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维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蓬勃兴起,正逐步成为重塑贸易结构、重构国际规则、重整“三链”布局的关键力量,为全球共同发展注入新动能。
数字贸易持续发展,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亮点。随着数字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深度应用,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2022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为4.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全球服务出口达57.1%。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据商务部数据,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5年前增长78.6%;通过数字订购实现的贸易规模快速增长,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达到2.1万亿元,比五年前增长超过10倍。近年来,数字贸易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潜力,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19-2022年,全球数字贸易增长36.9%,高于服务贸易的12.9%和货物贸易的31.0%。数字贸易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增长的新引擎。
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推动全球经贸规则深度调整。一方面,既有规则未能完全涵盖数字贸易。在贸易标的分类方面,传统贸易逐渐数字化并诞生新型数字化贸易标的,传统贸易标的划分不再适用于数字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随着数字产品线上交易量的增长,数字化知识、服务类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但是WTO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变革相对滞后,无法涵盖并有效解决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部分数字贸易具有小额化、碎片化、多批次的特征,但传统贸易协定没有设定相应的缴纳关税、免税等便利化规则,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小额跨境贸易。另一方面,既有规则存在缺失。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规则存在争议。目前,部分区域性组织与国家开始制定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相关规则,但全球范围内的共识尚未形成,阻碍了全球性规则的制定。在数据保护与开放方面,全球范围内关于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访问权以及交易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且国际社会中对公共数据开放的观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导致数据为不同主体所拥有,统一收集与开发的难度加大。在数字技术方面,规则相对缺失。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催生了新的数字贸易业态与模式,亟须在道德伦理、技术标准、数字空间等领域制定相关规则。总之,传统国际经贸规则无法适应数字贸易发展需求,亟待重构。
数字贸易正加速突破原有生产组织方式,重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一是产业链布局扩大,向旁侧延伸。数字贸易通过数据流动,加强各产业间知识和技术要素的共享,促使产业突破原有空间限制在更大区域寻找比较优势,推动产业链在全球布局。同时,数字贸易以平台为主要载体,促使产业形态平台化、网络化以及深度服务化,产业链向旁侧关联延伸。二是供应链效率提升,下游缩短。数字贸易降低了各环节交易成本,使供应链核心企业能细化分工,提高供应链效率。数字贸易去中介化,也使得核心企业与最终消费者的距离拉近,下游链条缩短。三是价值链研发国际化、开放化。数字贸易孕育出云外包、众包、平台分包、云众筹等新模式,促使研发环节从传统封闭的、独立的模式向开放的、合作的、网络化、分布的模式转变,研发众包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研发不再限于企业端,通过数字技术,购买者也可以从纯粹的消费者转变为合作者,参与产品研发设计过程。
数字贸易不断丰富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动能。数字贸易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共享市场。传统国际贸易更多地被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占据,中小微企业参与度较低,数字贸易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融入国际市场。一是数字贸易平台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能够直接承接来自世界各地的小规模订单。二是数字技术使许多生产性服务环节可分性提高,原本由一家企业提供的服务现在根据不同特点可以分包给众多中小微企业。三是数字贸易推动传统大规模同质化批量生产向柔性化、定制化与个性化制造发展,需要众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间服务和加工制造。
可以看到,数字贸易让更多居民获得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数字贸易平台借助全球网络链接更多居民,将全球产品和服务带到世界各个角落,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同时,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造出更多的新服务和新产品,进一步丰富居民的生活。数字贸易让企业和居民共享技术红利,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