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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应帅:中国式民主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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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09: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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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应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01 民主实质:从阶级民主到人民民主
  马克思主义认为,过往的民主理念,尽管都标榜民主的普遍性、全体性,但其实质都不过是少数人的民主。在古希腊,只有具有雅典血统的自由成年男性,才能享有雅典公民所具有的民主权利,奴隶、妇女和移民则不在公民之列。因此,无论雅典民主被称为“人民的统治”,还是“平民(穷人)的统治”,其实质都不过是奴隶主的民主,或奴隶主内部的“多数人统治”,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是少数人的民主。
  无论资产阶级如何宣扬其民主,如何标榜自己是普遍的、全体的民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来看,都逃不脱其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的阶级属性。资本主义在“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治的集中”,进而形成“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而在资产阶级的统治和专政面前,“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只能为资产阶级所享有。这样,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也不过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民主,或资产阶级内部的“多数人统治”,于整个社会而言,仍是少数人的民主、形式上的民主。
  在马克思看来,民主问题的实质是国家问题、政体问题。只有让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参与和治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权利,才能实现多数人的民主、真正的民主。为此,他告诫与资产阶级同时伴生的无产阶级,认清资本主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虚伪性,“只有揭露事实的真相,只有撕破这个伪善的假面具,才能对工人有利”。他指出,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才有全体人民的多数民主、真正民主、事实民主。但没有革命的行动,就无法实现这种变革,因为无产阶级“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此基础上,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从而为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进而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变革资产阶级的阶级民主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民主,实现多数人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创造条件。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始终坚持运用唯物史观,以阶级分析的方法,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实际,来分析中国社会的性质、结构和革命斗争的路径。毛泽东同志在1925年10月《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提出,20世纪初的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存在着附属于帝国主义、代表着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的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代表着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中产阶级也就是民族资产阶级,小生产的经济关系、包含自耕农、手工业主、小知识阶层等的小资产阶级,包含绝大部分半自耕农、贫农、小手工业者、店员、小贩等的半无产阶级,以及包含铁路、矿山、海运、纺织、造船等的产业工人即无产阶级。因中国的落后经济,无产阶级人数不多,“现代工业无产阶级约二百万人”。因此,在当时的中国,阶级状况与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和马克思设想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对立要更为复杂,“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为此,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多数人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理念。这一理念以无产阶级作为革命的领导力量,同时团结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阶级在内的一切革命力量,致力于推翻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三座大山。这样,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6月《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提出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设想,要使“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1949年10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样,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将无产阶级的“阶级民主”发展到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团结各民主阶级的“人民民主”。
  经过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建设和改革,中国的人民民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现了民主与专政有机统一。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有关“阶级民主”的核心诉求,将无产阶级置于领导地位,从而保证了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它“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特征。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在剥削阶级被整体消灭的情况下“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从而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特征。
  实际上,马克思在界定民主主体为无产阶级的过程中,也指出了民主的本质属性就是绝大多数人的当家作主。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马克思也阐明了民主的主体包括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社会阶层。马克思在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时,就认识到,在革命进程把站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农民和小资产者即国民大众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统治之前,在革命进程迫使他们认识到无产阶级是他们的先锋队而向其靠拢之前,“工人们是不能前进一步,不能丝毫触动资产阶级制度的”。因此,必须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工农联盟形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民主。这就突破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民主主体的有限性,赋予了无产阶级民主更广泛的主体外延和范围,而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在列宁领导的苏维埃国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共和国都得到了实践和发展。
  总之,“人民民主”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重大发展。
  02 民主原则:从完全民主制到民主集中制
  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的组织学说中,体现着非常明确的民主原则。在1847年12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马克思即提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他要求,组织的各级领导人也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这就点出了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民主原则。在同盟的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可以通过平等讨论、自由争辩乃至公开争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1864年11月,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规定,加入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团体,可以“在彼此结成兄弟般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1866年9月,在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由《协会临时章程》修改而成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体现了马克思在设计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的组织构建中完全民主制的原则。
  然而,鉴于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开展斗争过程中的激烈程度,完全民主制无法适应严酷的斗争实践。列宁就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原则基础上,结合俄国革命的实践,提出了“集中制”组织原则。1899年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列宁首次提出了“集中制”的概念和思想:“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他认为:“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在《怎么办?》一文中,他进一步解释道:“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毫无意思的儿戏,是因为实际上任何一个革命组织从来也没有实行过什么广泛民主制,而且无论它自己多么愿意这样做,也是做不到的。”由此,他明确提出:“只有集中的战斗组织,坚定地实行社会民主党的政策并能满足所谓一切革命本能和革命要求的组织,才能使运动不致举行轻率的进攻而能准备好有把握取得胜利的进攻。”尽管集中制的原则具有实践的有效性,但也遭到了党内外的不断批评和质疑,为了防止这一原则扼杀民主,导致“官僚集中制”和独裁专制的可能性。列宁最终吸取了各方的意见,在1905年12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代表会议上,“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这是列宁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列宁再次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即被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一致公认。在这个前提下,同年4月,两派在分别召开会议同意合并后召开的党的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就得以第一次写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样,列宁最初的“集中制”原则就发展为“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际上,在俄语中,民主集中制是“ 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изм”。其中前一个词是形容词,意为“民主的”,起修饰作用。后一个词是名词,意为“集中制”,才是主词。这意味着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的准确翻译应是“民主的集中制”,其重点是落在“集中制”上的。汉语翻译在省略了“民主的”的“的”之后,逐渐造成了“民主”作为名词、“民主”和“集中制”为并列关系的误解。而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提法就是“民主的集中制”。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一开始是采行列宁的侧重“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并且在以后的实际运行中,尽管有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潮的影响,但在严酷斗争条件下和多次思想斗争后,在党内得到确立的也是“集中制”而不是“民主制”。
