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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军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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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11: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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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军 朱玉成(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在依赖要素投入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具有边际递减效应。在“低垂的果子”被摘完以后,经济增速将有所放缓甚至衰退。我国此前主要依靠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集群生产”和以国际分工为特征的“全球生产”扩大竞争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开始参与全球代工竞争,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等新兴经济体在国际上“低价抢单”,我国制造业面临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优势的激烈挑战。同时,我国产业迈向中高端、进入产业链价值高地仍面临许多困难,以服务和高附加值产品为主的高成长市场尚在培育过程中。“旧的渐弱,新的未起”,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被卡在具有低成本优势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与具有高创新优势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两头受挤压的比较优势“真空”。
  如何在第二次转型中实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基本完成了后发追赶型工业化阶段。在进入自主创新型工业化阶段之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第二次转型状态。第一次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转型的核心特征是明晰产权和引入市场激励因素,使受计划经济体制压抑的生产力得到了充分释放。在这个阶段,粗放的数量型增长和“低小散”的产业结构对知识创新存在阻碍效应,导致企业更愿意选择相对简单的“工艺创新”而非知识含量更高的“产品创新”,阻碍了创新能力的提高。第二次转型则是由资源、劳动、资本等“有形要素”驱动的制造业大国向由效率和创新驱动的创新型强国转变,转型的核心特征是从依靠技术引进、高素质劳动力和国际国内市场等要素转向依靠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随着我国越来越“触摸”到国际前沿技术,国外不再有大批先进技术可供引进、吸收,在国外技术“无限供给”的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将越来越依靠自主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技术创新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创新过程,而只是创新链上的一个环节。如果仅仅依靠创新能力提升,而忽略了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无法将技术创新转化为产业发展能力,就会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造成阻碍。因此,原始创新、基础创新和应用创新必须要嵌入到产业发展中去。从这个意义上看,通过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是我国经济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所在。倘若我国能在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上取得领先优势,就可以为经济发展奠定新的增长基础,巩固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性。
  创新链与产业链如何实现深度融合
  发挥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市场获利中激发持续创新的动力
  与要素驱动阶段相比,创新驱动阶段的经济增长点不再明确,无法确定哪些行业、哪个企业会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以分散投资应对不确定性,做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也是我国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原因所在。根据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低效率和丧失了比较优势的企业逐步退出,创新型企业则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一方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要让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和成果转化的生力军。企业创新可重点关注五大前沿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其中,人工智能为数字智能,大数据为数字资源,物联网为数字传输,云计算为数字平台,区块链为数字信任。五大技术交叉融合,有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底层逻辑实现从“物”到“数”、从“劳动力”到“计算力”的转变。另一方面,企业创新的价值只能通过市场实现,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来自市场。“创新始于技术,成于市场。”没有市场力量的驱动,没有获取利益的捷径,企业不会平白无故地去创新。在只有创新才能生存或者获取高额回报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源源不断地将自身资源投向创新领域。
  从创新的市场支撑来看,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决定了企业创新是有先天优势的,巨大的市场会让企业创新行为得到丰厚回报。创新型企业可充分利用庞大的国内国际市场将技术创新与运用的规模效应发挥出来,降低研发和交易成本。对内可通过“腾笼换鸟”式的空间结构调整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实现“雁阵式”产业升级。后发地区可以成为承接先发地区产业链的第二梯队,通过产业梯度转移和逐次升级助推经济增长。对外可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等蕴含的产业链重构机会,将后发国家纳入市场范围,利用区域间经济水平的差异所带来的要素资源重构和产业梯度转移的机会,在更大的市场空间内兑现创新价值。
  疏导“创新—产业”传导环节,畅通技术创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
  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必定是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发展,高水平创新体系必须是能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双向互嵌、协同升级的体系。我国若要顺利实现内生型增长,就必须打通“创新—产业—经济增长”传导路径,这其中的关键又在于打通“创新—产业”这个传导环节。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既是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影响经济新动能转化速度和潜在经济增长率的核心所在。
  一方面,构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合作关系。虽然我国一直在尝试破除阻碍创新链产业链对接的桎梏,但由于科研成果转化程序复杂、成果转移中的产权归属不清等现实问题,导致创新链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机会较少、成本较高,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潜力未得到充分释放。我国需要精准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对接,积极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解题”的产学研合作之路,完善各方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紧密结合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另一方面,突破创新过程中政府、高校、企业三角螺旋模式的思维束缚,把传统三角之外的主体如消费者、创客等新型主体纳入到创新链产业链融合的范畴中,着力打通技术创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高效匹配、高效协同、循环迭代。
  向产业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发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与服务化转型
  从国际经验看,前沿技术一旦在市场经过模仿、扩散,便进入利润微薄的白热化竞争状态。由于我国企业普遍“重生产、轻研发”“重制造、轻品牌”,产业分工长期处在产业价值链“微笑曲线”的底端。我国应改变被动型、依附型的国际分工,向产业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发力,从加工制造向服务营销和研发设计两个价值链高点移动,从模仿型的低成本优势向高盈利、高附加值的质量优势转变,构筑自身在全球竞争中的新优势。
  一方面,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突围”,借由培育新兴产业实现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破题”。我国经济新动能的形成,既体现在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标志的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上,也体现在以打造自主创新能力体系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方面。我国需瞄准技术前沿,加快集聚一批高能级创新要素,沿着价值链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产业形态从离散转向集聚,产业层级从中低端转向中高端,产业结构从规模经济转向高附加值经济。
  另一方面,推动制造业的数字化和服务化转型。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通过产业链集聚、网络化协作弥补自身不足,从企业主导模式向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消费者主导模式转型。提升数字制造、智能制造水平,打造协同制造平台,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一企业资源短板,实现“数据信息畅通、供需产能对接、生产过程协同、员工资源共享”。
  强化知识产权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篱笆“通上电”
  创新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很低,那么整个创新系统就会失去原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国制定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由于部分制度篱笆没有“通上电”,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而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导致即使“赢了官司”,也“费了时间、失了效益”;在知识产权服务上,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服务宣传有“堵点”、服务执行有“痛点”、服务落地有“阻点”;在知识产权激励上,税收、补贴、采购等政策的合力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缺乏对企业研发前端的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的税收抵免,缺少对企业研发后端的“专利盒”制度等税收激励,对尖端和前沿创新等市场失灵领域的政府购买与补贴力度也还不够。对此,需要通过政府购买、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有形之手”拉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求,通过设计多层次政府购买和更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弥补创新产品生命周期早期阶段的“市场失灵”。
  我国应增加发明专利补贴、技术研发项目补贴、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的强度,创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等新资助手段,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税收减免计划等“输入”端激励,加强“专利盒”制度等“输出”端激励。另一方面,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篱笆“通上电”。整合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多种维权方式,破解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对故意侵犯专利权、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增加1—3倍的警示性、惩戒性赔偿,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压态势。这项惩罚性规定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可以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作为一个重要措施展开。(来源:《国家治理》周刊2021年8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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