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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荣等:基本收入制度的兴起与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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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09: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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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荣,男,厦门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师工作部部长,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宇峰,男,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作为一项旨在解决工业化所带来的贫困与收入不平等问题、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简称UBI)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其社会成员无条件地提供专门的资金收入的一项政策或制度,其施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社会贫困及收入差距扩大等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繁荣稳定。为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社会的建设,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基本收入制度的理论内涵,借鉴和吸收其精髓,以推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化改革,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基本收入制度的兴起
基本收入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较早地实践于西方国家。早在中世纪,一些文本如《森林宪章》(Charter of the Forest)就有关于每个人获得基本收入权利的论述。工业革命时期,欧洲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针对当时社会经常发生的偷盗案件,在他的《乌托邦》中提出,无条件发放基本收入远比绞刑更能收到好的效果18世纪末,美国学者托马斯·潘恩认为,地球的一切资源都属于共同体成员,从中获得基本收入乃是每个地球人的应然权利,人们占有、耕种土地是“租用”共同财产的行为,所支付的“地租”可视作是支付基本收入的“基金”的来源。为此,他在其著作《常识》中提出了基本收入推行方案,主张国家设立基金,当作为公民的个人年满21岁时即可得到15英镑的现金,用来部分补偿由于引入土地财产制度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50岁以上者每年可得到一笔10英镑的终身年金19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空想社会主义者查尔斯·傅立叶也强调必须制定一个保障贫困者基本生存条件的法律,保证所有人得到“生活必需品”,而不应当审查他们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等等。这些理论主张后来成为基本收入理论的重要思想基础,那就是共享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受益者无须经过条件审核、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计等。不过,受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制约,关于基本收入的设想只能停留于理论构想层面,还难以转变为现实的制度安排。20世纪上半叶,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在他的《自由之路》中强调,为了使人们得到自由,可提供一份“懒人津贴”以维持生活之用。类似的观点还有著名英国工党成员米尔纳在《国家分红方案》中所提出的,国家必须为全体公民每周无条件支付一笔收入,使之能够占据本国生产总值的五成左右。在1920年出版的《通过国民产出分红提高生产:随国家生产率调整的全民最低收入计划》一书中,米尔纳又对分工方案实施中所出现的领取率、劳动市场弹性等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此外,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科尔、詹姆斯·米德等人亦主张实施“社会分红”和“基本收入”的制度设想。随着基本收入的理论内涵越来越明朗,更多人开始了解基本收入的正向意义。20世纪中叶,对整个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巨大影响的《贝弗里奇报告》更是强调,为了医治战争所带来的普遍经济贫困和民生凋敝,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可以用普遍化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来保障人们的基本收入。至此,基本收入概念框架及理论内容已基本确立起来,并开始拓展到制度设计、政策目标、实施方案等实践供给层面。20世纪60年代,基本收入概念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并开始了探索性的制度试验。美国学者西奥博尔德提出了“保障性收入”(guaranteed income)概念,并指出自动化产生了丰裕的商品和多余的工人,因而有必要提供保障性收入以维系工人最基本的生存,否则将会有更多人处于绝望境地中。同时,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则明确反对为具有特定资格的人群提供救济或保障的制度安排,因为它限制了受助者本有的自由,而采取直接提供现金补助则会给予个人自己决定的自由。他们认为,与其将最低收入保障提供给“某类人”,倒不如将这一项补助提供给“社会全体”,这样才能为“真正自由”创造必要条件。此外,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亦在其著作《丰裕社会》1969年再版版本中增加了关于基本收入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应给予每位社会成员“与生产无关的收入”。至此,关于基本收入的理论日臻完善。以上观点的主要贡献在于,强调对受助者自由的保障,即基本收入制度的实施不仅要使民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维持和满足,还要保障每个独立个体的自由。也就是说,基本收入的概念本身内含着经济保障与个体自由的统一或者说一致性。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兴起了“向贫困开战”运动,旨在大范围且深刻地减轻和消除贫困。其中,“阿拉斯加州石油分红计划”的实施不仅贯彻了基本收入制度理念,还推进了基本收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当时的阿拉斯加州将油田的所有权下放给了本州全体公民,人们可以从油田所得收益中分红,同时设立一个永久基金使后代子孙也能够从中受益。而且,为了保证基金安全,还将它从州财政体系中脱离了出来,独立受到立法预算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后来,分红方案经过数次修改,最终变为一项具有浓厚基本收入色彩的计划。