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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国家一级教授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一个突出亮点。它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金融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已经做大。中国的金融资产、金融交易等已位居全球前列,但大而不强,现在需要着力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迈进。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建设金融强国已经展开,但步速上不够快、成效不明显,现在需要“加快”建设。三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比,建设金融强国依然存在短板,因此,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应加快补齐短板,使金融高质量发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
一、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指导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庄严宣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主题,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发展与经济质量发展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经济高质量发展内在地要求金融高质量发展与之相适应,由此,中国从金融大国向建设金融强国转变符合逻辑。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既代表了其基础的发展条件和构成内容,也是其重要的发展机制和推进器。它的建设速度、质量和进程,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步速、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会议明确指出:建设金融强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建设金融强国首先需要明确指导思想,使得各项工作做到守正创新。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努力把握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持续推进我国金融事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奋力开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取得了八个方面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这是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的重要创新成果,也是建设金融强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论著中曾深入系统地研究了资本市场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理论,揭示了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主要机制和发展趋势,得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论断。但马克思生活在19世纪中叶前后,处于英国第一次产业革命后期和第二次产业革命前期,不可能直接了解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特点和内在规律,更不可能认识到一个发展中大国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建设金融强国所应把握的内在机理和由此形成的指导思想。中国式现代化,既包含了全球各国在追求现代化过程中的普遍特征,也融入了基于中国自身独特国情的特色元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金融机制和金融理论只能产生于中国实践。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需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再到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红色金融业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展开。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围绕经济发展中的“三期叠加”新常态、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发展动力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助力经济高质量等而展开,在百年未遇大变局中克服了诸多困难,渡过了激流险滩,取得了骄人业绩。中国金融发展创新的根本保障在于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也是中国特色金融理论、金融实践的根本所在。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它既是党的生命源泉也是党的动力来源。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破解人民群众在金融需求方面的急难愁盼,改变金融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状态,提高人民群众在金融消费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这不仅是因为实体经济是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经济部门,在构建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金融的天职就在于服务实体经济,也不仅是因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基础性条件,建设金融强国的程度、步速和水平应以能否充分适应和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为度量标准,而且是因为金融之毛必须依附于经济之体才能生存发展,离开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建设金融强国就将失去方向和依靠。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过程中,金融工作要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永恒主题,时时刻刻紧抓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的防控与化解。这不仅是因为,金融是识别、评价、组合(或分散)和管理风险的系统性机制,与其他经济系统相比,在防控与化解风险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也不仅是因为在以间接金融为主的体系中,实体经济部门的风险易于通过信贷渠道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防范与化解这些风险是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因为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将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甚至使得前期发展成果在风险突发中丧失。因此,各项金融工作应时时关注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变化动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体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制约、相辅相成。金融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血液和优化资源分配的养分,在市场关系中位居需求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机制和构成内容,它为实体经济部门的供给结构调整、供给质量提高拓展了市场需求空间且优化了市场结构,也为实体经济部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和提供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应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的内在要求是看清了、想清了再谋动。改革开放40多年间,中国选择的是渐进式路径,没有选择休克疗法。一个主要成因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势,任何的急于求成、急功近利都将引致难以预期的不良后果。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踏踏实实前行,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因此,应以“稳”为基本取向。但“稳”不是停滞不前,不是固步自封。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建设金融强国,“稳”的目的在于“求进”,既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新成就,又实现了前后过程的顺畅衔接。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市、依法竞争是其基本机理。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是一个持续创新的过程,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也不可能建成金融强国。金融创新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必须守规矩,这决定了任何金融创新都必须将市场化、法治化奉为圭臬,不可无规矩地盲目展开,也不可将任何的调整变动都视为“创新”。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开,应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以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开放,以金融开放促进金融安全;在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相协调的基础上,展开国内构建双循环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与此对应,建设金融强国也必须根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情况持续地展开全方位创新。
二、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的补短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改革发展持续深化,啃下了一批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硬骨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7年以后,在党中央领导下,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叫停了比特币及其衍生工具(如ICO)的交易,对银行业乱象、P2P平台信贷、资产管理、委托贷款、问题银行、债券市场违约、资本无序扩张等进行了治理,化解了一大批金融风险。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持续创新中前行,在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新现象、产生新问题,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必须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克服难点,打通堵点,补齐短板。会议指出,需要清醒地看到,在中国的金融运行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金融结构和行为习惯,金融领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掣肘,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不容小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第一,信贷快速增长与去杠杆的矛盾。去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实体企业、金融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努力降低杠杆率,但在大量投放信贷资金以支持经济增长的条件下,杠杆率上行成为一个难以改变的趋势。到2022年底,中国的宏观杠杆率达到了273.2%,比2021年上升了10.4个百分点,中国的债务总额已经达到了GDP的2.7倍以上。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如何有效降低杠杆率依然是一个有待破解的难点。 