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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明驷,男,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全域认知与国际传播实验室研究员。李小军,男,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全域认知与国际传播实验室研究员。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已然进入深度网络化社会,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达到空前的高度,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也因此而发生重构,流动的网络空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和精神环境。然而,伴随着各类网络平台的崛起,受技术、资本以及各种不良社会情绪、动机和思潮的驱使,网络内容生态出现失衡,作为环境的互联网生成了诸多负外部性问题,低俗、暴力、假新闻、舆论操控等网络负面内容层出不穷,并形成结构性影响,网络内容生态安全面临极大风险,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刻不容缓。2019年12月,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的相关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至此,网络内容生态从一个富有学科交叉性的抽象概念落地为一项紧迫的公共政策实践。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当下网络空间治理的重中之重。但是,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在理论基础、推进逻辑、执行结构和政策工具等方面不同于指向“不良内容”的网络内容监管,而是强调以“内容聚集样貌”为中心的网络内容综合治理,相比而言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多元主体性等复杂属性。涉及其中的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厘清,具体包括: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理论向度有哪些,实践旨趣是什么?在当前平台化社会语境中,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现实情况如何,面临哪些挑战?从元治理理论出发,面向未来的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进路?本文立足平台社会的宏观语境,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系统回答。一、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理论向度与实践旨趣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日益引起学界和业界的普遍关注。作为一个交叉性、复合性、前沿性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从概念的字面上看,其内涵仅仅体现在生态理论和治理理论两个范畴,但实际上蕴含着多元化的理论向度,包括外部性理论、多样性理论以及元治理理论等。这些理论共同形塑了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旨趣。1.外部性理论: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合法性来源外部性又称为外部效应或溢出效应,是指“一个团体(家庭或厂商)的行为对另一团体的效用可能性曲线或生产可能性曲线产生的一定影响,而产生这类影响的行为主体又没有负相应的责任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将其解释为“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与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前者为负的外部性,后者为正的外部性。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不受成本预算约束,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主体造成的负外部性后果,即不利影响,那么这类行为主体常常就会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地使用有限资源,最终造成市场失灵。因此,负外部性常常是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或社会活动的重要理由之一。负外部性问题存在于很多行业之中,但在传媒业尤其显著。因为传媒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属性和某些方面的私人产品属性,即不完全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同时,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传媒产品在群体认知、社会协调、价值认同等方面的影响力巨大,而且还会辐射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因此,对传媒负的外部性问题进行政府治理是维护公共利益、避免造成社会“公共地悲剧”的必要手段。而当前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度推进,作为“母媒体”的互联网整合了所有传媒的内容和形式,并造就了一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核心的新传媒业态,加之平台资本的大量注入和算法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内容产品的负的外部性问题更加凸显,网络低俗、网络沉迷、算法歧视、网络侵权、舆论操控等,构成对网络空间安全的极大危害,进而影响整个互联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所以,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以政府为主导的规制主体,以促进互联网内容正的外部性的产生,抑制其负的外部性的扩散,最终实现网络内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2.