  为了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在遵循列宁侧重“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基础上,也在发展着这一原则。在1945年《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对于两者的关系,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他进一步解释道:“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同志也按照“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解释:“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这样,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这一著名表述就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理解“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的经典论述。
  实际上,马克思提出的完全民主制设想中,也强调了民主原则基础上集中的必要性。他指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他认为,民主和集中不应相互抵触,如果没有适当的集中和统一行动,各国工人团体在思想上各说各话、在行动上自行其是,也发挥不了联合行动的战斗力。因此,马克思在修改后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案例》中规定:“由于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总委员会的行动越少分散,它的活动才能越有成效,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每一个国家中的地方支部联合成由一个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全国性组织。”而协会的各个支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宪法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为了保证纲领的统一性和为共同利益而统一行动,马克思赋予总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以必要的全权。每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均须在代表大会两个月前即向总委员会递交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总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再汇总编写向代表大会作的总报告,等等。这就反映了马克思致力于将民主与集中、联合与自治相统一的组织思想。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因而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组织的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设想的“完全民主制”,经由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发展到“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在民主原则上“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又一重大发展。
  03 民主形式:从代议民主到全过程民主
  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审视下,无论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流派和模式设计如何纷繁复杂,都没有改变经济上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政治上有产者更有利于获取和维持既得利益的根本模式。如果多数社会成员在经济上没有决定权,则无论制度设计和民主形式多么完备,在政治上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言权。因此,马克思主义民主观首先要求将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在批判资产阶级“普选权”的虚伪本质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议行合一”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形式的设想。他突破了当时认为“君主制是国家最高形式、最合理制度的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念,否定了未来的资产阶级国家形式,而主张要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国家即人民民主代议制的国家”,强调要废除资产阶级官僚制度,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这一形式的直接表现和具体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在1871年5月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就要通过斗争,“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至于是否采用普选制这样的民主形式,马克思认为这取决于这一形式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以及达到什么目的。在资产阶级手中,普选权“或者被当做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不过是资产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在无产阶级手中,由于公社“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使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工作,普选制才得以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为了“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公社规定:“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公社就将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主人变为社会公仆,杜绝了官僚集团和特权阶层的产生。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民主理念,结合俄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政权组织形式。1917年11月7日,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当天,列宁起草的《告俄国公民书》即宣布:“临时政府已被推翻。国家政权业已转到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的机关,即领导彼得格勒无产阶级和卫戍部队的军事革命委员会手中。”同一天,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就在圣彼得堡的斯莫尔尼宫召开,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宣布:“全部地方政权一律转归当地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各地苏维埃应负责保证真正的革命秩序。”从此,苏维埃就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与西方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制不同,苏维埃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苏维埃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行机构。在苏维埃制度下,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议会履行政权职能,人民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从而实现了由人民直接参与治理。可见,“苏维埃的力量非常强大,它不是用老爷方式,而是用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方式去摧毁旧的、腐朽的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理念,结合中国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新中国制订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即实践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提出的“议行合一”的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又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的代议民主制度,是更真实、更管用的“新型民主”制度。这一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6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协商机构继续存在。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2年《宪法》序言中都强调,要有一个“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样“可以安定各阶层,安定民族资产阶级和各民主党派,安定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这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70多年来,人民政协坚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通过人大、政协、政府、政党、人民团体、基层和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以及提案、座谈、会议、论证、听证、公示、咨询、网络、评估等协商方式,使协商民主在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权利,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各民族地区的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加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就形成了中国民主制度体系的基本格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2019年11月,正在上海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同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长宁区虹桥街道社区居民代表交流时提到,“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这就首次提出了“全过程民主”的重要概念。202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同年10月,他在出席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更系统地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路径,强调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为了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明确”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要表述列入其中。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形成了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等形式,能够积极投身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
  总之,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坚持继承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一百多年来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中国式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发展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从而能够超越“少数人民主”“一次性民主”“伪全民性民主”,使中国式民主,成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致善政的“治理型民主”,有活力的“效率型民主”,汇众智的“动力型民主”,可检验的“系统性民主”。从而能够真正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真正让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2年3月上(微信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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