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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更好落实粮食流通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湖南新修订了《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链条监管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介绍,2021年,国家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系统化的修订完善。湖南省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2005年起实施),主要针对事前准入监管进行规范,在规制方式和监管模式方面与新《条例》的新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已无法适应粮食流通管理工作需求。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新《条例》规定,适应全省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明确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厘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管职责。
《办法》适应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要求,转变监督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粮食流通管理中涉及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各环节提出规范要求,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旺季定期报告收购数量等相关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风险监测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全面构建起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改为实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为进一步优化粮食流通营商环境,《办法》细化了省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时间、备案地点、备案材料以及备案方式和程序。
为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收购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政策性收储,并明确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金融支持。因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临时收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粮。
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提升
2021年新《条例》实施以来,湖南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依法管粮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粮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湖南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省委、省政府出台“粮食安全责任清单”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行动自觉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粮安考核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
记者从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近年来,全省加快推进粮储立法修规和依法管粮管储,新修订《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等重要省政府规章,出台《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制度文件,合力推动粮储安全保障从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变。
湖南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对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2022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共核查各类问题线索139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58件,共计罚款10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万元,追回各类补贴101.6万元。
全省粮油储备和应急体系建设得到加强。2022年新修订的《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截至2022年底,湖南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地方储备粮规模任务。全省12万吨成品粮储备也已全部落实到位。
湖南已建立了保障有力的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应急保供企业3208家,涵盖加工、供应、配送、储运和主食加工各环节。
粮油市场稳定供应得到保障。全省拥有入统粮油加工企业1694家,其中,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家,省级龙头企业146家;全省粮油加工能力达6243.5万吨;全省“优质粮油工程”示范县、省级示范企业粮油优质品率达到66%,优质粮油产品市场占有率突破45%。(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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