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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作用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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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09: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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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广胜(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路线图,要求到2035年乡村治理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意味着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已经从理念转向实践,如何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当下需要着力完成的中心任务。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构成有机整体以外,还受系统外部一系列环境因素的影响。处理或利用好外部环境因素是乡村治理现代化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有必要以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为契机,适时地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研究“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作用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传导机制”等,对于我们不失时机地借助于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步伐,如期实现2035年预定目标,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还具有实践意义。
  一、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相互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个方面的总要求,并指出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生活富裕是根本。五个方面的要求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又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有机系统,其中,产业兴旺得以实现,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是关键。所谓新旧动能转换,是指培育壮大新动能、升级改造传统动能,以实现新旧动能的接续转换,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是依靠改革创新、结构调整、要素升级等方式培养新动能、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的使我国农业逐步摆脱对传统要素粗放投入的依赖。从内容来看,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包括“无中生有”和“有中出新”两种类型。“无中生有”就是要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农业“新六产”;“有中出新”就是要把“去产能”作为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存量资源配置的首要任务,探索建立市场自动出清的长效机制,实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由此可见,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是乡村产业兴旺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之时也是乡村产业兴旺之期。同样,治理有效也离不开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治理现代化既是逐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又是乡村治理达成良序善治的状态,因此,有效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作为系统要素,产业兴旺与治理有效的内在关系,可以通过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来刻画。实质上,农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在解决农业生产力不足的问题,利用新科技,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而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围绕乡村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等内容,解决“谁来治理、如何治理”的问题。“谁来治理”涉及的是治理主体、治理体系、治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如何治理”则涉及治理方式,例如,自治、法治和德治等。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决定着乡村治理现代化,处于支配地位,农业新旧动能转换若能顺利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多数难题就可能会迎刃而解,由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开辟了道路,正因为如此,产业兴旺才可能成为乡村振兴的重点。而乡村治理现代化反作用于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可为新旧动能转换创造条件。农业新旧动能转换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乡村治理是否有效。无论是农业的结构调整、产业的转型升级,还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培育新模式或新业态,均以乡村有效治理为支撑。例如,农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首要任务是要解决农业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因此,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能否顺利进行,既取决于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也取决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也正因为如此,治理有效才可能成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总而言之,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我们借力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来助推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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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农业新旧动能转化的传导机制
  二、目前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治理重心下移遭遇乡村治理“内卷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同时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再次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关于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内涵,有学者在比较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治理重心下移的历程后认为,与之前的政权下沉、自治权力下沉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下沉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治理重心下移“更凸显多元参与主体的治理思维”。也有学者认为,治理重心下移意味着管理下沉、服务下沉和资源下沉,此举目的在于通过体制内治理主体关系重构与权力调整,来解决基层治理碎片化与能力不足以及后农业税时代引致的乡村治理“缝隙”等问题。其实,从中央文件精神来看,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目的,二者皆而有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在“共”字,它关乎与谁“共舞”的问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全新的改革理念的升华”,是因为治理意味着公民与社会由原来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变成了治理主体,并能够与政府平等协商和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所以,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共”,一定要有社会主体,而非政府自说自话。就此而言,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一定具有政府“治权”向社会“下移”的含义,要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加入进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所强调的“向基层放权赋能”,就体现了中央一贯的问题导向要求,以“破解当下社区治理转型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顶层设计付诸实践并非易事。在实践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偏偏又遇上乡村治理“内卷化”难题。乡村治理“内卷化”可谓由来已久,而在资源下乡阶段,尤其是社会复杂性、流动性加剧的当下,面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形势,网格化、精细化、技术化治理成为乡村治理的理性选择,“内卷化”由此而获得新的生存空间。网格化管理实质上是行政再组织化过程,无论是网格组织设置,还是网格员管理,都折射出行政化组织已延伸至乡村社会每个角落,农村三维权力主体,即政治权力主体(基层党组织)、行政权力主体(基层政府)和自治权力主体(村委会),涵盖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全部,其中,村委会其实是被行政化,至少是“半行政化”了的,就此而言,此三维主体基本属于体制内的主体。在此情形下,权力、人力和财力越是下沉,就越会加剧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其结果是体制外的成员由于治理的网格化、技术化和精细化而被阻于门外。意欲谋求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却因治理的“内卷化”而残缺不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解决目前乡村治理格局残缺的问题,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首要难题。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遇上农民主体地位虚化
