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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促进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科技伦理制度建设,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了科技伦理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包括“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议题
对“二战”期间纳粹暴行的反思激起了人们对科技伦理的关注和重视。“二战”后,对核武器研究开发的反思、环保运动的兴起,以及基因研究、克隆技术和人类基因组计划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科技伦理规范和伦理治理成为科学研究和公共政策讨论中的关键议题。几十年来,科技伦理治理出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在领域方面,由生命科学领域扩展到各个领域,比如当下人们高度关注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在内容方面,由相对聚焦的伦理议题扩展到更广泛的伦理、法律和社会议题(ethical,legal,social issues,ELSI);在治理方面,从更多依靠科学界自我规范向强调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转变。
科技伦理治理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很多,但核心问题主要是如下两个:
科技收益与科技风险的权衡问题,或者说是如何在科技发展过程中趋利避害的问题
科技创新具有“双刃剑”效应,它总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创造性破坏”,这就给人们提出了如何对特定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总量估计和权衡的问题,以及如何对科技创新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的社会分配问题。回答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面临两个基本的困难:
其一,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通常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准确的估计受信息不足和有限理性的约束而难以完成。
其二,对收益和风险的认知和计算具有很强的社会建构性,这意味着人们对收益和风险的认知和判断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过程,具有很强的社会情境特性,很难对个体或群体的收益和风险认知做简单的设定。
为了处理收益和风险权衡的复杂性与科技发展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人们提出了两种对待科技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的原则,即所谓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和“先占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预防原则”主张,人们要更谨慎对待科技发展蕴含的不确定性,以防其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先占原则”则认为不应过分强调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免过度规制限制科研自由,错失科技发展带来的收益。
“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的张力问题
科技活动有很强的专业性,较之一般公众,科学家具有很强的知识优势,更有可能做出“知识上”的正确决策——这是很长时间以来,科学与政治、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默契。但近十年来,支撑这一默契所需的道德基础和知识权威都受到很大动摇。由于科学家(科研机构)更多地卷入了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网络当中,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也不再像从前那样毋庸置疑;同时,随着科技对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影响程度的加深,科技决策越来越依赖科学知识之外的“社会知识”,在这种复合型知识结构面前,科学家也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知识不足的人,知识权威形象变得愈加模糊;加之,二战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让公众越来越不愿意只是被动地接受科学家们的决定。因而没有多主体参与的科技公共决策可能在知识上是不完备的,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此外,与高深的专业性学术问题不同,对于科技伦理问题,原则上每个公众都具有发言权和选择权,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尊重科学和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体现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切,是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决策机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美国等国家都出现了所谓“科技发展悖论”——科技创新持续发展,但公众对科学界的信任持续下降,这些国家普遍遭遇了史上最失败的疫情应对。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结果,还是从拜登政府提出的应对举措来看,公众参与科学的渠道不畅、成效不彰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拜登将总统科学顾问提升至内阁部长级,并专门任命一位知名社会科学家为负责科学与社会事务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副主任,也从侧面作出印证。
“三期叠加”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叠加”新情况,技术谱系、应用场景、社会观念同时处于新老杂糅、跨界组合的状态,致使蕴藏其中的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给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新挑战
近年来,合成生物学、认知神经科学、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迅速发展,相关研究和应用直接涉及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问题,伦理争议无法回避。同时,生物、信息等领域技术的研发不再像过去那样严重依赖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团队,大大降低了上述领域技术的研发和获取门槛。个别人或机构,不用具备很强的研究能力,使用少量经费就能“误用”和“滥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技术,造成难以预料的伦理问题。更严峻的现实情况是,新兴科技治理相关措施还在发展过程中,全世界科技界和监管机构都缺乏足够的新兴科技治理知识和经验,形成广泛共识仍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且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我国科技和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新要求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丰富,科技创新红利的社会分配也更加复杂,公众的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在逐步增强的同时,也表现出差异化特征,这些社会发展特征都对我国现有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近年来,公众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性、人工智能对人类尊严和自主性的挑战,以及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等的热切关注都是对科技伦理问题愈加重视的表现。同时,随着科技创新的进一步深入,更多领域将进入“无人区”,同时也将产生更多伦理治理的“无人区”,很多时候不得不面对科技伦理治理无先例可循的局面。
国际秩序深刻调整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新任务
加强科技伦理特别是新兴技术伦理治理的全球合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各国、各大企业积极争取掌握更大话语权,甚至少数国家将伦理规范“武器化”也是客观事实。
在全球化和社交媒体时代,由伦理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差异引起的误解和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增多、放大,科技伦理问题也可能成为国际舆论、外交争端新的“引爆点”。当前,国际科技和产业竞争加剧,国际科技、贸易等领域规则深刻调整,科技伦理规则及其衍生出来的某些特定监管规则、贸易规则等可能成为西方国家实施“长臂管辖”的新工具,成为对我国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进行精确打击的新由头。“数字威权主义”、违背人权、侵犯隐私等,正成为美国等西方从伦理价值观层面指责打压我国科技创新和领先企业的借口。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二十年来,我国在科技伦理管理,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伦理监管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新形势下的科技伦理问题更加复杂,近年出现的重大科技伦理事件更暴露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还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探索建立科技伦理治理统筹机制,但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
