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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养殖用海清退如何处置?两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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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9: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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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系列政策措施推出——建设“蓝色粮仓” 向海洋要食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何优化管理?养殖用海清退如何处置?近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向海洋要热量、要蛋白,建“蓝色粮仓”养殖用海是我国用海面积最大的海域使用类型。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我国现有海水养殖面积3111万亩,养殖用海成为18亿亩耕地之外,向海洋要热量、要蛋白、扩大食物供给的重要资源要素保障。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通知》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出了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当前,我国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大,局部海域利用方式粗放、效率偏低。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鼓励发展多层次综合养殖,可以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进一步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水产养殖国,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方式,能够有效促进海水养殖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和扩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为建设“蓝色粮仓”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当前,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不规范发展对局部海洋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围海养殖过度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滨海湿地功能。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稳妥处置存量,分类管控新增,推进绿色养殖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对维护海域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通知》从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和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监管等6个方面,提出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稳妥处置存量,分类管控新增。我国大规模海水养殖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养殖用海历史悠久,具体问题错综复杂,有些已不符合现有空间规划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有些未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因地制宜,稳妥处置。与此同时,我国养殖用海方式多样,经营主体多元,需要分类采取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要求。对于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养殖,要严格控制新增用海规模;对于经营性养殖用海,鼓励以市场化的方式出让;对于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要科学评估,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规模。另一方面,要减轻渔民负担,推进绿色养殖。维护传统渔民的基本权益是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进一步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切实减轻传统渔民负担。与传统养殖方式相比,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设施装备更先进、养殖技术更领先、生产方式更高效、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要积极鼓励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养殖生态环保材料应用,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明确规定养殖用海清退范围和处置原则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为维护海域管理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对于现有养殖用海的两类情形要有序清退。《通知》要求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对现有养殖用海清退范围和处置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哪些养殖用海必须退出呢?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件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考虑到人工鱼礁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具有一定作用,并且已投放的人工鱼礁回收难度大、成本高,清退会对海洋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因此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不在清退范围内。现有养殖用海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一是依法依规。沿海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养殖用海涉及违法用海的要依法查处,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要依法补偿。二是尊重历史。养殖用海是长期存在的传统用海活动,涉及广大渔民基本生计和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置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结合事实与政策,客观公正处理有关问题,符合“两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尽快补办。三是稳妥有序。沿海各地要坚持人民立场,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逐步推进处置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维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方面,《通知》明确了因地制宜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优先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用海、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围海养殖区内允许建设必要设施等具体举措,要求各地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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