多样性理论: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基本目标丹尼斯·麦奎尔认为,多样性是结构的一个基本变量,可以通过提供给不同的利益群体以不同的媒介渠道,即外部多样性,或者通过在同一媒介中给不同的声音以机会即内部多样性来获得。菲利普·那波利认为多样性(diversity)存在于三个维度:资源多样性、内容多样性以及受众接近性的多样性。其中,内容多样性,即麦奎尔所说的内部多样性,意涵政治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其直指内容的三个主要特征:“无论怀有何种兴趣或偏好,受众都有广泛的‘选择范围’;社会中各种声音与消息来源都有机会接近媒介;媒介真实或有效地反映社会各种经验现实。”因此,从建构主义视角来说,互联网作为融合媒介系统所提供的内容应该与社会对信息、传播和文化整体上的需求相吻合,尽可能使互联网呈现的拟态环境接近真实的社会环境,才能有利于受众对社会现实的把握和对自我行为的调整。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内容治理的目标不仅要杜绝有害、不良信息的传播,还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正能量主导的清朗网络环境。进而言之,通过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实现网络内容的多样性表达和差异性呈现,使其尽可能按照一定的科学比例来反映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现实,让所有网络用户包括少数群体(不同区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利益主体等)都有广泛的选择空间,最终形成人与内容高度适配的网络内容生态环境,并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影响,是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在当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语境下,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日益在内容领域显现,内容生态多样性时刻受到资本和技术的侵蚀。与此同时,社交媒体带来的信息传播的情感偏向也对内容多样性构成了实质性威胁。3.元治理理论: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实践依据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是英国卡斯特大学教授鲍勃·杰索普于20世纪末结合资本主义国家失败的网络化治理实践,从批判和反思的角度上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网络化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的网络化合作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结构松散、主体之间协作不充分、主体责任认定不清等,会导致治理成本增加甚至治理网络崩溃,最终出现治理失灵的结果。因此,所谓元治理就是对自我管理的管理、对自我组织的组织,其目的是实现科层制治理、网络化治理和市场化治理相互协调。相对于网络化治理中一味强调去中心化,元治理认为政府是核心、是“同辈治理中的长者”、是治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但元治理又不同于科层制治理中政府的强制性控制,而是强调政府的服务型角色,要求政府设定具体目标,构建协作网络,充分整合多元治理主体的资源和力量,并通过信息公开、沟通、对话和协商等方式构建透明的治理环境。亦如有学者所说:“元治理中政府不仅是合作网络的主要责任人,也是各方的一个通道,使不同行动主体之间可以更充分地交流、沟通与协商并轻易建立彼此信任。”元治理虽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应对治理失灵而采用的策略,但其强调政府主导,追求民主和效率相统一的理论逻辑,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要求。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视野来看,元治理理论无疑是当前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和实践依循。2019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出台,充分说明了中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正在由传统意义上政府对网络负面内容的监管转向由政府主导的网络内容生态元治理。其制度安排具体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政府从国家和人民利益立场出发,设定清晰的治理目标,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另一方面,把政府、平台、社会、网民等都纳入治理主体,构成行动者网络,并要求各主体严格履行自身的治理责任,尤其强调各级政府网信部门作为“同辈治理中的长者”所肩负的监督和管理职能。4.实践旨趣:网络内容结构完整、网络内容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综合上文分析,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蕴藏其中的公共性、多样性以及元治理等多维理论向度,分别以目的、方法和手段等形式,形塑了治理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旨趣,即如何实现网络内容生态的良好建构,以达到网络内容结构完整、网络内容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的目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抑制不适宜内容(inappropriate content)的生产和传播。所谓不适宜内容,通常是指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的内容,例如色情、暴力、性别和宗教歧视、种族主义、教唆犯罪等。不适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是传媒业负的外部性的主要表现,是由传媒业注意力经济市场失灵造成的。其中,尤其需要注意阻止不适宜内容向特定群体的传播,如青少年群体。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一些打擦边球、处在模糊地带的不适宜内容仍然能够被生产出来,例如软色情、暴力、消费主义等,这些内容很容易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和错误价值观引导。第二,促进高品质(公正、平衡、文化品质高)和多样性内容的生产和传播。