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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河等: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的耦合协调评价及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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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0 09: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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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7-10 09:26 编辑

马晓河1 周婉冰2
1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
文载丨《经济纵横》2024年第4期

一、引言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运行的“压舱石”。党的二十大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近年来,从粮食生产、供应保障等方面看,我国粮食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但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粮食安全底板仍不稳固。新时期,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均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是经济转型升级带来的粮食供求继续呈现紧平衡状态,另一方面是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导致全球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期加大。
在此背景下,研究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对于新时期推进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双目标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国农业政策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粮食产量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粮食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是协调的。刘海英等以粮食主产区为研究对象,发现通过粮食生产而获得的收益在种粮农户收入中占较大比重,粮食增产对主产区农户增收有正向作用;王玉斌等的研究表明,农业生产性服务水平的提高能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并且在不同农作物间的效果有明显差异。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二者关系是冲突的。侯东民指出,从1984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粮食短缺,到1994年压缩农业生产结构以保证粮食生产,再到本世纪初提倡农业生产结构以调整压缩粮食生产,说明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之间存在“跷跷板”关系,我国在提高农民收入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粮食问题要压缩非粮食生产之间没有形成一种良性的均衡关系 ;黄祖辉等、刘进宝等从威拉德·科克伦的农业“踏车效应”出发,检验了我国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民收入增加之间的关系,发现技术进步与农民农业收入增长呈弱相关性,甚至技术进步导致农业边际收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趋缓,表明农业技术进步即使可以增加粮食生产,但也难以增加农民收入;石磊等指出,相较于其他农业生产部门,粮食生产的收益较低,但将生产资源转移至非产粮部门尽管能提高农民收入,却会对粮食生产造成损害,然而为推动粮食增产延缓结构调整又不利于农民增收;彭克强认为,由于粮食生产的效益低下等原因,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的目标未必一致;许庆等认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但却不一定带来更多的粮食产量;肖卫等的研究表明,农业技术提高与政府补贴是农民增收的主要原因,但粮食增产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不显著。第三类观点认为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李珊珊等在实证检验农地流转对粮农增产增收协调值的影响过程中发现,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不一定是绝对矛盾关系,也不一定是协调关系,而是阶段性动态变化的关系。在有关粮食产量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方法上,娄厦等利用比较优势理论,将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整合到一个指数中,对黑龙江省粮食生产与农民收入的协调性进行比较测度;辛岭等以河南固始县为研究对象,使用几何加权平均法构建粮食生产与农民收入的协调性指数;齐蘅等采用地理集中度的分析方法,构建了CGR和CGI指数,对粮食生产、地方财政收入、农民收入协调度进行分析。此外,常用的协调指数研究方法还包括灰色系统理论、数据包络分析法等。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中,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对二者耦合协调水平进行测度的较少,尚未有针对粮食安全体系与农民收入体系的耦合协调研究,深入探究二者耦合协调性的空间格局与分布动态演变的研究也较少。基于此,本文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Kernel密度估计和空间相关性分析深化了中国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研究,为全面掌握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的演变规律、空间格局,推动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协调发展提供依据。
二、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协调发展的理论逻辑
(一)进一步考量粮食安全、农民收入的内涵
1.新时期的粮食安全:传统观念的拓展、延伸。1974年世界粮食大会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首次对粮食安全进行定义:“世界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粮食的充足供应,并抵消产量和价格波动对粮食消费的影响。”此后,粮食安全的概念和内涵不断延伸和发展。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对粮食安全的界定:“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物质、社会和经济手段获得充足、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满足膳食需要和食物偏好,过上积极和健康的生活。”从关注粮食数量、供给到关注粮食质量、结构及个人的粮食获取能力,当前粮食安全的内涵可分为两个维度:一是生存和稳定,既要求能够在数量和质量上提供充足的、能够满足所有人生存需要的食物,也强调任何人不论何时、何种条件,即便在出现极端气候等突发性冲击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充足的食物;二是发展和持续,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数量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后应着眼于营养健康和供给多样性等。此外,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可能频发的气候、资源等挑战,粮食安全必须具备可持续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生产一直是关切的重点,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粮食产量持续创高。我国已经成功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门槛,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2022年我国人均GDP为85 698元(1.27万美元),人均国民总收入为84 804元。同时,2022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5.22%,达到中高收入经济体(65.2%)水平。在向高收入国家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期,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会进一步调整。参考日本、韩国等东亚饮食圈的发达国家经验,在由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居民对大米、小麦等主要粮食消费呈下降趋势,而蔬菜水果、肉蛋奶油、水产等消费会快速增长,食物消费呈现多样化、营养化、绿色化发展。据此经验推测,新时期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也会受到经济发展、收入增长及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总体以保持传统食物消费习惯为主,并进一步向多样、营养、绿色转变。
同时,随着中国步入新发展阶段,粮食安全形势发生变化。面对居民食物消费与粮食安全的新形势,我国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并提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国家粮食安全新目标。可以看到,我国粮食安全边界由传统的数量安全逐步发展、延伸,与国际上粮食安全的概念走向统一。
2.新时期的农民收入:量质齐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为3.14亿人,其中从事种植业的人员占比高达92.9%。虽然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比重为24.41%,较2016年下降了3.29个百分点。据此可推测,虽然我国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数量有所下降,但相对较为稳定。农民是粮食安全的核心主体,只有在其利益得到充分保证时才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2022年、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先后提出“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推动农民收入提高的政策。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类方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四个来源: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除经营性收入属于农业收入外,其他三类皆为非农收入。农民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农民种粮收入则特指农民在粮食生产中获得的收入。就“农民收入”而言,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收入数量这一简单标准已不足以衡量新时期农民增收的程度,现有关于农民收入评价研究已从收入增长、收入差距等某一方面特征转向“量质齐观”。新时期农民收入应不仅在“绝对”数量上有大幅提高,在相对收入和结构合理等方面也应有所改善。
