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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母乳化”等模糊信息或表述、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10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届时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今年10月15日起,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中小学在职教师如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新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规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对于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规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母乳化”等模糊信息或表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
新规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新规还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如存在以上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均可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人员应掌握国家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的能力。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的能力。
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新规所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应试人感知特点专门设计的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公务用车配备的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创业担保贷款个贷额度上限提高至30万元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期限五年。据了解,新规通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等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就业创业力度。
新规明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新规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要求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为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新规明确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细化完善登记机关纠正企业名称的程序。
在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方面,新规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明晰规范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相关要求,更好服务和引导企业名称申报。强化信息化支撑服务,规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粮食收购者不得将含有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规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
新规明确,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此外,还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对于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来源:金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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