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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Part. 1 腐败活动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嵌入在人类复杂交往系统之中。作为一类社会交往,腐败活动有促使其发生的社会因素。或许因其非法、不道德、危害性等特征,作为腐败活动的“旁观者”(公众、监管者、研究者等),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腐败活动视为异类、病态、毒瘤,在认知上将其从常态常模中予以“抽离”,在情感上将其从可接受圈中予以“排斥”。之所以这样做,一是要将自己与腐败活动者区别开来,二是认为超脱的立场才能揭示腐败的本质与成因。然而,一旦我们将腐败活动从社会生活中抽离,认为腐败行为发生在社会系统之外的“暗网”或“黑市”,将腐败的成因简单归为“当事人”个体的自私理性或道德败坏,就难以真切地理解腐败活动的行动逻辑和生发机理。而如果不能找出腐败的社会性生成机制,那么,我们设计出的反腐败措施恐怕就只能是去库存式的“存量反腐”,我们确立的“三不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廉政目标就很难全面实现。要寻找腐败活动的根源和找到腐败治理的真诀,就必须将腐败活动置于复杂适应性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s)之中,从复杂反应过程视角(perspective of complex responding process)来理解它。
然而,当前相关研究和治理实践基本上秉承的是粗糙的一阶控制论系统思维。这种思维的主要观点或理论假设有四:首先,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可以视为系统。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由系统组成的,社会也是由系统组成的。从个人到群体到组织到社会乃至全球,都可以视为不同层次的系统,且按照某种层级次序嵌套为超级系统。较低层次的结构体相互作用形成较高层次的系统;较高层次的系统则是较低层次的行动约束条件。其次,社会系统的运行遵循理性秩序。社会系统中的行动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在其所属系统给定的全局规范框架内行动;而且,按照系统的全局规范,系统的利益永远高于构成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的利益,甚至高于各局部利益之和。第三,理性的观察者可以基于因果律思维理性地预测系统中的要素以及系统整体的行为选择与绩效,理性的权威者可以根据其信念和价值理想理性地建构或重构、设计或重组系统,作为实现其预设的工具。第四,社会系统的运作被视为根据系统内高层或高层系统设定的目标参数不断努力和调适的过程,因此,社会系统的运营管理奉行管理主义、功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等原则,强调控制、服从、统一、效率和改进。管理的核心任务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责任分配,以及对绩效完成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为了提升绩效和加强管控,公共管理部门引入了诸如准市场、政府购买、合同外包、PPP、福利券、流程再造、绩效评估、排行榜、责任状、人才租赁等各种类企业的治理工具。
从理性的控制论的角度想,这样的系统及其中的人理应既高效又廉洁,否则,要么就是系统结构规范有待优化,要么就是有些人实在太X而只能被清理出队伍。所谓太X,是套用X-Y理论假设而言的,即太缺乏组织忠诚、太自私自利、太缺乏责任心等。这与系统对人的Y理想要求存在巨大差距。面对X行动逻辑,系统将进一步强化管控和监督,于是,高层系统会加强对低层系统的监管,从事监管的机构、部门和人员会增多,压力型体制的“紧箍咒”会越念越紧。整个体系的权力配置逐渐集中化,机构内的权力配置会向行政高层集中,嵌套系统中的权力配置逐级集中。从廉政建设角度讲,这确实能形成“不敢腐”的政治氛围;从业务工作方面看,台账、流程等形式规范性得以显著提高。
但是,这种高压控制系统,既不利于组织成员的道德养成(“不想腐”),也远非高绩效工作系统。相反,首先,它可能诱致一些虚假绩效行为,譬如痕迹重于甚至脱离实绩的“痕迹主义”,不计成本地打造无法复制推广的“参观学习”工程,热衷制造既无理论逻辑又无实践意义的新名词新概念,等等;其次,它可能会使公权机构“内卷”——注意力和资源过多地用于监管、内务行政凌驾于公共服务之上、程序上的繁文缛节和纪律上的“宁缺勿犯”挫伤工作积极性等;第三,长期处于高压控制系统中的人,容易心理抑郁、满怀焦虑和压力,甚至滋生犬儒主义。这不仅不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和道德发展,而且还会阻碍人们创新思维和创造性工作。相关研究表明,高绩效工作系统(high performance work system)一般都具有宽松自由、包容性强、鼓励创新、平等沟通、相互信任、互相支持等特征;而在高压控制系统中,这些特征不丰。概言之,基于控制论系统观念所设计的科层制组织系统、所建构的高压控制系统,既不利于提高治理绩效,也不利于提高廉政韧性。
