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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等:农业规模经营能否提高土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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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11: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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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张红霄(博士、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问题的提出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产出是粮食安全的保障,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因此扩大经营规模成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为此,2013年到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适度规模经营对提高农业绩效具有正向作用,因为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经营者采用高效的栽培技术、利用资本优势更新生产设施装备、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杨春华和李国景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在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内农户的单产和亩均净收益是增加的。而且,随着农村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逐步完善、农业机械使用不断普及、化肥等资本密集型要素投入增加,规模经营对农地产出的正向作用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课题组在江苏农村调研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24个规模经营户(户均71亩)经营的农地亩产不及178个小农户(户均3亩)经营的农地亩产高,似乎与规模效益理论相悖,进一步观察发现,亩产较低的规模农地大多由大户流入,经营期限普遍较低,这一现象引发笔者尝试从产权安全性差异角度探究其背后原因。
  众多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安全对农业绩效具有正向影响。李宁等研究显示,农地产权通过作用于生产要素配置,对农业收入起到调节效应,也就是说,农地经营者会根据农地产权安全性配置生产要素,应瑞瑶等研究发现,由于流入农地的经营期限一般短于农户承包期限,两类农地的安全性存在差异,但已有研究鲜有将规模经营、产权安全和土地产出进行系统研究。本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分析经营期限不同的流入地和承包地的产权安全差异性及其影响农地产出的理论机理,提出研究假说,并根据调研数据构建实证模型,进行验证或证伪,为规模效益所需的产权条件提供研究依据。
  2、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一)产权安全与土地产出:正向效应
  经济学者主要基于生产函数理论分析产权安全性对土地产出的影响。首先,提高土地产权的安全性会降低土地被征收的风险,相当于减少了加在投资上的随机税,增加了农户投资回报的期望值,并提高农户对与特定地块相连的农业投资——农家肥投资和众多类型的土壤保护性投资。产权安全程度对农民进行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作用不同,进而导致不同的要素利用率,不安全的地权意味着随时会带走农民对特定地块进行的中、长期投资,导致其失去投资的信心甚至放弃投资,会使得农民更倾向于使用速效化肥来进行短期增产而不是从长远角度考虑使用有机肥、磷肥,这就会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同时会造成农户的生产要素配置效率降低,各种资源的利用方式退化,阻碍农地产出的增长。其次,安全的土地产权可以抵押贷款,拓展土地的金融功能,使得农户借贷利率下降,刺激投资,带来的生产性投资可以提高农地经营效率,并让土地更易租售,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户由交易带来的投资收益。再者,产权安全会激励农户将农地转给生产效率更高的经营者经营,带来更高的产出,也就是说,土地边际产出较低的农户流向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随着边际报酬递减,两者的边际产出趋向相等,实现资源配置效应,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建立与完善,促进农地的集约化经营,使得农地产出提升[19]。
  总之,大部分的前人研究表明,更安全的产权会通过增加投资回报期望刺激投资、增加有机肥投资、减少速效化肥施用、土地更易抵押贷款刺激投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促进集约化经营等渠道,提高农地产出。
  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H1:产权安全性对土地产出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即农地产权越安全,土地产出越高。
(二)流入户和承包户农地产权安全性差异:调节效应
  2013年农业部开展确权颁证以来,农民的地权开始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拥有了清晰的农地承包权和法律赋予的物权排他性,而且,中央一直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一轮承包到期后延长15年,二轮承包后到期后再延长30年,并且明文禁止在农户承包期内调整和征用土地,农户需要付出的产权保护排他成本大幅下降。当然,地方实践与中央顶层设计并不能保持一致,因此,国内外学者通常选择土地调整经历、土地调整预期、是否确权、是否有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期限等指标衡量产权安全。本文拟选择经营权期限这一指标衡量土地产权安全性。因为课题组调研的乡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在近20年中未有土地调整现象。调研发现,承包地与流入地的经营权期限差异较大,承包地经营权期限一般在20-30年,流入地的经营权期限多则十年少则半年。
  从地权稳定性上来说,规模经营户流入地的经营期限要比小农户的经营期限短得多,导致产权安全性预期要低得多。由于中长期投资是与地块相连、不可分割的,较短的经营期限会降低农户对特定地块的长期投资,导致农户对自有农地和转入农地上投入的长期投资存在显著的差异。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结果,产权安全和土地产出密切相关,那么,经营规模和土地产出之间的反向关系似乎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通常来讲,规模经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由于规模户的土地产权不安全,抑制了规模户的投资意愿和更新生产技术的欲望,从而弱化了经营规模对土地产出的促进作用,甚至将这种正向关系转为负向。于是可以推测,产权安全调节了规模经营对土地亩产的影响。
  基于此,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说:
  H2:与小农户相比,规模经营户的农地产权安全性更弱,抑制了其投资的欲望导致土地亩产低于小农户。即不安全的产权弱化了规模经营对农地产出的正向影响。
  3、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为课题组于2018年6~7月在江苏省四个县实地调研获得的微观农户数据。江苏省农业发达,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2018年江苏省粮食产量3660万吨,在全国各省产量中排名前五,单位面积产量更是位列前三,使用江苏省的调查数据来研究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之间的关系较有说服力。此次调研通过半结构式访谈的形式,获取了农户地块特征、经营权流转情况等信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得农户问卷210份,去除6份无效问卷以及2户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最终笔者选取202个农户的种植两季粮食作物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4、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产权安全视角切入,分析得出产权安全是调节规模经营对土地产出影响程度的变量。产权安全变量通过了调节效应的检验,即产权的不安全弱化了规模经营对土地亩产的正向影响甚至将其转为负向。因此,产权安全性的差别是造成经营规模与土地亩产之间反向关系的重要原因。并且实地调研中发现,由道德风险带来的雇佣劳动力监督成本增加导致的劳动投入过少也可能是造成规模经营户亩产较低的原因。
  基于研究得出的结论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在中央不断强调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产权安全的调节效应要求我们重视规模户流入地可能存在的产权安全问题。既然规模经营往往意味着较低的经营权期限而导致规模户产权安全性较差,那么,给予规模经营户更强的产权安全性,缩小流入农地与自有农地之间的产权安全差异以加强投资积极性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说,乡政府、村委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职能,促使农地流转规范化、正式化,提倡签订农地流转合同并适当延长流转期限。其次,对于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雇主应与雇农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农努力程度,降低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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