一卖到位”等便捷服务;有条件还可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等延伸服务。
(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范围。根据功能定位,重点围绕补齐烘干等短板,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建设范围主要包括:
  1.产后干燥清理设施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设施设备,并酌情增加水分和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施设备(如燃气和生物质燃料干燥、电热及热泵通风干燥、旋转式干燥等),以及就仓干燥系统;配置移动式烘干机,以及粮食清理、色选、脱粒等设施。
  2.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粮食干燥、清理等所需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为分等分仓储存创造条件,原则上不得新建仓容。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
  3.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装具。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强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结合实际制定项目申请、建设、验收、运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服务指南等。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及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及时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项目建设。各地要围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任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在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管理、绩效评价、总结报告等工作。要开展项目实施前现场核查,对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建设意愿、经营情况、用地合法性及承载能力、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确有问题的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建设主体资格。项目建成后地方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严守环保要求。坚持绿色环保,全面推广应用节能型、智能化粮食清理、储藏、烘干等新技术新装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建设和改造粮食烘干等设施设备,使热源烟气排放及粮食处理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方面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院所、企业结合实际,加强对环保烘干新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四)加强运营管理。各地既要重视项目建设又要加强运营管理,督导已建成项目切实发挥作用,完善粮食产后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各地要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认真贯彻“优质、便捷、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合理收费、诚信服务;对贫困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清理、烘干等相关生产作业,应满足有关规范和文件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合作机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除烘干粮食外,还可科学合理地烘干其他经济作物,提高设备利用率并增加收入。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建立动态信息网、开发手机APP,或成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协会、烘干中心联合会(体)等,科学合理利用当地烘干资源,充分发挥当地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协同效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关于“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等要求,各地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积极会商协调相关部门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烘干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产后服务中心要结合绩效评价,及时统计产出数量、产出质量等方面数据,认真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运行机制。
  要注重挖掘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在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确认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先进典型,放大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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