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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龙(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炎天尧(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 一二三产业融合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带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化农业的有效组织载体。2018年和2019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将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发展乡村产业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其发展。那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底是什么?它与以往的农业经营模式有什么区别?为了更好地理解联合体的内涵,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对联合体的产生背景、本质特征以及理论基础进行讨论。
一、产生背景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符合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客观需要,总体上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联合体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任何一个单独的企业在产品生产与供应方面都面临风险和挑战。企业只有构建全产业链,才能充分利用产业资源,提高竞争力,实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市场竞争方式已由原来的单个主体间竞争逐渐向产业链、产业体系竞争转变,为此必须尽快实现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主体间的有机结合,以应对全球化农业竞争的客观需要。
联合体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出,以及“三权分置”改革下土地流转进程的加快,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但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单一主体难以克服自身局限,在应对经营成本快速增长、产品原料供应不畅等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如何通过有效联合,实现各主体的优势互补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迫切需要。
联合体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现实需要。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表现在农业上就是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日益迫切。中高端农产品的生产需要从产业链上游开始布局,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和把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各主体联合,建立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可追溯的产业链条,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品牌化农产品成为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现实需要。
在上述背景下,国家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一些地方政府顺势而为,支持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探索和创新,联合体便在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二、本质特征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在纵向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理分工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是对“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主要体现在:
一是嵌入组织关系。过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主要体现为契约关系,产业链上各个主体互为交易对手,寻求双赢的同时,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共同章程,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形成了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并且成员相对固定,实质上建立了一个稳定的经济组织。各个主体之间不光是交易对手,更多地体现为组织内的分工协作,成员的主体意识增强,各个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了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
二是要素一体化配置。联合体各方不仅通过合同契约实现产品交易的联结,更重要的是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融合渗透,统筹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联结。“产品质量从原料抓起,生产标准从源头把控”,联合体为使产品更加符合市场预期,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需要对整个生产加工环节进行控制,实行“一盘棋”式的资源配置。具体而言,在联合体内部,“企业围绕市场转,成员围绕企业转”。企业充分了解市场诉求,按市场的需求来决策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将农户作为企业生产加工的“车间”,进行统一的生产决策,按照生产需求为农户提供优质种苗、农资以及生产技术等,农户根据企业要求进行生产。
三是分工更趋专业。在联合体这一制度框架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才。企业在人才、技术、信息和资金方面优势明显,负责研发加工、市场开拓和品牌打造。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互助性服务组织,在动员和组织农民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而且在产中服务环节可以形成明显的规模优势,主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拥有土地、劳动力以及一定的农业技能,主要负责种植、养殖。通过合理分工,各个主体在擅长的领域逐渐积累经验,“业专而日进”,生产效率持续提升,从而促使联合体的生产更高效、更具竞争力。
四是利益联结更稳定。联合体通过节本增效、风险共担、品牌共享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联合体坚持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生产,通过对生产资料的规模化采购和生产服务的规模化供应,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下降。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企业按照市场价格上浮一定百分比后进行收购,增加农户收益;或者在生产之前制定保护价,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在保护价基础上实行利益二次分配。另外,联合体通过成立风险基金、相互提供担保等形式形成风险共担的一体化联盟。
五是约束性增强。联合体的约束性主要体现在章程约束、监督约束和品牌约束。章程约束主要是指,联合体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地规定了不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各成员在日常行事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发生不按规则办事的情况将被联合体除名,无法再从联合体中受益。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指,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成立相关部门、抽调相关的人员来监督联合体的运行,规范成员行为。品牌约束是一种“软约束”,由于品牌能够创造附加值,联合体内共享一个品牌,各个主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各成员在生产中主动维护品牌的信誉,龙头企业也会对农户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保障产品质量,通过成员的共同努力保证联合体能够长期从品牌中获益。
三、理论基础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规律,联合体的发展也符合分工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规律,具体而言:
联合体符合“杨格定理” 对于社会分工的阐述。杨格定理可以表述为“社会分工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市场规模扩大有助于分工深化,分工深化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联合体的发展体现了这样一个过程。联合体内各主体合理分工负责特定的生产环节,专注于自身擅长的领域,通过熟练化和经验积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联合体内需要专业化机
械作业的农户众多,有稳定且成规模的作业面积,促成了专业农机合作社的成立,深化了分工。农机合作社成立后,由于专业化分工和规模效应可以降低作业成本,辐射带动其他农户利用专业服务,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联合体符合“科斯定理”对交易费用的阐述。科斯借助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企业的本质,认为企业是对市场功能的某种替代。市场和企业是配置资源的两种“极端”方式,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各主体间相对分散,管理成本低,交易费用高;利用企业方式配置资源,各主体完全一体化,管理成本高,交易费用低。不同的产品生产过程在两极间选择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联合体是介于两极间适合农产品生产的资源配置方式。农产品的季节性和环境依赖性,导致选择企业方式管理成本过高,农产品的生产分散性导致选择市场方式交易成本过高。联合体很好地平衡了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将生产的总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因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形势下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创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该模式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理论,政府应合理引导,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这一模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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