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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策略] 刘祖云:乡村生态振兴与生态乡村建设需要双重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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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1 0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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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云(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生态”这一语词,在二十大报告的两个部分获得了足够的关注:一是,在第十部分提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即“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二是,在第四部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子目中,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并强调,在乡村建设方向上,“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笔者认为,前者是基于宏观生态系统角度的阐述,而后者是在“乡村建设”这一独特场景下,对于乡村自然生态建设的强调。无论是生态系统的保护,还是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乡村建设这一议题上,就自然而然地落在“生态乡村”建设的基座上,因为在一个独立区域内的乡村建设生态化了,乡村生态振兴的目标就实现了,同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也得到了体现。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就乡村生态振兴与生态乡村建设的议题谈一些见解与观点。

我国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教授在1985年就撰文提出,“农村是以农业经营为主体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这其中,经济系统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自然系统是植物、动物、微生物、资源及其介质的集合,而社会系统则包括政策法令、思想文化、组织管理和科技教育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马世骏教授对于农村生态系统的理论定位,既涉及宏观的生态系统的视角,也关注了微观的以自然系统为基础的乡村生态环境层面。这对于我们理解生态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大。那时,中国的乡村社会基本上处于一种原生态的自然环境中。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规模在不断增大,再加上基本遵循“城市偏向”与服务于城市的社会发展战略,乡村的整个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资源为基础的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二是,以生产、流通、消费为主要环节的乡村经济系统也受到严重的破坏;三是,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乡村社会系统也遭受到严重的解构。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把乡村的生态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此,学术界关于乡村生态振兴与生态乡村建设的学术研究成果呈现明显增长态势。笔者认为,在这一理论讨论中,我们必须关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生态乡村建设这一学术命题如何从理论领域走向实践领域;换言之,我们需要把理论力量转化为实践力量。对此,笔者曾提出,生态乡村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需要从理论运思向实践行动跃迁,而这一跃迁是需要两种制度支撑的。生态乡村建设需要国家层面的一整套正式制度支持,也需要植根于乡村特定场域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因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中虽然存在着各自作用的空间,但同时,这两者在一种特定的时空中,又会产生密切的互动,以共同支持生态乡村向实践品格的跃进。
第一,“生态乡村”建设需要正式制度供给。美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Ostrom认为,正式制度规则主要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是被禁止的”,二是“允许的行动或结果的上限和下限”,三是“要求的一个特定行动或结果”,根据他的界定,结合生态乡村建设的实际,笔者拟将正式制度的功能归纳为两点:一是规制作用(禁止、要求),二是引导作用(允许)。在生态乡村建设中,乡村生产、生活和生态诸方面都需要政府正式制度的规制和引导。
一是,从乡村整体发展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规则需要引导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并引导或规制乡村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在乡村建设中,乡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富裕是一切工作的核心和前提。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前提下创造出“金山银山”的价值,以及进一步将“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价值,则是生态乡村建设的关键命题。对此,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乡村现实发展需要,尤其是根据乡村所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在响应中央政府乡村振兴总体战略目标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各类地方性政策与规划等正式规则,为乡村的绿色发展或乡村发展的绿色转型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南京市政府提出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农业”发展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相应出台了许多支持周边生态乡村建设与发展的正式制度,以引导南京市周边乡村的绿色发展。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六合区竹镇镇的绿色发展与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竹镇镇充分利用本地区多丘陵的地理特点,通过发展适合这一地理特性的畜牧业与旅游业而改变了经济贫困落后的面貌,实现了“绿色崛起”,从而成为生态乡村建设的成功案例。
