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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柯炳生: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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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09: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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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7-25 09:29 编辑

柯炳生(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结合学习《决定》中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精神,谈些体会和认识。

有序推进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近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后,网上不断有人说,2027年以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做大调整;或者说,要重新搞集体化。这些,显然都是望文生义的误解,是完全错误的。农村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并没有明确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后来,国家出台文件,规定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再后来,又规定30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第一个30年承包期到期的年份,因地而异,各省、市、县、乡和村,均不相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也就说,以省为单位进行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要求“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目的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农村土地每隔若干年,就重新调整分配一次,那只能给农村带来混乱。针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问题,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延包原则,即“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这个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地少地的人,尽量做些经济方面的补偿和帮助。例如,有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土地流转价格,对无地少地的人提供一些补偿。有人说,村里的人口变了,土地承包不变,不公平。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公平,永远是相对的,当初村里制定的土地承包方案,肯定是比较公平的,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认可,否则,也不可能落实下去。那时的公平,也是相对的。因为,不同的村之间,土地的质量和数量都不一样,自己村只能分自己村里的,不能分别的村里的。相对公平的维度,既有区域的不同,也有时间的不同。你要求得到承包地的理由是,我现在已经是这个村里的人了,我有这个权利,这是对的;你无法得到承包地的原因是,你来到这个村的时间太晚了,没地可分了,不能去抢别人已经分过的地。有人说,村里新增加的人,没有地,怎么养活自己?这个理由,也不成立。现在,没有人可以仅仅靠那点承包地,来养活自己;都要外出打工,或者流转别人的土地来种,才能养活自己。现在城乡都统筹了,至少在县城和农村之间,已经没有户籍方面的区别了,县城里的人,不分新老,都没有土地,他们也同样有一个怎么养活自己的问题。实际上,所有的城市人口,也都有这样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平分农村的土地,而是如《决定》指出的那样,“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让城乡新增人口,都能够得到人尽其才的就业机会。
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
《决定》指出: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承包权是农户的,经营权也是农户的,但可以转租给他人。所有权是集体的,第一,这是宪法的要求;第二,有利于对农村土地进行用途管制,农户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搞各种非农业活动;第三,有利于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并且不得流转买卖。农户承包权的法律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管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这个证书都不流转。土地的承包权,实际上是对农民的托底性社会保障。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就非常重要。规定承包权不能流转买卖,就是不能让农民失去这个托底性的社会保障。土地的经营权,也是农户的。农户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了集体土地,可以自己种地,也可以把土地流转给别人种。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并不转让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只需要签订一个普通的合同,把各种权利义务约定好。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既能够让农户保留承包权,保留着土地的托底性保障,又能够让外出务工的农民打消顾虑,愿意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方便那些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租到更多的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决定》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笔者认为,之所以提出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目的是更好地鼓励和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以便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承包地经营权,可以完全加速流转,唯一的限定条件是: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还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从农户手中获得了土地经营权的一方,可以再次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对于土地的流转和再流转,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其实,就是一种鼓励。在现实中,有很多工商企业要进入农业,都需要流转很多土地,并且希望能够集中连片。这就涉及到成百上千的农户,工商企业想要直接与如此众多的农户打交道,是极为困难的。这就需要一个中介。最好的中介,就是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自愿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由于通常并不是全村的农户都愿意流转土地,因此,还需要进行一些协调调整,调换一些土地,使得流转的土地能够尽量集中连片,然后,再流转给工商企业,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费。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代表农民,就流转费水平高低与工商企业进行谈判。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工商企业和农民的需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也完全符合《决定》精神。(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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