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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帅(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与传统小农户相比,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大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直接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带动贫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面向农村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帮扶农村贫困农户就业增收。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我省脱贫攻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主力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脱贫攻坚的关系
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农户形成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利益分享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使用先进农业机械、引进优良品种、采用新技术、开展品牌化经营,从而带动农户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量、降低成本。通过发展贫困农户的内在动力,将以往的“输血”式扶贫转变为现在的“造血”式扶贫。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吸纳农民就业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主体规模,吸纳了广大贫困农民就业。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为老弱病残的特殊贫困居民提供简单的工作岗位,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民脱贫致富的载体。不断创新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助贫机制,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组织形式和“保底+分红”等分配方式带动贫困户,确保贫困户进入农业主体受益增收,与贫困户建立了带地入社参股、基金入股分红和入社打工增收三种精准扶贫方式,从而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贫困农户更多地分享产权制度改革红利。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了贫困农户的内在发展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主体内农户进行技术指导,通过改良生产技术,引进优良品种,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进行品牌化营销,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强了贫困农户的自身发展能力。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减少粗放型的污染产品排放,保护了农村生态资源环境。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据乡村特色,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不但拓宽了贫困农户增收渠道,还对乡村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
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脱贫的成效
近年来,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发展迅速,带动农村贫困户脱贫攻坚效果显著。2018年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20万个,相比2013年增加5万多家,入社农户达到80多万户,带动农户300多万户,带动土地规模经营1.3亿亩。目前我省培育了“农业企业+贫困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新型经营主体+基地+贫困户”“劳务产业+贫困户”“特色产业+贫困户”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经营模式。据初步统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分类精准施策,目前全省国贫县已有7243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加入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通过参与产业化经营解决脱贫问题。通过对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贫困户采取“政策兜底+产业扶贫”等措施,叠加享受政策救济资金和产业扶贫收益资金,基本可以实现稳定脱贫。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效果显著。伴随我省扶贫攻坚进入深水期,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体制机制是全省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的关键。
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势良好,但在主体发展和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还有不足,突出表现为总量不多、规模不大、运行不规范、效益不稳、扶贫效果不够充分。
(一)加强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注册手续、增加农业补贴以及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三个方面。政府应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程序,促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数量增加。尤其在贫困地区,积极通过政策倾斜和各种补贴,吸引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支持他们依托特色资源优势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同时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产销衔接带动当地贫困农户脱贫增收。
(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扶贫意识。从我省实际出发更应当加快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农业专业知识、科学技术应用及推广能力和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制度,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培育机制。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的扶贫意识进行教育,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扶贫攻坚具有光荣的使命感。
(三)各级政府应加大帮扶力度。对于各个部门牵涉农业项目的资金加以整合,把农业项目的核心向开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将国家项目资金落到实处。基于水利、国土、资源等层面增加对于开展脱贫攻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将项目资金的引领拉动效用最大程度调动出来。利用好“互联网+”技术,打造好农村电商平台,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对接,减少市场流通环节,创建“农田到餐桌”直销模式。
(四)进一步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和完善农村信贷抵押担保方式。一是鼓励社员资金入股融资。鼓励农户或社员以资金的形式入股融资。二是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免税等优惠政策引进工商资本投入。三是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中央政府应每年拨出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开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示范性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来源:黑龙江日报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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