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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2019〕26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农村宅基地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上述相关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其中岛内两区由思明区、湖里区政府指定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负责根据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履行资源规划部门委托的新建、扩建和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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