传媒业典型的二元市场机制决定了完全依赖自由竞争的市场来实现优质的网络内容供给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当前互联网处于平台化发展时期,技术赋权和资本逻辑使得一些较为严肃的知识类、教育类、时政新闻类、涉农类等多样性内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市场竞争力较弱,处在相对边缘的位置,而泛娱乐类内容则充斥着整个注意力市场。因此,网络治理必须通过政策干预以达到市场权力与网络内容品质的平衡,以激发正向和多样性内容的生产。第三,保护互联网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和文化健康发展。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泄密、黑客攻击、人肉搜索、平台过分搜集用户信息等不良网络行为时刻威胁着权益主体的隐私权。同时,由于抄袭、模仿甚至复制、利用别人作品的简易性、低成本性,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二次获酬权”等现象时有发生。隐私权和著作权作为互联网权益主体最重要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对互联网经济和文化发展产生破坏性影响,进而无法实现网络内容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的目的。二、平台语境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面临的多元挑战 以智能算法为核心驱动,以庞大的用户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网络应用平台,是当前互联网内容生产和传播的主要渠道和基础设施,在满足海量用户信息消费需求的同时,日益成为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重要引擎和抓手,正所谓“治理平台化”。亦如有学者所说:“以互联网平台为枢纽的全新治理模式与制度安排正应运而生,‘平台社会’逐步形成。”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本身存在的结构性垄断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着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在内容治理过程中,常常使用户、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等多元治理主体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其控制的能力。1.基于算法的垄断竞争性平台带来内容品质的挑战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全球快速发展,即使在新冠疫情期间也展现出了极大的活力。据统计,2020年全球市值前十的企业当中,有七家属于平台型企业,包括苹果、微软、亚马逊、Alphabet、Facebook、腾讯、阿里巴巴等。平台经济具有较典型的垄断竞争型市场特征。其中,垄断是指平台企业依靠庞大的用户体量和用户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了极大的网络效应,长期维持“赢家通吃”地位,影响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效果。而竞争主要是指在同一平台内由于存在大量的经营主体而形成的激烈内部竞争。对于Meta、腾讯、字节跳动等内容平台企业而言,随着内容创业的兴起和发展,其垄断竞争性日益体现为一种内容生产者经济模式,即内容生产者根据个人的创造力和技术使用能力,生产出差异化、个性化内容,以获取经济价值和收益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当前内容平台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新自由主义思潮之下,内容平台受制于平台资本主义逻辑,在自然状态下往往只会按照流量逻辑依照算法进行内容精准分发,即平台传播的流量偏向。这就带来了内容生产者经济模式存在严重的不充分竞争现象。以短视频平台为例,相对于泛娱乐化、情感性以及直播带货类的内容,知识类、严肃类、涉农类等内容由于缺少足够的流量属性,被赋予的算法权重不足,推送覆盖用户的范围较低、可见性不高。这大大影响了此类内容的生产和流通,进而削弱了生产此类内容的主流媒体建构客观社会的能力,价值新闻常常处在被“偶遇”的窘境,而新“黄色”新闻层出不穷。流量偏向带来的不充分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用户信息茧房、舆论极化等局部价值问题,更关键的是大大抑制了作为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的平台的高品质、多样性的内容生产,“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有发生,基于平台的数字社会生产被笼罩在失控的风险之中。2.生成性人工智能平台带来内容伦理的挑战2022年12月,由Elon Musk、Sam Altman等投资者在2015年创立的OpenAI公司推出人工智能聊天模型ChatGPT,上线5天就吸引了100多万用户注册。经过2个月的发展,ChatGPT月活用户就突破了1亿,被称为互联网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消费级网络应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ChatGPT具备之前任何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内容生成性,即能够根据用户的提问自动生成相应连续的“答案”。其作为一种基于预训练的大语言模型摆脱了过去人工智能相对垂直化、游戏化、决策型的窄知识领域,进入一个只有人类才能胜任的、开放的、宽泛的知识系统,甚至已经成为一个“全能型选手”,“在文本生产、数据分析、代码编写、图像生成等多模态话语领域均体现出让人惊艳的可靠性、高效性和逻辑性”。对此,比尔·盖茨在接受采访时说:“ChatGPT的重要性不亚于互联网的发明,将改变我们的世界。”从2022年年底到2023年上半年,类似于ChatGPT的生成性人工智能以井喷之势涌现,国外的如Midjourney、NotionAI、Claude、Stable Difussion等,国内的如文心一言、通义千问、讯飞星火、盘古等。有学者指出:“生成性人工智能将穿透网络资源壁垒,成为下一代网络入口和超级媒介,驱动传媒产业变革。”这意味着生成性人工智能模型将越来越多地被互联网应用所集成,从而衍生出更多的行业应用场景,最终以一种集群方式建构下一代智能化互联网平台。如果说基于算法的垄断竞争平台是平台1.0(UGC混合PGC),那么生成性人工智能平台可被称作平台2.0(AIGC)。在AIGC主导的平台2.0的内容生产过程中,人的主体性要素被人工智能(AI)所取代,同情和交换作为社会秩序中最稳定的人性的自然秩序也因此被抛弃。在亚当·斯密的社会观中,人性的自然秩序是社会道德准则和经济秩序的源头。这将带来一系列的数字社会变革和伦理风险。