尽管分红所得相对较少,不能满足个人较高水平的生活需要,更不能使受益者直接迈进富裕生活,但它面向全体成员无条件地定期发放,充分体现了基本收入的价值意蕴,使潘恩的资源共享观点得到了实践。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的危机使得欧洲一些国家开始重新关注基本收入的制度设计。1985年,荷兰“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出台的报告《保卫社会保障》详细介绍了“部分基本收入”方案,强调了基本收入制度具有无条件性、普遍性的特征。该方案规定,每位独居成年人最低收入为1000美元/月,部分无条件基本收入可以设置在700美元/,水平低于单身家庭贫困线标准21世纪以来,肯尼亚、纳米比亚、印度等国的基本收入实验都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基本收入的功能、意义和价值等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2017年,芬兰开展全民基本收入试点,首批接受试点的对象主要包括艺术家、作家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群体。之所以选择这类人群作为试点,主要是因为如果每天可以得到基本收入保障,就能够使文艺创作者在创造活动中保持一个自由、轻松、愉悦的心态,进而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近年来,新冠疫情使很多人面临收入锐减甚至失业、破产的困境,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尝试面向全体公民无条件发放现金补助,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取消了资格审查流程,以帮助贫困人群更好地渡过生活难关。由此可见,基本收入是政府为使全体社会成员获得生活保障,通过颁布和实施“无条件向全体社会成员支付一笔收入”或“定期向个人支付一笔适当的金额”的政策而构建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基本收入制度是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的题中应有之义
基本收入的提出是西方学者对贫富分化、福利国家危机等一系列重大民生问题的思索和回应,充分体现了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对实现财富和资源共享的要求。作为一项最初在部分西方国家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它是劳资双方谈判和协商的结果。基本收入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有助于解决受助者的基本生活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条件。当前,我国正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着力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更加协调的分配制度体系,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减少分配领域内的不公平,许多做法与基本收入制度的某些理念、策略及内容相契合。因此,吸收基本收入制度的合理内核,推进基本收入制度建设和实施,是促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抓手。1.基本收入制度助力筑牢民生底线基本收入制度助力筑牢民生底线,这是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根本前提。基本收入的典型特征是福利领取资格的无条件性、发放对象的无差别性,领取福利被视为是公民的一项普遍权利,与个人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和缴费状况均不直接发生联系。尽管基本收入制度的资金发放额度一般不太高,但具有保障受益者最基本生活、为低收入群体托起生活之底、缩小阶层收入差距等功能。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和设计,基本收入的标准可以定在地区工资收入中位数的50%60%,这样的收入足以使受益者实现温饱,减轻其生存压力。也就是说,基本收入制度的设计应体现福利供给的托底性、保基本性等特征,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生活底线和尊严,从而巩固和夯实民生保障底线。事实上,在一些已经实施基本收入的国家或地区中,基本收入制度的托底功能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例如,芬兰基本收入试验的发放额度为560欧元/月;美国阿拉斯加州的石油基金分红资金按年发放,截至目前,发放金额最低(331.29美元)的年份是1984,发放金额最高(2072美元)的年份则是2015。这些额度通常能保障受助者最低水平的吃穿用度,使他们可以免受衣食短缺之苦。对于共同富裕型民生而言,“托底”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共同富裕型民生的首要前提就是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只有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才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才能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才能凝聚最广泛的力量实现共同富裕。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一部分脆弱性较高的人群出现致贫或返贫问题,使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遭遇梗阻。因此,建立旨在保障民生底线的基本收入制度,是确保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不发生掉队情形,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重要前提。2.基本收入制度注重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基本收入制度注重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这是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重要基础。基本收入制度不仅可以通过发放一笔津贴来帮助受助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用,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能力不足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增进受助者的风险抵御能力,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与脆弱性。基本收入概念之所以近些年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伴随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风险还是其他潜在威胁的释放都达到了难以预测的程度。尤其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风险的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等特征更为凸显,这对民众的基本生活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而一项稳定的合理的以基本收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则可有效增强人们应对风险的韧性。