  “乡村社会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乡村社会的和谐,更是为了乡村社会的发展与村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切实增加村民的满意度与获得感。”因此,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回归到“为了谁、依靠谁”的出发点上。对于这个问题,只要回顾我们党在成立之初确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就已经有答案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理念,并被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需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让农民在乡村治理中当家作主。农民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见证者,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受益者,还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评判者,更应该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参与者,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出现农村公共服务错位、公共政策缺位和公共权力越位等偏离农民主体地位的情况,结果造成了“政府很累、百姓不满意”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层面,在地方“压力型体制”与“晋升锦标赛”双重情境共同作用下,农民主体地位很容易被无视。“压力型体制”分析框架一经提出,在我国就获得很强的解释力,如今地方政府运行环境尽管有所变化,但压力型体制本身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一项有关湖南省某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印发的2020年度乡镇绩效评估工作指标考核细则的调查发现,在该考核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包括“高质量发展”“三大攻坚任务”“党的建设”“社会稳定与应急管理”“社会民生”等五大类,二级指标包括“财政税收管理”“农业农村工作”“招商引资”“全域旅游创建”“全面小康建设”“政务公开”“污染防治”“精准脱贫”“重大风险防范”“县委办工作”“县政府办工作”“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森林防火”“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民生项目”等31项,每项二级指标又包括数量不等的加分或减分项。面对如此之多的任务,乡镇政府的考核压力可见一斑。而对于政府官员个人来说,他们还要接受“政治晋升锦标赛”的考验,在此暂且不讨论该模式的利与弊,但事实上,政治晋升锦标赛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地方政府中一直在发挥作用,因为各级政府间的“纵向发包”与“横向竞争”模式没有根本改变,变化的只是用复合型绩效指标取代了GDP的单一指标。
压力型体制和晋升锦标赛实际上放大了乡镇政府的行政压力,为了应付来自上级的各种指标任务,并获得个人晋升竞争优势,政府官员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动用行政权:一方面将压力传导给村级组织,使后者变相成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替自己完成各种考核任务;另一方面,尽可能地通过行政命令来提高行政效率,“一刀切”的工作方法随处可见。农民在此过程中基本没有参与的空间和机会,只能被动地成为接受者,主体地位基本被忽略,然而,没有农民“话语权”的乡村治理并不是真正的“治理”,更谈不上乡村治理现代化了。
  (三)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遭遇匮乏的“现代化”意识
  意识左右行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诚然需要“多元”,但“多元”不一定就会“共治”,从多元到共治,还需要自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等“现代化”意识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创新和提升,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新的突破口。此外,《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以法治强保障的基础在于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同样,以自治增活力的基础则在于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一种文化、一种信仰。自治意识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意识,需要家园观念、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这些“现代化”意识在我国乡村相对缺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自我国农业税改革后,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确实发生某种程度的“悬浮”,而农村日益显现的空心化、个体化和异质化,导致人们责任边界在收缩,传统熟人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不断被侵蚀。乡村治理领域开展的网格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尽管政府投入不少资源,但并没有赢得农民多少的认同度、存在感和参与度,彼此关系反倒是渐行渐远。人才流失也是“现代化”意识缺乏的又一原因。农村青壮年大都外出务工,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和儿童,年老体衰和较低的文化程度,阻碍了“现代化”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对人际关系和矛盾纠纷习惯于按照传统农村的伦理道德或单纯依赖行政权威来处理和解决;主体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变成“政府包办”;民主意识淡薄,被动参与村务。如一项研究,在对云南某村的一次问卷调查中,村民了解扶贫政策的仅占8%,不了解的占43%,有点了解的占49%,有100%村民未参与过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仅有22%的村民知道低保的条件,不知道低保条件的村民占到78%。村民“现代化”意识的缺乏,使得乡村“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难以真正形成,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乡村治理智慧化遭遇乡村“空心化”
  2020年,全民抗击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用事实表明了智慧治理在未来城乡社区治理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一次强调“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需要以信息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为保障,而日益严峻的“农村空心化”现象,凸显了乡村智慧治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和专业人才缺乏的短板。
  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被认为是“新三农”问题。农村空心化既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又深受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村空心化是指农村人口非农化引起的“人走屋空”以及新建住宅向外围延展、村落用地规模扩大、原宅基地闲置弃用的一种不良演化过程。村落空心化以及住宅分散布局加大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难度和成本,其中,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成为阻滞乡村智慧治理的短板。根据第4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非网民规模为4.63亿,其中,城镇地区非网民占比43.8%,农村地区非网民占比56.2%,非网民仍以农村地区人群为主。技能缺乏、文化程度低、缺乏电脑设备是非网民不上网的主要原因,其中,没有电脑设备而不上网的占比14.8%。这表明,乡村治理智慧化仍备受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困扰。