二是,从“在乡企业”的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供给应引导在乡企业开展绿色环保实践,以规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在城市发展转型的过程中,有一部分高污染企业以下乡的形式,企图规避政府的生态监管,这些“在乡企业”对于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主要隐患。在乡村生态振兴的背景下,需要在乡村经济发展利益与乡村整体生态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寻找的过程中,作为生态环境“公利”保护的基层政府与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企业经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博弈关系。一方面,在企业的生产环节加入生态环境的考量与指标,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并有损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而企业与市场的逐利性往往会诱导企业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行为;另一方面,“在乡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转型是乡村建设与生态振兴的必然要求,而且,乡村生态保护又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之一。如何处置这一尖锐矛盾,考验着基层政府的战略眼力与定力。对此,在基层实践中,已有许多案例表明,以企业的绿色发展转型为核心,完全可以解决这一尖锐矛盾。比如,甘肃省民乐县通过征收环保税倒逼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了“绿色税制”的调节功能。具体而言,通过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引导绿色生产,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从村民个体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供给应起到规制村民生态破坏行为,并鼓励其修复乡村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乡村场域下,村民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干预者与影响者;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常常是乡村生态环境的直接介入方,甚至是破坏方;但同时,村民也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承受者。一般来说,村民的“生态不友好行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普遍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很多环境破坏行为可能出于无意识,甚至在他们多年的生活经验里,“农村一直就是这样”;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以来村民基本不需要承担制造污染所带来的处理成本,因此,村民通常不会主动约束自己的生态不友好行为。对此,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安排可以为约束村民的生态不友好行为提供前置性的法律依托,也为地方政府的生态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为治理农村污水,江苏省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和《2021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实现无锡市污水处理自然村覆盖率达到90%,8.5万余户农民受益。再比如,江苏省泰兴市通过制定出台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将全市村庄环境整治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了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8%以上,畜禽粪污治理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达65.44%,实现了良好的乡村生态治理效果。
第二,“生态乡村”建设还需要非正式的制度供给。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认为,“我们日常在与他人发生相互作用时,无论是在家庭、在外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控制结构差不多主要是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来确定的,即便是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规规则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在这里,诺思是在强调“社会习俗”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对于人们社会选择行为影响作用的广泛性与持续性,而非正式制度规则对于社会行为的影响在中国的乡村社会表现尤其明显。因为,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规则植根于乡村的日常生活,它相较于刚性的正式制度,是更接“地气”的村民基本伦理道德与社会选择的行动指南,因此,它具有正式制度无法消弭的运行空间。具体来说,乡村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村规民约和乡村传统礼俗两种形式。在生态乡村建设进程中,村规民约与传统礼俗对村民行为的生态化转型和生态友好意识的培养会发挥积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一是,村规民约对村民生态友好行为的积极影响作用。“村规民约”指的是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某一区域内,由村民主体制定的、以文本形式呈现的一系列村民行为规范与指导准则。一般来说,村规民约主要包括引导型和规范型两种形式。引导型村规民约多见于字数短小的口诀,较为宽泛,约束力较弱;规范型村规民约则为更加详尽的具体条例,其约束力更强劲。村规民约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却可以成为乡村社会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乡村场域“熟人社会”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塑造了一种被称为“面子”的社会舆论场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在成员间有面对面接触机会的小型集团中,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合作的个人被集团接纳,不服从的个人则会受到排斥。因此,在村庄“熟人社会”的独特场景下,会形成“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社会舆论氛围。与城市社区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和隔离感相比,乡村社会独特的平房和院落式住宅结构以及“村口老树下”等村庄公共空间,赋予了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能性,也更容易形成村庄公共舆论氛围。
在乡村生态建设这一议题中,村规民约也正是借助于这种村庄舆论的力量对村民发挥着规训和引导作用。因此,依据环境友好型的原则对村民的环境行为做出约束性的规定,引导村庄制定生态友好型的村规民约,针对村民不友好行为及生态破坏行为制定明确的惩罚条例与措施,既可以借助村庄舆论形成相应的压力,也可以通过村民的讨论、争论与协商营造一种新的村庄舆论,以达成村民对于环境的友好行为选择。
二是,乡村传统礼俗对村民生态选择行为的影响作用。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这里的“规矩”就是指非文本化的乡土礼俗。自古以来,受道家“道法自然”观念的影响,我国乡村社会就具有深厚的生态保护文化传统,同时,以小农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及靠天吃饭的客观现实也使乡村社会形成了“顺应自然”的原始生态观念。但是,长期形成的具有原始形态的乡村生态传统受到了现代大工业社会的严重冲击。随着人口逐渐增多、粮食生产压力增大、耕地面积有限等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受工业化时代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影响,在乡村社会,经济理性开始逐步取代生态理性,从而严重破坏了乡村社会长期形成的生态观念。因此,在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的引导下,重塑乡村社会以乡土礼俗为表现形式的生态观念,以非正式制度形态约束乡村社会过于扩张的现代经济理性,让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安排形成合力,重振乡村自然而美好的原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来源:乡村发现转自: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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