从社会整体来看,一个民众基本生活无忧的社会一定是生存风险较低的社会;从个体来看,一个人的基本生活如无后顾之忧,则此人的生存风险就相对较低。而基本收入制度的普惠性可以有效减缓生活风险因素对民众的冲击,特别是可以对那些因用工条件提升和工作环境恶化而“被动失业”的群体,以及需要自由创作的人们给予更多的包容,使他们不至于在经济萧条期因丧失工作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基本收入制度通过化解生存风险,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逻辑基础。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CARES法案》,对低收入居民发放现金,为失业者发放救济,而且面向每个家庭的儿童也发放了津贴,有效保障了受助群体的基本生活,对冲了新冠大流行的不利影响。尽管该法案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收入制度,但大部分条款吸收了基本收入制度的核心理念,如无条件性、无差别性和保基本原则等,致力于削弱风险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确保民众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在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的进程中,不仅要着眼于兜牢民生底线,更要通过完善包括基本收入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众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需求,消除民众生活的后顾之忧。3.基本收入制度强调民众普遍享有基本收入制度强调民众普遍享有,这是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内在要求。基本收入制度从社会成员对资源与财富的共享出发,面向所有社会成员,以独立自然人为对象予以无差别的发放,强调发放对象的无差别性和普遍覆盖性,是一项具有普惠性质的福利制度。一方面,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初始收入多寡、职业类型以及社会地位如何,均可获得一笔均等的收入;另一方面,领取基本收入的是个人而非集体,它与个人所属的家庭类型无关,而且领取的资格不受党派、团体或组织等因素的影响,体现了基本收入发放对象的普遍享有特性。这意味着基本收入的制度设计强调的是全体人员都可以实现对福利的平等共享,所有社会成员处在一种共享性的制度平台上,以保障他们更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和融入社会,不因个人自身自然的或社会的禀赋差异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基本收入制度通过提升全社会的收入水平,实现人们对公共资源、社会财富的普遍享有,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普遍地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中受惠,进而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最终形成“共建—共享—共建”的良性循环,为实现普遍富裕的社会铺平道路。基本收入制度的共同享有原则对实现共同富裕型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富裕有程度和先后顺序之别,但共同富裕追求的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它不仅要求“富裕”,更要体现“共同”。只有富裕而缺少共同就会导致两极分化,只追求共同而没有富裕则无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无法得到民众的支持。因此,共同富裕型民生内含着基本收入制度的共享原则,同样强调民众无论身份、性别、收入或财富有何差异,都有权利平等普遍地享有物质财富,均等地获得公共服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同奔赴美好生活。4.基本收入制度能够缩减贫富差距基本收入制度有利于缩减贫富差距,这是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主要任务。缩小收入差距,解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问题,为相对贫困或其他收入不确定性群体创造出更高的福利效用函数,增强上述群体的可行能力,是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内在要求。基本收入制度通过无差别的资金发放,能够有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使这一过程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中间环节,加速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向橄榄型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就是说,尽管每个人得到的绝对收入份额相同,但基本收入制度能够帮助那些低收入群体以及徘徊在贫困线上的群体获得更多的可行能力,尤其是有助于保障那些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以及其他无固定收入和无固定劳动关系群体的基本收入,增进他们的安全感,使他们既可以运用这笔额外的收入来进行消费,也可以积攒起来用于小额投资或购买生产资料,以获得更高额的回报。无论是哪种选择都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摆脱相对贫困状态,使他们拥有一定的向上流动、迈向富裕状态的机会。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政府每年给予每位公民发放1000元的消费券、电子或数字货币,以促进消费与生产,推动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基本收入制度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生议题。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未来起点收入”概念,建议社保部门无条件、定期为拥有本国国籍的儿童和年轻人发放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中年、老年后发放频次可减少,以缩小刚刚进入社会的年轻群体的起点差距。现实中,一些国家有关基本收入的试验案例证明了基本收入制度有利于增强贫困群体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例如,印度、纳米比亚等国的妇女在定期领取基本收入后,更有条件利用这笔钱去进行更多的生活选择,在决策中变得更加主动,甚至可以通过购置资产来取得收入,并以此平衡财务,脱离负债。可见,基本收入制度对于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具有支撑作用,有助于使相对贫困者切实得到实惠,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赋予更加充沛的社会动力。5.基本收入制度追求社会更加公正基本收入制度追求社会更加公正,这是共同富裕型民生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世界各国民众的理想,无数有识之士更是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无论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还是优先针对特定职业群体发放基本收入;无论是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其目的都落脚于推动社会公正发展。