  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治理能力现代化,换言之,乡村治理现代化不但需要大量的治理人才,而且需要各类专精人才。“一核多元”治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在于领导,而多元治理则离不开专精的乡村人才。能否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能扎根乡村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我国城市化与乡村空心化同步,乡村人才单向流动,是导致乡村治理人才缺失的直接原因。截至2019年,我国城镇化率为60.60%,全国农民工总量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5,162万人,外出农民工占乡村常住人口的31.6%。外出农民工均为乡村的中青年人口,本应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坚力量,却离开了故土,而留守乡村的人口中多数为老年人、留守妇女和儿童、残疾人,这些人文化程度较低,又年迈体弱,缺乏技能,因而难以胜任乡村治理现代化重任。据第4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因技能缺乏、文化程度低不上网的非网民占比高达67.1%,且多数集中在农村地区。人口空心化所导致的乡村智慧治理人才资源匮乏,是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农业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机制
  应对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种种困局,借助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机制,以治理主体多元化应对治理格局的残缺,以孕育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对“现代化”意识的匮乏,以治理的民主化取代治理的行政化,以提升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应对治理能力的不足。
  (一)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
  从长远看,乡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少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专业大户是指主要从事某种单一的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其生产规模要大于分散经营农户的规模,其专业程度较高,生产效率比普通农户有所提高。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者的企业化经营单位,与专业大户相比,虽然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但其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产业链较长,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于一体,其特点在于商品化水平较高,生产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以及生产效率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自愿性、互助性、平等性等特征,与家庭农场相比,其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更高,与市场结合更紧密,内部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服务,分工明确,生产效率高;此外,由三家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形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组织或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可以涵盖整个产业链条,从农产品的种植、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到科研等,其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都比较高;它还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形成“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而且其效率远远高出前三种新型经营主体。
  治理现代化应有符合村庄实际需要的多元治理主体,但现有的乡村治理主体大多数地方还是以行政化了的单一治理主体为主,这显然不利于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推行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解决非官方治理主体缺失的问题,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传统农业,尤其是在后农业税时代,导致农民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而城市中心主义又导致农村出现空心化问题,使得乡村治理人才匮乏。在农村土地产权“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还是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必然撬动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各类龙头企业、各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纷纷涌现,这些新型经营主体也是乡村治理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乡村治理必然是其理性的选择,由于他们属于农村中的“精英”阶层,且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因而是乡村治理格局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另外,伴随新旧动能转换的深入推进,乡村产业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回乡创业会逐渐成为乡土青年的优先选择,乡村“人气”会因此逐渐提升,道路、人居环境、养老、医疗、民俗、娱乐等方面的公共需要因“人气”兴旺而不断增多,其结果是各种新的社会组织,如村民理事会、红白喜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也会因公共需要的增多而自发产生。这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并由村委会、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村民等组成的“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就会逐渐形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体制和组织保障。
  (二)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孕育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
  乡村的自治、法治、德治和协商治理需要法治精神,而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恰恰成为培育法治精神的温床。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说的就是“推行”和“运用”的重要性。故,法治,重要的是人,法律需要人去“运用”,如此,人的法治精神之于法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治精神是人们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法治精神的养成需要有契约精神、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等。新旧动能转换孕育法治精神是通过一系列传导机制完成的。新旧动能转换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是一致的,最终会落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会有力地推动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法治精神会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首先,商品经济孕育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自由、平等、互利、守信的精神,这种精神源于商品交换中交易双方对彼此平等地位的尊重,源于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签订契约、自由选择交易伙伴、自主决定契约条款和救济途径,源于商品交换当事人对各自设定的预期利益目标的认同和照顾。其次,商品经济培育人的主体意识。商品经济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拥有独立的地位,可以自我作主,对商品交换价值享有独立的占有权,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能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当事人的主体意识必定随之产生。再次,商品经济催生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主观态度。权利意识永远不能超越特定经济形式和经济体制,自然经济或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难以孕育出权利意识,而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处不在的指令性计划又压抑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发展。与之不同的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在其高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人们可以独立、自由地追逐自身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利益,其权利意识随之产生并日益增强。最后,商品经济培养规则意识。商品经济实质就是契约经济,需要讲信用、守规则,商品经济越是发达,市场交易越是要守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会理性地选择遵守规则;否则,交易费用会非常高,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就很难实现。守规则会慢慢成为市场交易当事人的自觉选择,规则意识随之被培养起来。乡村商品经济下的契约精神、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的生成,必然使人们养成强烈的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的愿望和思想意识。在商品经济中的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必然会延伸至乡村治理领域,作为乡村治理中坚力量的各市场主体自然而然地将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引入乡村治理场域,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呼之欲出,由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铺平道路。
