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琪嘉(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研究员)
前不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生效满一周年。作为推动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RCEP有效提升了区域内经贸合作的水平,也为各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测试场景。全球化是大势所趋,经贸合作理念也已深入人心,区域内经济体在协定框架下开展合作,推动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释放红利,也符合RCEP发起的初衷和目标。把这一框架内的各类规则用足用好,是实现经贸领域多边共赢的重要举措。
RCEP对区域经贸合作的积极作用,体现在激发活力、示范带动这两个重要方面。从激发活力看,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提升要素效率,这也与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内涵相一致。亚太地区经济体在产业领域各有侧重、各有优势,互补性强,所处的运输半径与产业发展也正好容易匹配,通过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可以有效实现要素互补,为各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动力。从示范带动看,众多经济体协调规则的过程,为国际上通过协商、谈判实现公平贸易、自由贸易并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提供了重要示范,也对区域经贸合作起到很好的带动效应。具体到跨境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内容,每一个领域的创新都能为双边、多边的贸易提供更大的便利化,从而提升经贸合作的能级和水平。
RCEP框架下的区域合作向更好水平迈进,还要进一步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
“内”与“外”的关系。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的过程中,积极稳妥处理好内部规则制度与外部规则的关系,事关框架下经贸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产业链视角看,区域合作的驱动力是规制规则的兼容。从国内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看,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起来,有助于进一步打通内部壁垒,形成示范。
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实现要素的自由流动,是一个长期目标,要避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碎片化。在短期内,重点做好对接经贸规则的各类必要的制度准备,日积月累,为推动规则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便利条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区域经贸合作不可避免产生竞争,良性的竞争也是合理的。在处理合作和竞争的关系时,要依赖多边各方共同维护经贸环境,自觉抵制“逆全球化”思维,多想有利于合作共赢的举措,实现有效“竞合”。
从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的具体实践看,用好RCEP相关规则,并为规则发挥作用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本身也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培育新动能的重要路径。推动区域经贸合作迈上新台阶,在产业合作、规则运用、配套保障领域做好制度安排。
产业合作应成为进一步发挥制度红利的重点领域。通过产业合作,场景创新有了更多的载体,区域产业链供应链才能更加紧密。双边或多边的产业合作,也是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开展规则运用相关测试的实践途径。除了传统的合作领域外,应探索在科技和绿色产业领域开展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合作,巩固双边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在做好关税减让的基础上,细化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各项举措,形成资金双向奔赴的长效机制。
还应加强规则运用方面的培训。当前一些经营主体在规则使用方面还存在不懂规则的问题,影响了规则落地之后的使用效果。要通过政策解读、宣传并用好相关的信息化平台,多措并举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相关经贸规则,提高规则使用水平,避免信息不对称。
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等配套保障措施。从当前区域内经贸联系的实际看,确保安全合规前提下的通关便利化,对促进双边贸易流、资金流、人才流相互融合具有关键促进作用。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通关便利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决定最终成效的关键还在于通关所涉及的各种制度细节、双方按照规则商定的具体方案以及一线口岸的管理水平。做好通关便利化的具体安排,对促进区域经贸合作也将起到倍增作用。(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