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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配合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种业振兴。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分类介绍了这批典型案件的简要情况。
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精准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套牌销售行为,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同时,判处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在侵害“金粳 81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其所谓农民交易自留剩余种子的伪装,并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全额支持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严惩涉种子犯罪行为。严惩制售伪劣种子犯罪行为,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有力维护种业生产经营秩序,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在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对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玉米种子分装销售的行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破解品种权侵权认定难问题。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日常经验和专业常识,适时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降低品种权人维权的证明难度。在侵害“淮麦33”小麦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侵权人以销售商品粮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根据销售时的意思表示、销售的价格、被诉侵权品种的出芽率等事实,准确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是繁殖材料而非商品粮,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在侵害“SBS902”玉米杂交种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对于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当事人,认定存在非法委托制种的侵权行为,判令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既依法规制打着“农民”旗号的非法生产、繁殖行为,又合理维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正当权利。在侵害“南粳9108”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合理划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农民自繁自用行为的界限,依法将前者认定构成侵害品种权行为。在侵害“丹霞红”梨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不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苗木具有合法来源,且存在进一步繁殖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防止以权利用尽为名损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规范植物新品种申请行为,促进提高品种授权质量。在“哈育189”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明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比对中已知品种的判定标准,有利于规范品种权申请行为和提高授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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