在内容领域,除了暴力、虚假信息、深度伪造、个人隐私侵犯、版权侵犯、歧视偏见、价值观扭曲、国家层面的信息操纵等平台1.0时代常见的伦理风险被加剧之外,西方国家由于数据、技术能力的雄厚,借助生成性人工智能模型的底层控制,加之模型自身的涌现性效应和透明性缺失,其话语垄断能力大大增强并日益隐秘化。网络内容生态遭遇智能技术伦理的严峻挑战。3.从放松规制到强化规制带来治理成本上升的挑战有研究者通过分析认为:“中国互联网生态治理经历了治理互联网基础设施、治理作为新媒体的互联网、治理网民及其集体行动、治理网络社会及治理互联网平台与技术运用的演进路径。”实际上,从中国互联网治理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来看,前四个阶段的治理都属于发展主义意识形态语境下的放松规制,即认为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互联网产业是重要的创新产业形态之一,其中的信息基础设施、用户终端设备、内容服务包括直播电商等,是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领域,要秉持先发展后治理或边发展边治理的原则,要求政府为互联网企业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例如,在视听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期(2006—2012年),尽管视听媒体内容中的低俗、暴力、侵权等问题不断,政府规制部门大多是通过罚款、停播、下线等形式进行行政处罚,而很少采用严格的退出机制,吊销视听新媒体企业的执照。放松规制主要强调互联网行业在政府规制框架下进行积极的自我规制,包括互联网企业的自我规约和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近来,随着平台资本化、智能化发展,平台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垄断性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信息疫情、深度伪造、舆论操控、机器人介入政治选举等现象频发,世界主要网络强国逐渐改变了对于网络内容相对宽松的监管模式,从强调平台自律转向国家主导。中国更是走在前面,对互联网平台内容的监管进入了政府强化规制阶段。如2019年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2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这些政策文件涉及平台算法治理、平台账号和数据安全管理以及对网络不同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规定等。借助这些政策文件,国家对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穿透式监管”,使监管部门能够侵入性地进行过程监管、要素监管与算法监管。传统的平台监管中不深入、不全面、跟不上的信息弱势现状得到根本改观。但是,这不得不面临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即政府治理成本的上升。因为面对拥有庞大用户群体和强大技术能力的平台企业,对其算法模型、数据资源以及数字生产活动进行“穿透式”、全过程监管,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备案、调查以及监督和执法等环节,政府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元治理框架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未来进路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面对平台语境下的多元挑战和现实问题,如何以合适的治理成本实现网络空间良好的内容集聚样态,尽可能地使互联网作为“母媒介”呈现的拟态环境无限接近真实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网络文明良性演进,需要从元治理理论出发,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治理进路。1.树立正确理念,坚持积极规制和消极规制并重2019年年底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在总则的第二条以定义的形式指明了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是“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暗含着这样的基本理念,“网络内容是海量的,它们的表现形式多彩多姿并且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多样态共享的生态关系,其社会影响也是以聚集态方式呈现的”。概而言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追求的是内容主题多样性、用户视角多样性以及用户和内容关系的多样性。因此,从生态学的价值取向来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应该是追求消极规制和积极规制并存、并重的治理过程。消极规制强调对网络失宜、失范内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干预,以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积极规制强调对网络高品质内容、正能量行为以及内容形态创新的引导和激励,包括流量分布优化、流量扶持等,以促进网络优质内容的结构性增长,进而实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目的。2.发挥政府主体作用,完善内容生态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众所周知,互联网领域的政策、制度完善速度一直落后于信息技术的更替速度。当前以ChatGPT、Midjourney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模型正在以平台之势强力变革整个互联网内容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若不能及时跟进,会使政府无法充分发挥主体性的治理作用,面对新人工智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无法提供可操作的制度遵循,也就谈不上推动治理模式的更新与迭代,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容易陷于一种静态化、固化甚至治理失灵的窘境。