(二)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的作用机理
耦合协调度又叫协调发展度,是使用耦合度阐释若干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一步使用协调度对整个系统进行综合评价与研究。耦合度衡量的是两个或多个子系统及要素间相互作用的关联程度,耦合度越高说明子系统之间的发展越趋近有序,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越稳定。而协调度衡量的是系统间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关系状态。粮食安全系统与农民收入系统通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产生协同效应,具有耦合协调关系,二者之间既有约束效应,又有促进效应。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底线问题。伴随我国对粮食安全重视程度的加深,更多的支持政策引导大量优质生产要素流向农业、农村,一方面通过资本深化、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生产技术、条件的改善为粮食增产提供支撑,另一方面更具针对性、精准性的补贴政策也为农民增收创造了可能。农民收入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则体现在:农民作为粮食市场分散的供给方,是粮食生产的主体,是粮食产业链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决定我国粮食供给总量与结构。提高农民种粮收益、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农民种粮积极性与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的波动周期直接相关,且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影响种粮要素投入进而对粮食单产水平产生影响。农业存在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低、农产品价格具有高度的周期波动性等特点,导致种粮的经济收益相比其他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生产并不具有优势,若农民无法在粮食生产过程中获得合理收益,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势必减少粮食种植甚至改种、不种,长此以往势必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但若农民收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事粮食生产获得的收入与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生产或务工的收入差距得以弥合,可有效缓解流动性约束对农民种粮意愿的抑制,特别是随着农民在种粮收入上的进一步提高,不仅能刺激农民增加在农机具等农业生产方面的投入,也会激励更多的人力资本和现代物质要素流向粮食种植,为粮食安全的稳定、持续提供强力保障。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Kernel密度估计、Moran’s I等方法,分析了我国2002—2021年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的水平、空间格局及分布动态,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耦合协调关系,在观测期内,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呈稳定上升趋势,且近年来达到很高的协调程度。第二,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在区域间差异性特征明显,呈现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的阶梯形态,主产区耦合协调度最高,主销区次之,产销平衡区最低。在阶段性特征上,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整体均保持了增长态势,但在观测期间,主产区与主销区的耦合协调度都发生过小幅下降,只有产销平衡区始终保持着稳定增长。此外,从耦合协调度的年均增长率看,产销平衡区最高,主产区次之,主销区最低。第三,Kernel密度估计表明,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在区域内部的差异逐渐增加。第四,从Moran’s I来看,我国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的耦合协调存在空间集聚现象。全局莫兰指数呈现波动下降态势,表明随时间变化集聚程度有所减轻。从局部莫兰指数看,主产区的省份大都处于高水平集聚状态,而产销平衡区的省份则为低水平集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正在不断提高。但也要注意到,虽然全国层面的耦合协调度已达到优质协调程度,但区域间差异仍较大,部分区域及区域内部的省份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水平还较低,甚至还处于濒临失调的状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新时期提高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推动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协调发展,应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兼顾农民增收,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为重点导向,全面激活农民种粮积极性,立足当前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发展的不平衡特征,将既能增产又能增收的农业政策措施作为落脚点,同时注重缩小、弥合区域间差距。
第一,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粮食生产区布局和产品结构。在继续保持主产区耦合协调发展良好态势的基础上,着力促进主销区、产销平衡区低耦合协调度省份向高耦合协调度地区靠拢,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优化粮食生产区布局。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粮食主产区挑起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梁,其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七成以上。但粮食供需区域不平衡的问题逐渐凸显,主产区的增产能力面临天花板,主销区与产销平衡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粮食自给率,纾解主产区的压力。从资源比较优势看,南方地区粮食生产有很大优势。一方面,南方地区光热条件好,且具有充沛的水资源;另一方面,南方地区还有更为多样的土地类型和物种资源。推动南方省份进一步加大现代物质技术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不断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缓解粮食主产区的生产压力。此外,非粮食主产区的很多省份都具备发展粮食产业的资源优势,诸如产销平衡区的新疆是世界优质粮食重要生产区之一。应进一步优化、完善粮食生产区划分和调整,精准施策,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调动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更好地释放粮食生产潜力。其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调节农产品种植结构。以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为出发点,以生产功能区、重点保护区、特色优势区布局规划为依托,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拓展农产品增值空间,提高农民收益。
第二,加大粮食核心技术研发和投入力度,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发挥好技术进步对保障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支持作用。一要着力构建与粮食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相适应的技术创新投入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如农机设备、种业科技等相关领域的创新科技研发,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制约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的“卡脖子”问题。二要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与创新,锚定当前农业产业链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推动涉及种业、农机装备及数字农业、智能农业等前沿领域的交叉研究,提高涉农项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比重,不断加强国家在现代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三要完善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政策,鼓励粮食企业与科研单位以多种方式紧密合作,加快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的局面,以更好地推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与农民增收。
第三,夯实粮食安全底线,兼顾农民增收。一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建设更多的“吨粮田”,压实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二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同生产成本上升幅度挂钩,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同时要重视对非主产区种粮农民的政策支持。三要加强对补贴、奖励、金融等政策的创新组合,推动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有序扩大,加强增量补贴对种粮农民的倾斜力度,加快种粮农民退休享受优惠政策的制订实施,推动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双目标协调发展。

(本文是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研究课题“新时期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问题研究”(CIRS2023-1)成果,原载于《经济纵横》2024年第4期,编发时有删减)

来源 | 经济纵横编辑部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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