其中,基本收入制度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资源共享以及社会安全感的普遍性获得,前者强调全体社会成员都平等拥有自然等各类资源以及从各类资源收益中获得分红等收益的权利,后者强调人们在市场竞争中理应受到社会保护,使得他们生活在相对安全的社会环境中,不论贫富成败都可以公平地享有“获得感”“安全感”,从而降低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同样,共同富裕型民生希望通过三次分配构建共治、共建、共享格局,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发展成果并从中受益,从而促进分配结果的公正。其强调基本需要按需分配,稀缺资源保证机会平等,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前景持续提升。从这个角度看,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发展的基本收入制度建设不仅是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内在要求,更是其价值归向。因此,在“分配公正”这一问题上,基本收入制度和共同富裕有着高度的兼容性与一致性。
三、基本收入制度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
基本收入与共同富裕之间具有亲和性、涵容性,决定了实施基本收入制度有助于夯实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建设基础,加快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进程。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建设,我国经济总量不断跃升新台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一些省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已开始积极探索共同富裕型民生项目的试点建设。对此,要鼓励基于共同富裕的基本收入制度地方实践,明确基本收入制度的功能定位,推进基本收入制度落地生根,强化基本收入制度的实施监管,助力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1.积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基本收入制度的试点探索各地结合实际试点基本收入制度可以积累相关经验,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中国特色民生保障体系。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符合基本收入原则的保障制度设计和具体施行。在保证资金发放的无差别性、无条件性和保基本性基础上,可允许各地自主选择基本收入的发放时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发放对象。其中,在发放时间上,既可以实行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季或按年发放;在发放标准上,既可以全省统一,也可以在省域范围内各地市独自设定标准;在发放方式上,既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食物、消费券或电子货币;在发放形式上,既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批次发放;在发放对象上,可以选择全体社会成员,也可以先行试点月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人口,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域人口,在积累一定经验基础上再选择相对固定的实施方案。为此,要建立一套常态化、系统化特别是科学化的评估标准,评估基本收入制度试点之后对当地经济发展、民众消费能力促进特别是民生改善等方面的功效,评估其对共同富裕的推进程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探索如何将单一地区的试点面向全域地区乃至全国进行拓展,推动基本收入制度进一步发挥自身筑牢民生底线的作用,为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和充裕动力。2.明确基本收入制度的功能定位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设定自身的对象群体,达成特定的功能目标,构成人们常说的制度定位。制度定位是制度制定的前提,也是制度实施的方向,更是制度功能发挥的依据,它规范着制度的功能边界与责任范围。基本收入制度的实施,可以与其他民生制度相协调,构成中国特色民生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当然,基本收入制度的实施并不能取代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更不能取代现行的各类社会救助或救济制度。它只是一项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与优化且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制度安排。一方面,现行的各类救助救济乃至慈善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以及临时困难群体的最基本生活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此,必须在持续完善的基础上长期坚持,不能因为要实施基本收入制度而忽视甚至取消现行救助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基本收入制度是一种人人共享的民生制度形式,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主要立足于收入维持和收入增加,着眼于将更多乃至全体民众纳入民生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有助于中低收入以及收入不稳定群体生活条件的改善,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民生保障范围,持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为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提供动力。3.发掘基本收入制度的合理内核任何一项成熟、稳定的社会制度都有其合理的成分,基本收入制度之所以日益得到认可,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发放金额的多寡,而在于基本收入制度从设计到推行,再到定型与维系,均坚持发放的无差别性以及受益对象的普遍性,强调社会成员对资源和财富的共同享有,这是基本收入制度相较于已有福利制度的最大优势和最具特色之处,其与实现全体人民对劳动成果共同占有、共同享有的共同富裕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基本收入制度在发放手续上追求简便。其在实施过程中不再注重家庭财富和收入情况的调查,不以家庭生计审核为前提。任何人只要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就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基本收入补偿;任何人只要符合相应的年龄条件,就可以无差别地获得一份同等的基本收入。这种不设置领取门槛、领取额度均等的策略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正的举措,也是加快推进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的一项制度改良。