因此,要在元治理框架下,充分发挥政府主体性作用,确立科学的内容治理目标和战略规划,完善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代表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强调针对新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如社交媒体机器人账号、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元宇宙(Metaverse)等领域,以此健全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制度安排,使政府作为“同辈治理中的长者”始终拥有控制力和影响力。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及时回应。毋庸置疑,这个管理办法将会有力地促进平台2.0时期互联网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3.坚守平台底线思维,建立内容生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平台在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平台作为互联网内容生产的基础设施,拥有多种平台权力形式,能够构成对用户、市场公平以及网络社会秩序的冲击,是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平台作为多元治理网络中的主体之一,在政府、网络行业组织、网络内容生产者以及普通用户等多元行动者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于其他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起到重要的“转译”作用。因此,无论是作为治理主体还是作为治理对象,平台企业均要强化平台责任、坚守底线思维,不允许不合规内容在平台上生产和传播。同时,平台企业要在行业协会指导下,建立内容生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从内容品质、多样性等维度构建指标,并进行自我量化,通过量化的方式赋能平台内容精细化治理。这样既有助于政府规制政策和目标的科学化,也有助于调整平台内容编辑方针和算法模型的公共性。在此基础上,扩大主流媒体内容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最终实现平台内容生态的结构性调整。4.强化成本和效率意识,融合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如前文所述,以“穿透式监管”为代表的政府强化规制使政府拥有了组织和控制数字社会生产的权力。但同时,这种规制方式也会带来监管机构不自觉地进行权力扩张和寻租的可能性,直接导致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意愿不足,从而减少投资规模,甚至出现企业之间竞争不充分等非预期性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互联网数字经济的活力,增加政府规制的社会成本。而自我规制作为政府权力让渡的空间,拥有内生性、专业性、高效率和低成本属性,在保障平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能够充分激活平台企业作为规制主体的自觉性,有利于弥补政府规制的高成本缺陷,从而有效避免治理失灵。因此,必须把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协同起来,强调在政府规制的底层框架内,适当扩大自我规制的适用范围,使两者之间形成互动、融合和互补的关系,进而推动互联网数字经济良性发展和更大范围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结 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治理平台化或平台化治理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践场域和话语方式,甚至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方式之一。亦如有学者所说:“平台化治理可以看作是信息化治理或数字化治理的新阶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向‘平台依赖’转型的新阶段。”其中,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算法等为代表的平台技术是这一转型的主要推动力。可以预见,在下一阶段,以大语言模型、元宇宙等为主导的平台2.0时代,会将平台化治理引向更加深入和复杂的状况。其中,以生态健康为诉求的平台内容治理,将是重中之重。在内容生态健康治理中,平台既是治理客体,也是治理主体,传统意义上被看作是“法宝”的通过自上而下进行资源动员的单向化的运动式治理将难以奏效,不仅成本增大,而且效果弱化。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说,在平台2.0时代,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平台资本扩张和底层技术垄断带来治理难度增加和治理成本上升的问题;二是要充分考量释放平台经济活力,使之成为平台化社会生产的主要动力引擎的问题。这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作为典型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元治理坚持民主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强调运用新的手段和方式来融合独立的治理模式,能够有效消除科层制治理、市场化治理、网络化治理之间存在的失调与冲突,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因此,在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构建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落实党治理互联网的政治要求,强调党委和政府作为“同辈治理中的长者”身份,完善作为战略规划和治理制度安排的法律法规建设,把政府强化规制和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协同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普通用户以及内容生产者等多元行动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最终实现清朗网络空间的建构。编辑:沐紫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9期“新闻与传播”栏目“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研究”专题,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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