Part. 2 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复杂反应过程视角来看,治理体系就是由大量行动者(组织、个人等)交互作用构成的动态复杂系统;行动者是能动者,而非消极被动者或“布朗运动”者,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行动者在与情境的交流互动中形成自我意识、社会认知、社会态度和行为策略等,并随情境变化而变化;即使不存在超越性的规划、协调,行动者之间的沟通与博弈,也能产生相对稳定的、一般化的规范;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大致可将一般规范分为局部规范(local patterns)和全局规范(global patterns);尽管规范通常会以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物理客体形式呈现,但它们都是社会客体(而非自然客体),是个体在行动中感知的共有行动方案或模式;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既是这种一般规范的生产或再生产过程,又是其特殊化的具体运用过程;社会实践是一个具体化与一般化、特殊化与通则化的矛盾辩证过程,这就是说,个体具体行动选择并不是组织共同行动规范的简单适用,而是行动者、行动情境和行动规范的复合函数;类似地,作为更大系统组成单位的子系统,其具体行动决策也是一种复合函数;无论是具体行动选择抑或是共同行为规范都是动态复合多因的结果,由此构成的系统过程必定是复杂的、多样的、动态的,蕴含着丰富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可能性;全局规范需要通过局部规范的细化和具体行动的抉择,其意义不在于一般化的条文规定,而在于特定情境中的具体化践行。
基于对治理系统的复杂反应过程视角的认识,我们认为,公职人员(系统中的能动者)对系统中的绩效标准、廉政规范的践行是基于社会交往互动,并结合具体行动情境,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这一认识对于廉政建设具有多方面的启示:首先,应当帮助公职人员设立适当的参照系。公职人员既是组织人也是社会人,身处多重系统,不同系统的交往互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局部规范),由此形成不同的参照系,譬如人生到底应该以奉献、服务、权力、地位、金钱、自由还是快乐为中心?人生价值取向到底是为己还是利他?不同的圈子(系统)会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和核心取向。那么,公职人员的人生价值核心到底应该包括哪些、排斥哪些呢?我们似乎有现成的答案,但现成的答案并不直接就是行动方案,而是需要结合实践行动具体地、持续地沟通和讨论,融入公职人员的生活世界。一些干部之所以贪污腐败,就是由于选错了人生价值参照系。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将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这有利于理清参照系。为进一步纯化“同温层”参照系,有必要对国企行政层执行公务员待遇。其次,对于全党全国层面的廉政法规与纪律规定(全局规范)的学习应该是具体的、实践的。相对而言,我国高度重视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积累了丰富的干部教育经验。然而,在将运动式、灌输式、场面性的干部教育变成真正的系统学习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借鉴彼得·圣吉的观点,真正的系统学习应该贯彻自我超越(personal mastery)、改善心智(mental models)、共同愿景(share dvision)、团队学习(team learning)、系统思考(systems thinking)五项原则。唯有如此,干部教育方可入心入脑、见行见效。第三,应该以基本单位作为廉政教育的学习单位。如同“支部建在连上”,干部学习阵地应建立在其所在的基本单位上。人类学家罗宾·邓巴(Robin Dunbar)的研究发现,人类智力允许人类拥有稳定社交网络的人数上限约为150,一般人的“熟人圈”上限约为45、“共情圈”上限为15、“支持圈”上限为5。所谓的“基本单位”指的是人数约为5-45人,人际互动较为密切的工作单位。基本单位是个体的“核心社会”,成员之间交往比较密切,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反思平衡,交往形成的共同规范对于成员的行为最有影响力,便于贯彻圣吉的五项修炼,因此,基本单位是廉政教育的核心组织。第四,基本单位应该开展生动具体的学习活动。基本单位是一般人的活动能量、创造力发挥的核心场域,是社会互动最为具体生动的系统层级,因此也是最应该、最有可能将系统学习、民主生活演绎得最丰富、最生动、最有效的系统。如果基本单位依然只是传达上级指示、宣读政治文件,然后拍照留痕,其效果可想而知。基本单位的廉政教育和民主生活,必须进入日常工作、进入“生活世界”,必须将廉政教育、民主生活作为组织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上级组织系统应该充分信任、全方位支持基本单位的学习生活,将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赋权、赋能基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组织者上,少一些监管、巡视和形式主义要求。唯有如此,才能使干部教育和政治学习入心见行、学以致用。
只有当我们把干部体系视为复杂适应系统,把干部当作复杂系统的能动者,从复杂反应过程的视角来系统思考干部教育工作,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做得融贯一致、整全有效。(来源:人民论坛网·国家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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