这种将共享理念落实到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做法可以为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提供借鉴。4.强化基本收入制度实施的监管监管特别是有效的监管是保证基本收入制度顺利实施的根本条件。一旦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基本收入制度所规定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额度就很难真正到达目标群体和每一个个体;一旦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基本收入制度所具有的简化行政环节、提高发放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等独特优势就会逐渐消失。而两种情形叠加在一起更会诱发资金挪用、资金挥霍、随意发放以及“搭便车”等弊端,使得基本收入制度的本质功能无法发挥,无助于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因而,构建行之有效的基本收入制度监管体系,是确保基本收入制度行稳致远和加快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为此,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收入资金的使用信息,增强社会各界对资金收入来源、投资去向、使用规模、使用目的以及盈亏状况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基本收入资金使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减少资金流动的非规范性。二要改进监管主体,变以往单一的政府或市场监管为现在的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大众相结合的综合监管,克服单一监管主体所产生的有效性不足、实效性低下等问题。三要采取平时抽检与年度普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平时以抽检为主,着重掌握基本收入资金运行在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年度监管则需要以财务报表形式面向社会公布,民众可通过查询报表来履行资金监管权利,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敦促着力解决。
四、民生保障制度建设吸收基本收入制度的思考
分配制度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基本收入制度走进人们的视野,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是与社会风险因素不断增多以及民众对社会分配更加公正的追求等密切相关的。而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切实推进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颉颃发展,不仅有助于我国社会长期稳定,而且对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同样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1.民生保障制度建设要更加注意普遍性和无差别性无论是基本收入制度还是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都应更加注重福利的无差别发放和财富的普遍享有,这是二者相互融合的基本前提。基本收入制度面向全体民众,通过无差别地发放低额补助,可以使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以形成牢固的民生底线。这种普遍性、无差别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助于筑牢分配制度的底线公平,为人民对发展成果的普遍享有以及社会繁荣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共同富裕型民生立足“共同”,指向“富裕”,以“共同”求“富裕”,以“富裕”推“共同”,是一种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奋斗、人人享有,以消除两极分化和普遍贫穷为己任的普遍富裕的民生体系,强调通过民众的共同奋斗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同而普遍地享有。因此,需要以“共享”为纽带,通过重视民生福祉的共同供给和共同享有,推动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将基本收入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特别是具体的理念、策略和方案与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内在要求相结合,可以使我国民生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更加关注供给的公正性、公民享有的普遍均等性、福利分配的无差别性,确保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发挥民生制度推进社会公正发展的功能作用。2.民生保障制度建设要更关注中低收入群体无论是基本收入制度还是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都十分重视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旨在缩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增进民众福祉。其中,基本收入制度通过无条件地发放食物或津贴,能够有效地在个人层面上切实改进中低收入群体的生产和生活状况,激发并增加受助者创造财富的潜能,使其可以自由地参与到创造财富进程中,努力走上致富的道路;而共同富裕型民生是一种发展充分、协调平衡、生活美好、共同实现、社会善治的富裕型民生,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途径之一就是设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倡导每一位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成果,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待遇,不断扩大共同富裕的基数。因此,切实推进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颉颃发展,就需要民生保障制度更加关注那些收入相对较低、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群并对其保持持续发力,不仅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保障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建设、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而且要在实践层面以无条件发放基本收入等方式,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使他们有能力融进通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洪流。3.民生保障制度建设要切实保障民众基本生活基本收入制度和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均注重保障或改善民众的基本生活。