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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沿海相关省、自治区农业农村、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渔港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评审,并以适当形式公示,现对2023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试点建设 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形成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县(市、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渔港经济区所在地级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二、明确建设要求,统筹优化功能布局 试点所在地要按照《通知》明确的建设任务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意见,抓紧修改完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规划区域内渔港及相关产业等子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做到“点多、面广、链长”。要在着眼于渔业安全管理等功能的同时,创新渔港建设模式,依港兴产、以产带城、以城促港,促进渔港综合开发,推动港、产、城一体化,提升渔港多元化功能和现代化水平。 三、规范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抓紧修改完善中央财政补奖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细化年度使用计划和总体资金筹措方案。中央财政补奖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要通过引入金融专业力量,进一步细化完善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奖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四、严格管理评估,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对评估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进展和复核情况,对中期评估和验收合格的试点分档分类安排后续奖励资金。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奖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纳入整合资金范围。 请各试点省份将修改完善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补奖资金使用方案(PDF版)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 联系方式: 附件:2023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日2023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名单 1.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市渔港经济区2.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渔港经济区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渔港经济区4.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渔港经济区5.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渔港经济区6.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渔港经济区7.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渔港经济区8.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渔港经济区9.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渔港经济区10.海南省三亚市渔港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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