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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三部门发文要求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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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09: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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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全面推动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生工作力度
  (一)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学校可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法,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动员,发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报考;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报名数据,严格开展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
  (二)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三)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
  (四)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具体招生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制定。
  二、灵活开展教育教学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相应院校制定专项规章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学生教学与管理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就读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学生应建立正式学籍,一般单独编班开展教学。
  (二)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针对退役士兵需求与特点,优化专业设置。退役士兵入学后采取学分制管理、多元化教学,实行弹性学习时间,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同时,要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严格培养质量,严把考试考核关口,严肃作风纪律要求,使退役士兵学有所获、学有所成。经过有关复核程序,退役士兵可以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军事课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退役士兵学员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行业领域,打造针对退役士兵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积极引进、开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
  (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地方,可以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特点、地方需要,有针对性的创设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形式。对于服役期间有过士官长、班长、士官参谋、专业技师以及支部委员等岗位经验的退役士兵,要给予重点关注,注重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一)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退役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坚持就业导向,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各地要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发挥企业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激励与指导力度,鼓励支持大企业举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后帮助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集团,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有机衔接教育培训与就业。鼓励企业积极推动新招录退役士兵参加学徒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读期间,院校应该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定期开展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经营管理咨询等专项培训,联合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鼓励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完善保障机制措施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制以及教育相关工作机制,会同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健全专项协作模式,相互配合支持,统筹规划,定期会商,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级财政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效能与安全。
  (三)退役士兵接受学历职业教育,纳入招生计划,按照当地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经费。退役士兵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协同教育部门,在每年退伍季集中开展政策宣传,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为退役士兵提高学历层次、增强职业技能提供更多保障渠道。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通过普遍通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做好宣传,并结合信息采集、光荣牌发放、走访慰问、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积极动员,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五)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考核考评,制定有效措施,建立资金联动,设定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管理。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有效对接需求与供给,提供便捷线上线下服务。
  (六)各地要积极正面宣传政策措施,树立积极承接、出色完成任务的院校典型,以及通过教育培训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退役军人人才建设、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各地要深刻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将面向退役士兵的高职扩招工作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考虑,形成全面推进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的合力,有质量地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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