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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下简称为FATF)所定义的虚拟财产(Virtual Assets, 简称为VAs)不同,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简称为FSB)将加密资产(Cryptoassets)定义为一种主要依赖于加密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数字资产。
加密资产可以提高支付和转账效率,它们的匿名性特征可能会带来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的风险。加密资产的使用规模巨大,这突显出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监管以及执法的重要性。
FATF迅速针对虚拟财产在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领域的非法使用采取行动。2014年,FATF出台了分析与解决虚拟财产用于洗钱及恐怖活动融资问题的概念框架。2018年,新修订的《FATF建议》(FATF Recommendations)将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的供应商(virtual assets service providers , 简称为VASPs)纳入调整范围,修正案要求VAPs完成登记许可,以受到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有效监管。
虽然一些FATF成员国在国家层面采纳FATF标准并取得重大的监管进展,但是有效监管措施仍相对滞后。最近的FATF报告(2020a)显示,FATF的54个成员国司法管辖区中,有35个司法管辖区实施了FATF的修订标准,32个管辖区对VAPs进行规制,非成员国的实施比例相较上述数据将更低。
在全球范围内,对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简称为CSPs)的监管仍处于萌芽状态。虽然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标准已发布,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刚刚开始实施,标准的有效性取决于各国监管部门的实施效果。
新兴加密资产商业模式可能会诱发现行监管框架所不能规制的金融犯罪,我们需要调整监管措施以满足新需求所带来的挑战。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监管措施,应当充分考虑加密资产的类型以及商业活动所伴随的风险。
01 加密资产的监管分类
国家监管部门将一系列因素纳入考量,以便理解加密资产的特性及其伴随的风险。为了恰当的定义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发现按特定的标准划分,有助于加密资产的类型化。
按功能划分,加密资产可以区分为支付代币(payment token)、证券代币(security token)、效用代币(utility token)等;
按稳定机制划分,加密资产可分为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s)、算法稳定币(algorithmic stable coins)等;
按系统重要性划分,加密资产可分为全球化的重要资产参考代币(global significant asset-referenced token)、系统稳定代币(systemic stable token),以及非全球化的资产参考代币(non-global asset-referenced token)等。
加密资产领域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快速变化,这对加密资产的类型化提出了挑战。与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相似,加密资产的分类方式决定了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国际暂无公认的关于加密资产监管措施的分类方式。(现行分类方式包括审慎义务、市场诚信、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数据隐私等)
02 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定义
加密资产可以应用于在广泛的场景,既包括传统的金融市场,也包括全新的金融系统。
根据剑桥替代金融中心(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简称为CCAF)在2020年提出的关于数字资产生命周期的概念框架,加密资产活动可分为涉及资产发行和分配的基础市场活动、次级市场活动,以及边缘市场活动三种类型。
基于监管目的,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概念将由其自身所要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确定。为了应对金融犯罪领域的监管压力,FATF提出VASPs的概念,考虑到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犯罪的风险,FATF将VASP定义为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标准未能涵盖的到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尽管FATF提出VASP概念,但是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仍可能给行为主体赋予不同的定义。这导致了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不仅要遵守本区域的监管需求,还需要遵守区域间的监管需求。
03 针对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监管
一些国家监管部门拓展其自身的监管边界,将加密资产、相关活动及其供应商纳入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监管框架中,通过此种方式,这些监管部门使得自身的监管框架与FATF在2018年与2019年所提出的大多数建议保持一致,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仍未执行FATF的建议。
但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监管的边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已经将特定种类的服务供应商(如促进加密资产和法定货币转换的服务供应商)纳入规制范围,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种类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一些监管部门将FATF标准确立的范围,并对住所地位于其他合法的地方,但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进行监管。
也有一些监管部门已经禁止了所有或者某些特定的加密资产的活动,例如一些管辖区内,向客户销售直接或间接由虚拟货币带来收益的金融产品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与此同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许可证和注册制度各不相同。在所有被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守《FATF建议》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预防措施,如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等。其中,有一项例外被称为“旅行规则”(travel rule,简称为TR)。该规则要求,对于任何加密资产的转让,服务供应商必须获得并持有关于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准确信息,并将信息提交给交易中下一环节的金融中介,此项规则虽为《FATF建议》的一部分,但是几个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并未执行该项建议。
04 监管实践
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对于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监管仍处于实施的早期阶段。因为监管法规的实施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世界领先的经济体仍在开发加密资产。
几乎所有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都对加密资产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向公众提供结果。与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监管相同,在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内,监管实践的最大差异体现在对于加密资产的整合方式当中。
一些司法管辖区设立了专门监督小组,以监管加密资产,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有意效仿。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采取积极的措施,例如现场检查的方式来尝试监管。
各司法管辖区对于未经注册或未经许可的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监管措施呈现出一致性。各国家监管部门采取开源的互联网、区块链、金融情报分析等技术来识别未注册的服务供应商。
大多数国家的监管部门将优先侧重点,集中在解决私营部门欠缺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经验的问题。大多数国家的监管部门采取了具体的措施,以帮助私营部门理解和遵守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创新需要与加密资产部门的创新相协调。各国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如同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这样的先进技术将有效帮助监管加密资产的交易活动。人们普遍认为P2P活动带来了诸多潜在风险和主要挑战,全球协调与合作是解决P2P交易风险的关键。
05 执法行动与信息共享
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通常有权针对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等违规行为,对加密资产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制裁措施。
然而,在加密资产供应商不遵守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补救行动和制裁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刑事执法机构主导了大部分执法行动,但是民事执法机构却罕有作用。
大多数参与调查的司法管辖区都将制裁结果进行公开,但是不同司法管辖区所披露的信息差异巨大。
加密资产的跨境便捷性,使得国际合作与全球国际标准的一致尤为重要。参与调查国家的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以便于外国监管机构交换关于加密资产活动的信息。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有效提高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认识,并有效降低风险的关键。
结论
虽然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正在致力于推进加密资产的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但是仍然有很多空白有待填补:
1.为监管边界定义边界,并有效的识别未被许可的活动;
2.推进旅行规则的实施;
3.充分理解并调整由P2P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除此之外,针对加密资产供应商的监管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需要投入更多的努力,加速其成长与成熟。
最后,加密资产的全球性特征使其适合监管套利,各司法管辖区的标准一旦不一致,就无法将加密资产带来的风险降低。因此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成熟,国家层面的合作与国际标准的统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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