在法律法规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条例和办法,但对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处罚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不足——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处罚凸显了这方面的问题。在管理机制方面,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不久,亟需按职能设定加快开展工作;现行科技伦理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仍存在空白,缺乏统筹的问题比较突出。
医疗卫生领域伦理治理起步较早,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积极展开,但都还存在能力建设不足的问题
多年来,卫生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探索建立了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制度体系,内容涉及辅助生殖技术、新药临床研究、基因治疗、干细胞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医药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以及实验动物伦理管理等方面。我国主要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已普遍建立了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但目前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存在人员构成不合理、专业知识不足、能力建设薄弱、工作规则和操作规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高度重视对人工智能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和治理,以分散式立法的方式积极推进涉及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搭建人工治理多方参与平台,成立由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专家组成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并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体系和能力建设还比较薄弱。
科技工作者认同科技伦理的重要性,但科技伦理意识有待提升
中国科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九成科技工作者认为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但完全践行科研伦理道德的人较少。同时,由于部分科研人员伦理意识不高,加之我国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分国外科研人员与国内科研人员合作,把在伦理监管严格的国家不能做的研究拿到中国来做,以躲避所在国的伦理监管,让我国成为了“伦理倾销”(Ethics Dumping)的受害者,“黄金大米”事件和“头颅移植术”等科技伦理事件便是这方面的典型。
公众参与已有初步探索,但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尚未建立
公众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主体,提升公众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是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传播科学知识、促进科学家与公众沟通方面出现了一些“明星科学家”,但受限于专业知识、时间精力和评价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这种“业余的”、个体化的行为,不能满足全面、系统、及时回应随时可能出现的科技与社会热点话题,更无法就科技与社会关系问题与公众进行主动的、常态化的沟通。
此外,虽然我国在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在制定重要的科技伦理管理规定时公开征求意见,但目前这种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于公众参与的边界、机制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并且面临公众科学素质不高、参与科技咨询/决策经验不足等问题。
我国科技界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的能力亟待提高
一是受国际科技传播意识、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对我国的科技伦理文化和有助于弘扬我国价值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科技伦理治理实践,在国际范围内缺乏有效传播的意识和能力,传播范围比较有限,不利于消减国际社会对我国实践和成就的偏见和误解。二是在国际科技组织、科技伦理治理规则制订中的参与度和代表性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不相匹配,不能有效地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在国际科技伦理规范中发挥引导性和贡献者的作用远远不足。
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建议
针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挑战,建议尽快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提出并制定中国科技伦理基本原则,作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义务和判断各相关方行动和决策是非对错的基本标准。
加快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体系建设
采取先制订制度文本、后实践,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的方式,加快形成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所需的相关制度。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科技伦理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科技伦理审查规范、科技伦理监督管理规范、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制度、科技工作者伦理守则等。
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科技伦理分级管理制度,推动设立国家/部门-区域-机构科技伦理管理体系,健全审查机构体系,明确伦理审查主体、标准、流程等。如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能尽快发布科研伦理审查程序和规范,将为加快全国科研伦理审查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指引和规范,同时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建立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伦理审查机构。
二是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强化大学、科研机构、医院、企业等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伦理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是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发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覆盖科技活动全流程的伦理评估、审查、备案等管理制度。
四是建立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社交媒体等新技术,建设国家级的科技伦理网络综合平台,在伦理监管、教育、信息发布、传播共享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教育
一是加强对伦理委员会成员、机构伦理审查人员、科技项目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科技伦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履职尽责能力。二是要求高校将科技伦理、科研规范、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公众沟通技巧等内容融入研究生教育工作。要求科研机构把相关内容纳入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三是加强科技伦理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学会、协会在本领域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
一是鼓励和支持我国科研人员和科技伦理研究人员走出去,参与国际科技伦理前沿问题的讨论、交流和合作研究,对国际热点伦理问题积极发声,及时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科技伦理立场、方案和实践经验。二是加强对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查处,及时回应国内国际关切。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研究
一是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及各专业领域的伦理委员会要不定期发布科技伦理前沿研究报告。二是对新兴科技实行科技研发与伦理研究并行的策略,加强对相关研究的资助。三是加强科技伦理领域专业智库建设,打造智库和研究咨询网络。四是加强对公众伦理关切的监测研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公众在科技发展和伦理方面的认知、态度和需求进行定期监测和深入研究。(来源:《国家治理》周刊2022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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