第二,货款拖欠的堵点矛盾。在13世纪,市场经济起步伊始,为了克服实体企业间建立在批发性交易基础上赊买赊卖难以实现“钱货同时两讫”的难点,商业信用应运而生,这是实体企业间的借贷信用,是金融信用的第一种类型。它内生于实体经济,属于直接金融范畴。在商业票据的基础上,商业信用机制扩展到提货单交易、仓单交易、公司债券、企业间借贷、应收账款证券化、商业信用卡、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方面,成为实体企业可选择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商业信用再度问世。但在现实中,缺乏商业本票,商业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高达90%,商业承兑汇票更是乱象丛生,众多中小微企业在将它们的产品提供给大型企业和投资项目建设后货款屡屡被拖欠成为一个常态现象。在此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很难通过货款回流维持再生产,只得通过借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弥补资金缺口,由此,直接金融向间接金融转变,拖欠货款的风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2006年以后,国务院出台了多个法规再三要求解决好中小微企业货款被拖欠问题,但实难达到预期效果。2020—2022年的疫情冲击期间,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关门倒闭的同时失去了追讨货款的法人资格。2023年在经济恢复过程中,商业信用的短板严重拖累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运作。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要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直接点出:要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切实破解货款被拖欠的堵点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 第三,资本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以银行信用为主的间接金融体系中,债务资金可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各类企业真正短缺的是资本金,因此,积极发展资本市场、推进资金向资本金的转变、扩展企业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应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心。30多年来,股票市场等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实体企业对资本金的需求相比,仍不免存在差距。中国经济运行中并不缺乏资金。2023年9月,我国“住户存款”达到134.75万亿元(其中定期存款为96.3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达到79.07万亿元(其中定期存款为54.56万亿元),但股票市场却因缺乏投资资金长期徘徊于3000点左右。资本金是实体企业负债和守信的基础。在资本金不足的条件下,资本无序扩张、财务造假、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等现象都将显现。高新技术研发、攻克关键性核心技术难题需要有长期资金支持,但金融体系中却充斥着大量短期资金。推进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向资本金的转变,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必须着力破解的一大课题。 第四,利率效应减弱。在金融活动中,利率高低影响着借款人、贷款人、投资者等各方利益,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抓手是调控利率以引导资金流向和资金流量。但在中国的现实中,利率效应并不明显。对大多数实体企业而言,资金可得性比贷款利率高低更为重要,所以,在信用资金借贷中它们对利率的关注远低于对资金可得性的关注。对居民而言,资金的安全性比存款利率水平高低更为重要(且存款利率变动是他们不可控的),所以,在存款利率下行中他们的存款余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2022年以后,定期存款(尤其是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下调,但居民定期存款余额却从71.27万亿元快速增加到96.37万亿元(增长率为35.22%)。提高利率效应,增强市场主体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五,金融风险持续累积。三年疫情冲击,给经济运行带来了严重风险,为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与2020年初相比,“贷款核销”余额增加了3.46万亿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付出了巨大努力。但疫情期间实施的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举措所引致的信贷风险,可能会随着经济恢复进一步显现。一些大型民企资本无序扩张所引致的暴雷也将加重金融风险的显现。化解这些风险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六,金融监管能力不强。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提出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为主向功能监管为主转变,实现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多年来进展甚缓,对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活动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日常性协调机制尚未充分建立,金融监管依然存在一些盲区和空白区。补齐这些监管短板,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过程中,金融行业应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以提升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这将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支持。 第一,稳健的货币政策应当更加稳健。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政策位居统领地位,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宏观影响。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进程中,货币政策应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以流动性为抓手,以融资成本持续下降为基点,组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结构需要被进一步引导优化,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集中更多的金融资源。同时,为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还应着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二,进一步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一是在贯彻市场机制的市场竞争中,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这包括完善商业信用机制和资金流通渠道,确保资金能够顺利进入实体经济。同时,要强化金融市场规则,建立统一的规则和协同的监管机制,以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二是优化金融结构,提高服务效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三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拓展资金转化为资本的渠道,支持多元化股权投资。推进创业资本、创业利润理念的形成,支持关键性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聚集。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股市的投资功能,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利可得。完善债券市场,适时推进公司债券向实体企业和居民公开发售的进程,建立债券交易的无形市场,加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第三,加速提高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同时也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功能,因此应加强对它们的监管和支持,确保它们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并实现做优做强的目标。同时,中小金融机构立足于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通过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当地居民和企业的特殊需求,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些机构也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以确保其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此外,通过落实法人治理和完善相关制度,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金融支持。为此,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关系,提高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确保其有效运作和保值增值。另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渠道也需要拓宽。通过引入更多的投资者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地,探索建立产融风险隔离机制,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行有效分离,尽可能减少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第四,扩大金融开放程度。应该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策略并重,并重视其在金融领域的实施。这包括扩大制度、市场和机构等的开放性,提高跨境投融资的便利性,以吸引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要打造强大的国际金融市场操作团队,不断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为我国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为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应从明确监管政策目标着手,首先要明确所有的金融活动无论其性质和规模,都应该被依法全面纳入监管。同时,要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根据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类监管,对金融活动的底层资产和最终受益人进行追溯和核实,以防止资金流向不透明和非法渠道。此外,还要进行持续的动态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总体来说,要着力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持续监管。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其次,为了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我们需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及时干预、及时处置,提升风险处置效率;也需要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包括从源头进行管控防范,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和传播,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支持地方政府运用资产处置债务,以提升风险防范处置效率。最后,要不断完善金融风险的处置机制,对显性风险和隐形风险应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构建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阻断机制。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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