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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两类共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设施农业、农业开发、工程施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名义,实施的违法采矿问题。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据介绍,这次公开通报的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包括13起土地违法案件和12起矿产违法案件,涉及16个省(区、市),包括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宁夏、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重庆等地。其中,13起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表示,在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24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在内的16名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附:13起土地违法案件 1.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挖砂破坏耕地案。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榆次区张庆乡演武村土地挖砂、堆砂,其中挖砂破坏耕地16.74亩、堆砂压占土地12.9亩。2020年7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8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承担费用,村委会组织复垦。2020年10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经张庆乡政府和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门机构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1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福建省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旗山水磨坊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州高新区南屿镇南前村耕地44.12亩建设餐饮、烧烤等游乐设施,其中地上建(构)筑物占地11.56亩。2021年1月,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拆除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等,经农林水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2月,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3.江西省信丰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园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信丰县西牛镇中星村、长龙村土地211.82亩(耕地124.91亩)建设物流园。2020年8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82亩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218.094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2020年11月,信丰县纪委监委对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公司向信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进行诫勉谈话。2021年7月,信丰县纪委监委给予时任信丰县西牛镇镇长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4.河南省鄢陵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木材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鄢陵县马坊镇胡夏梁村永久基本农田87.52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20年6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69.53万元。鄢陵县政府决定暂缓马坊镇辖区内用地报批。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并监督耕种。鄢陵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2020年8月,鄢陵县纪委监委追究了4个责任单位和11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泉塘山庄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新田村土地16.33亩(永久基本农田15.99亩)建设泉塘山庄,其中房屋5栋、钢架棚2座。2020年11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分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岳麓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当事人自行拆除3栋房屋、2座钢架棚,2023年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1栋房屋,经岳麓区含浦街道联合湘江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1栋房屋为生产工具及肥料设施用房,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在“三区三线”划定中调出。 6.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寓服务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寓案。某公寓服务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天元区金龙社区土地建设公寓,占地面积38亩(耕地25亩)。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调查。2019年2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天元区政府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天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等现场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0年7月,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某违法所得6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7.广东省连平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加工堆放石料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平县陂头镇贵塘村永久基本农田35.2亩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0年7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复耕复种。2020年12月,经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未降低。2021年1月,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1年9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人采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6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城村永久基本农田10.29亩采砂。2018年11月,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福绵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某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不等,缴纳土地复垦修复费43.65万元,共处罚金3.8万元。宁某等6人已缴纳罚金,并在《玉林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就宁某等6人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瑶里村土地37.37亩(耕地18.9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09亩)建设旅游设施。2018年11月,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8.23万元。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里湖瑶族乡政府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南丹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海南省儋州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碎石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儋州市海头镇洋家东村永久基本农田40.99亩建设碎石加工厂,其中建(构)筑物占地5.23亩。2020年4月,原儋州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自行拆除、清理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35.76亩土地原状。2020年11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自行整改的3.19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5.5096万元。2021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11.海南省东方市某4家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施工板房案。某4家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东方市八所镇工业园区五路南侧土地71.87亩(耕地70.4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0.39亩)建设活动板房、辅助工程设施、硬化道路等。2020年7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10月,东方市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区域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2020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新册居委会土地98.72亩(耕地43.46亩)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等。2019年3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了停水停电、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实施拆除复耕。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经农业、城管、街道办等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19年11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1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厂违法占地建设预制板厂案。某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土地45亩(永久基本农田26.95亩)建设临时彩钢房、生产加工及堆放水泥制品。2021年3月,沙坡头区政府督促该厂清理了26.95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的水泥制品,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对未整改的18.06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12208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彩钢房及相关设备,并处罚款2.4416万元。2021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宣和镇政府已组织村民种植玉米。(来源: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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