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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共六个方面27个条文。《指导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增长了3.7倍,在企业中占比增至9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在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还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还明确,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与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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