其中,前者通过无条件的食物或资金发放,可以直接改善广大民众的生活状况和生活境遇,提升受助者抵御风险挑战的韧性;后者不仅蕴含着全体民众通过共享发展成果以实现生活富足的目标追求,还强调不断优化就业、收入、教育、生育、养老、照护等民生保障制度,努力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财富获得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消费能力差距,不仅要让民众真切感受到柴米油盐酱醋茶等基本生活有充分的保障,而且致力于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琴棋书画歌舞诗等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因此,实施基本收入制度和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都不能脱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一基点,而且基本收入制度的施行可以用更有效的方式让社会成员尽快公平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通过对民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切实提升民生福祉,使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基础更加牢靠。4.民生保障制度建设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均以共同富裕为归向。实施基本收入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奔向富裕生活的动力与能力。因此,实现共同富裕是实施基本收入制度的应然目标。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是要让具有多层次生活需求的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并最终落脚到每一个个体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改善和富裕上,在其实现的进程中,自然就需要基本收入的获得作为保证。这就要求民生保障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为全体民众发挥托底线、保基本的作用,还要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实践中,应以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为指引和要求,通过基本收入的制度运作使中低收入群体获得更高的边际效用,切实增强他们的可行能力,改进中低收入群体的生产条件和生存状态,使更多的人可以无后顾之忧地保持想象力、创造力、同情心等状态进行“更有趣的、更自由的工作”,为实现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主体性基础。
结  语
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就业模式形成巨大冲击,以正规就业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基本收入这一古老思想重新焕发活力,并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运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府通过筑牢托底型民生底线,着力建设基本型民生,致力于发展改善型、富裕型民生,最终带领人民群众奔向共同富裕,其中蕴含着保障和改善民众基本生活、增强民众可行能力、实现社会分配更加公正等体现基本收入制度理念的价值内核。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实践层面上,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都存在着很多契合之处。特别是基本收入制度从理念构想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践所体现出的基本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各得其所”“美美与共”的大同思想相契合。将基本收入制度融入中国特色民生保障体系,融入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使之成为共同富裕型民生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基本收入制度与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兼容性和一致性,即在推进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中做好基本收入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在基本收入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通过促进二者的整合与耦合,使基本收入制度的实践为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提供经验。一方面,基本收入制度强调在实现全民共享的前提下,践行底线公平理念,保证民生底线不松动,切实解决民众基本生活需要,努力化解个体生活风险,降低群体性致贫和返贫风险,消除两极分化,扎实推进社会公正,促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民生建设必须贯彻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立场和基本原则,持续提高覆盖人口最多数的基本型民生范围,加大基本型民生的保障力度,让民众在遭遇失业、工伤、破产、疾患等一系列突发事件之际能够平稳过渡和平安度过,消解各种生活、生产风险给个体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解决广大民众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领域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全体民众都能各得其所、各安其分,为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打下扎实基础。而且,要确保民生建设建立在全民共有、共建、共享基础之上,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公平公正原则落到实处,使之贯彻于中国特色民生建设的始终。目前,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形成,各种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也已经存在,促进基本收入制度融入共同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关键,是要在适当的时候做好与基本收入制度的衔接工作,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基本收入的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行。
编辑:翊明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4期“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栏目“社会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研究”专题,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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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