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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存振:发挥法治力量 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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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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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存振(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林经济管理系主任、副教授,山东省社科理论重点研究基地“山东省乡村振兴研究基地”副主任)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重农抓粮政策举措,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更加有力。但我国粮食安全仍面临诸多问题挑战。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体系成为必然要求。新形势、新问题对粮食安全提出了新的法治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的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粮食领域的改革探索不断深化,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形成了一大批的改革成果,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亟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确认、支持和保护。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并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粮食安全领域的改革成果,围绕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确立了多项法律规范和制度,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出台,再次体现了中央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提供了法治路径,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法治支撑,为构建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提供了依据。
  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通过法治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粮食安全保障法针对粮食安全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领域分别提出了要求,实现全链条覆盖,同时亮点突出。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党政同责”首次被写入法律。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2021年,“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写入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了党委要扛起政治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辖区内的具体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党政同责入法为做好粮食安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仅有利于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还有利于党中央健全关于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坚持大食物观,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树立大食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从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掌握人民群众食物结构变化趋势,在确保粮食供给的同时,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缺了哪样也不行。粮食安全保障法提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粮食安全保障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粮食安全既要保数量,也要重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藏粮于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被首次纳入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实施一系列硬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耕地保护态势持续向好。然而,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乱占耕地、耕地“非农化”及基本农田“非粮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尚不稳固,农田水利方面欠账还很多,耕地保护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复杂。围绕耕地保护问题,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耕地质量保护制度、耕地轮作休耕制度等,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此,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法宣传,采用群众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的普法方式方法,深入田间地头,深入社区、村落,广泛宣传解读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提高人民群众对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认识,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尽快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协同配合,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落地落实。
  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要尽快制定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各地把握不准,造成裁量标准设置得过轻或过重。对标对表法律规定,系统梳理有关地方法规、方案、计划,并进一步调整完善,通过制定粮食安全保障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耕地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法配套制度,提升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水平。(来源:光明网-学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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