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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最近两年,我国肉牛产业发展迅速,出栏量和年末存栏量都在不断增长。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肉牛出栏5023万头,比上年增加184万头,增长了3.8%;牛肉产量753万吨,比上年增加34万吨,增长了4.8%。有的省份增长速度更高,例如吉林省,肉牛饲养量从2020年的523万头发展至2023年的770万头。国内肉牛饲养量增长的同时,国内牛肉的进口量也在不断增长。2024年1~3月,中国进口牛肉总量同比增长21.7%,这对国内牛肉价格造成了较大压力。在吉林省,育肥公牛2020年平均交易价格在每斤20元左右,到2024年6月已跌至每斤10.9元,几乎腰斩。
肉牛和牛肉市场的这种变化给蓬勃发展的肉牛保险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根据笔者最近的调查,不少大力发展肉牛保险的地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到现在,在并未发生大规模流行疫病的情况下,被保险肉牛死亡率异常高,某省自2023年下半年起到现在,承保肉牛129.12万头,出险肉牛7.88万头,死亡率6.11%,比正常情况下的死亡率3%高出一倍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经营机构对于死亡肉牛认真地进行查看和理赔,尽到了保险的补偿责任,养牛农户普遍是满意的。但相关情况也反映出肉牛保险目前也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必须被尊重和履行
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农业保险项目和产品都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与商业型保险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多数是借用商业保险的合同方式来进行业务,保险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按照保险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肉牛保险也是这样,农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死亡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损养牛户(场)的损失。
肉牛保险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签订合同时,是根据当时的肉牛价格,如一头成年肉牛约定的保险金额1.5万元,但是当被保险肉牛死亡时,一头成年肉牛的市价跌到8000元,甚至更低。保险公司在没有考虑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价格变动而作出约定的条件下,应该怎么赔?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5万元赔,被保险人就有“不当得利”之嫌;如果按照死亡时的市价8000元赔偿,就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政策性保险合同首先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肉牛保险中,投保人全面履行了缴纳保险费(包括政府的保险费补贴)的义务,保险标的死亡后,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哪怕是标的死亡时肉牛价格远远低于承保时的市场价格。公司可以在其后的条款中作出新的约定,监管机构也是会核准的,但是已经签订的条款,必须履行合同约定。也有公司的保险条款在承保时就考虑到了因肉牛在保险期间的价格变动可能发生的问题。例如,某公司的肉牛保险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在这样的合同约定下,保险经营机构就可以根据承保肉牛死亡时8000元的市场价格来赔偿,这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是公平合理的。
正确处理政策目标与合同规则的关系
在当前仍然持续的肉牛保险“危机”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讨论。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政策性目标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值得各方重视。
在上述案例中,当有的保险公司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标的死亡时的实际价格8000元赔偿养牛户损失时,地方政府出面干预坚持要求经营机构按照保险金额1.5万元赔偿。他们认为这侵犯了养牛户的利益,有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目标。这种用行政权力和政策目标迫使经营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经营机构自主意愿的问题,在其他险种也有发生。几年前有一个地区发生非洲猪瘟时,地方要求捕杀的损失全部或者大部分由生猪保险合同承担,原本的生猪保险合同应不负或者只负部分赔偿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出现过以文件为由“强制”经营机构与投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情况,承保经营机构尚不具备承保条件的保险产品。例如某地农户向当地经营农险的机构要求投保收入保险。经营机构觉得收入保险条款还不完善,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特别是风控还存在实际困难,不能承保,但地方政府要求遴选中标的主体必须承保。如此一来,有的经营主体,就在违反《农业保险条例》“自主自愿”规定的情况下,违心地与投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这实际上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
其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合同规则与政策目标是一致的,严格执行合同规则,才能保证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经营机构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要有支农惠农、为国家粮食安全作贡献的情怀,要有较高的站位,这是必须的。但是经营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特别是要按照保险合同的一系列原理和规则开展业务,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规则办事,或者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合同的签订,不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会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失序,失去了规则依据的农业保险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要重视肉牛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欺诈问题
肉牛保险中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和欺诈。不只有一地的被保险肉牛,在没有流行性疫病的情况下,死亡率大大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死亡率,这里面隐藏着的道德风险事故和欺诈,不能不引起经营机构和各级政府的重视。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承保的是“预期利益”,也就是农作物成熟后的收获物和畜禽出栏时的活体。因为标的都是活的生物,承保之后的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就对标的最终有没有损失和损失大小有很大关系。被保险人如果不按常规技术操作,或者有意放松管理,例如该施肥、防病虫而不作为,降低饲养标准等,即使在小灾或者无灾条件下,也会造成作物的严重减产和畜禽的非正常死亡。这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肉牛标的死亡并索赔,就构成欺诈。目前不少地方发现,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欺诈也非个例。无论是从保险经营管理的视角还是增强公民守法观念和意识的视角,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然,农业保险中的欺诈并非肉牛保险中存在,其他种植养殖业保险中也有。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农业保险中的欺诈,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这给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控制和反欺诈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法律法规以及对保险的经营和监管不够完善,对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还缺乏治理手段。如果处理不好,就不仅仅是保险经营机构损失的问题,长此以往将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地方发生信贷人员与养牛户、保险机构合谋,通过肉牛保险来实施欺诈的现象。有的地方因为保险不能满足恶意索赔人不合理要求,这些人就到处上访甚至在监管机关聚集,成为令人头疼的“农险闹”。据笔者了解,有的公司对于肉牛保险、奶牛保险、生猪保险赔案严格进行审查,查出了不少欺诈案件,某省分公司几个月追回欺诈款项100多万元,不仅挽回了部分损失,也是对农民进行了诚实守信和保险合同规则的普及教育,对于增强农民守法意识非常有益。我们的保险经营机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合同执行,对于保险欺诈的违法行为不能妥协,欺诈严重数额巨大的还要让实施欺诈者受到法律制裁,否则道德风险和欺诈会越来越多,阻碍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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