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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伟、安昊成: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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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09: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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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伟 安昊成(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基地、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党政同责意味着党委和政府要共同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党委主要承担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政府在承担政治责任的同时主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监管责任等更加具体的责任。党政同责目前主要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某些重大领域实施,其发端于安全生产领域,后来引入环境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又应用于粮食安全领域。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此乃国之大者!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2021年,“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写入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3年底,“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正式写入2024年6月开始实施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总则中的第三条)。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法可依,说明在这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愈发显得重若千钧,也更加凸现党政同责在粮食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彰显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

粮食安全不仅是经济安全之首,也是政治安全之要,正所谓“洪范八政、食为政首”。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入法”,不仅充分说明粮食安全作为国家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底板”之重要,也充分说明粮食安全领域实行党政同责政治之必要——以此彰显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将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关制度安排上升为法律意志并与第二条中“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呼应,体现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党政同责有效解决了党委、政府权责不一致的问题,集中体现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优越性。粮食安全保障法将“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写入总则中,同时在总则同一条款即第三条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的立法表述。这样表述,既理顺了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又有利于本法和未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相关规定(含党内法规)的实际执行,直至到达协同联动、同频共振之效。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入法”,为我国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体制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而进一步彰显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助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深入分析近年来粮食购销系统违法违纪案例可知,利用升溢粮、转圈粮、等级粮等手段“靠粮吃粮”涉粮腐败案件既触目惊心、又令人痛心。粮食购销系统违法违纪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管理体制、购销运行机制不健全以及主管部门监管失位的问题,深层次看是全面从严治党缺位问题。有的地方一些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管“粮”领导“只挂帅不出征”,有的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观、发展观有偏差,认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有限,不认真对待,不严格抓落实;有的风险意识不强,止步于手中有钱、粮库有粮,对粮食是国家安全战略物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粮食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腐败行为缺乏防范意识,最终导致涉粮腐败的窝案、大案、要案。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入法”,有利于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在粮食购销领域以及其他涉粮风险领域的主体责任。一是将责任追究不仅限于执行层面,而且延伸到决策层(如地方党委的选人用人决策等),此种制度安排确保出现问题时可以迅速定位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大大增强了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实效性。二是优化和强化粮食安全领域的监督机制,通过调动党政机关监督部门的积极性,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地方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又同担责任,强化领导又同频共振,在粮食购销、耕地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涉粮腐败和不正之风,进一步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抓在细处落在实处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关于“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法律条款为我国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条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抓在细处落在实处是今后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重中之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多年的实践证明,考核是有力抓手。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抓在细处,落实也要靠考核这个“指挥棒”。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各自承担不同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可以在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延伸。细化考核指标,因地制宜设置指标权重。综合考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地方实践经验及耕地保护要求等,各地应在总则第三条指导下出台配套的党政同责考核办法,适当增强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耕地保护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并新增节粮减损等方面的考核指标。此外,考核指标的设置应根据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主销区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一是核心指标与区域特色指标的结合。核心指标主要涵盖了一些基础且关键的评价标准,如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生产能力、粮食储备及流通效率等,这些硬性指标是评估一个地区在粮食安全方面表现的基础,反映了粮食安全的直接影响因素。区域特色指标则更多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的差异。例如,不同地区因其地理、气候、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其在粮食生产、储备或流通方面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不违背国家层面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调整,以提高地方党政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根据区域特征调整考核指标权重,不同地区的功能和需求差异,要求在考核权重的分配上进行灵活调整。粮食主销区由于粮食供应主要依赖外部输入,应适当增加耕地保护的考核权重,确保现有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强化耕地保护的党政同责。粮食主产区应继续保持并逐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同时,在考核体系中增加节粮减损的权重,强调在增产的同时降低损耗,提高粮食利用效率。强化分区激励,充分释放责任激励作用。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应强化分区激励,最大限度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一是针对粮食主产区,考虑到其承担了国家近70%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已完成大部分建设工作,应提供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增加对这些地区的支持,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效果,鼓励地方和农民继续扩大和提升农田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针对粮食主销区,由于粮食自给率较低,地方政策应引导种植高产优质的粮食品种,以实现高产优价。同时,将新增粮食播种面积和积极开发外部粮源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通过年度考核的奖惩机制来激励地方和农业生产者提高粮食自给率。三是针对产销平衡区,其着力点在维护粮食自给底线,确保粮食基本自给,这意味着在不减少现有耕地面积的同时,需要采取措施整治撂荒地和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业。通过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正向激励作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助力形成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长效机制。健全治理机制,打造横纵贯通工作局面。构建一个多层面、全方位的粮食安全工作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政策的执行效率,增强公众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信心和满意度。一是完善顶层设计。为确保粮食安全治理的工作权威和政策连贯性,应建立党政协同的粮食安全治理机构,建立由省市县乡党政一把手担任双组长的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强协同联动。不同层级的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大政方针,在粮食安全治理的攻坚环节加强协同联动,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从政策制定到执行各环节的紧密配合。三是明确工作职责。重点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同时构建完善的粮食安全全链条保障体系,包括生产、购买、储存、运输和销售各环节。此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至关重要,对违反粮食安全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厉处罚,营造清正廉洁的风气。(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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