  (三)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乡村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了乡村经济市场化进程,进而推动乡村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更加趋向经济民主,由此撬动乡村治理方式民主化。经济民主是社会主义思想传统的核心概念,其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21世纪在西方市场社会主义思潮中复活,开始作为具有自身意义的政治标签和政治工程出现。按照乔·萨托利的观点,经济民主是这样一种民主,它的最终目标是重新分配财富并使经济机会和条件平等化。它所关心的不仅是财富的平等,更多的是指劳动者对经济的控制。经济民主理论将民主引入经济领域,指出经济民主的内涵:首先,是经济自由,即市场主体享有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其次,是经济平等,即赋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的经济平等;最后,是劳动雇佣资本,即企业控制权、经济剩余索取权和生产、分配决策权的真正基础是劳动,而不是资本。
  经济民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合作经济为理想的经济形式,将政治民主引入经济领域,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劳动雇佣资本。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下的我国乡村市场经济正是朝着经济民主方向发展。在我国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基本土地产权制度,成为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制度基础。新一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随着2018年土地承包权确权工作的完成,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各经营主体由此获得更多自主选择的经济自由和最大限度的经济平等。各主要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实现了劳动雇用资本。即使是作为外来社会资本进入乡村经济市场的龙头企业,多以“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参与经营,基本也是根据劳动安排资本,即组织的控制权、经济剩余索取权和生产、分配决策权的基础主要来自劳动而非资本。
  市场中的经济民主必然传导到乡村治理,使得乡村治理方式更加民主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市场经营主体,也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民主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原则,使之经营通过相互协商、相互博弈,订立契约、合同等方式完成。例如,专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2014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这就意味着,土地流转不得在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另一方面,向村民小组提出从其他农户手里流转承包地的意愿,在村民小组的协调下,与各农户进行谈判交易,谈判交易既是自由的,也是在平等协商中进行的,由于熟人社会,交易双方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交易费用较低,经过一番利益博弈,便会形成合约。讲规则、自由、平等协商逐渐成为各经营主体的经营习惯。当这些经营主体转身成为乡村治理者时,他们原有的经营习惯必然会带入乡村治理过程,民主协商的治理方式由此变得顺理成章。可见,农村市场经济越是发达,乡村治理方式越是民主,而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在此进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能力是各治理主体在治理实践中应有的或表现出的素质和本领。乡村治理能力要素因治理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乡村治理主体分为公共权力主体和公民权利主体,公共权力主体包括基层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基层党组织治理能力至少包括领导能力、规划能力、协调能力和监督能力等要素,政府组织的治理能力应包括计划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等要素。公民权利主体主要有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村民个人,治理能力要素主要有自治能力、参与能力、影响能力等。一般说来,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综合素质的体现,就组织而言,领导集体的结构是能力高低的关键性因素,包括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专业结构;就个体而言,人的基本素质是能力强弱的决定性因素,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培育出各类新的经营主体,例如,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使得乡村组织化程度较以前明显提高。从组织角度来看,领导集体的年龄结构普遍年轻化,充满活力;在知识结构上,领导成员不同程度地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在能力结构上,拥有不同能力类型的成员,综合能力更加全面;在专业结构上,领导成员由各种专业人才组成,专业结构更加合理。从个体角度来看,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使更多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人,或留守乡村,或返乡创业,他们是乡村中的精英,是新乡贤,这些人无论是思想素质,例如,创业精神、责任感、法治意识,还是业务素质,包括业务知识,如农业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如使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再到身体素质,都要优于原先留守的老年人,这些组织和个人不仅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而且其中还有部分人员是共产党员,极有可能会成为乡村“两委”成员,充当乡村治理的领导者,如若这样的话,乡村治理能力会因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加入而显著提高。
  四、结论与展望
  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是我国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乍一看,似乎二者属于不同领域,互不关联,但通过研究发现,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正相关性明显,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处于支配地位,且发挥决定性作用,但乡村治理现代化反作用于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二者互为因果、相互依赖。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通过一系列撬动机制,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虽然不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是新旧动能转换确实为乡村治现代化带来了不只有法治精神和现代化意识、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等核心要件,而且伴随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及社会资本下乡,还可以解决乡村治理现代化专业人才匮乏和农村信息化水平不足等问题。因此,通过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来带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切入点。
  毋庸置疑,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并不会一帆风顺,它的顺利实施也需要一个适宜的环境,其实,如果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得以顺利实施,它也可以为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创造一些便利条件。因此,协同推进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最佳选择。就此而言,如何实现二者协同推进,协同机制如何构建,是本论文未尽的工作,为后来的研究者留下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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