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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岫仙,男,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教授。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为治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青海、甘肃等地处边远的民族地区所施行的一种特殊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唐宋时期羁縻制度理念的延续与发展,该制度在古代中国具有实施地域广、时间长的特点,据相关学者统计,历史上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多达2400余家,前后延续近700年。其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增进民族交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改革也就成为了历史必然。为此,从明朝开始,中央王朝陆续推行改土归流,清朝从雍正四年(1726年)开始,更是主动地、大规模地开展改土归流。对于改土归流的历史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明代清代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历朝历代的各族人民都对今日中国疆域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改土归流的作用也是历史学、民族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重点研究对象,关于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的文献综述已经有数十篇。这些成果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原因、目的、措施、影响、历史地位以及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等多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本文在吸收前人成果基础上,以清代西南边疆地区为例,通过历史文献梳理,系统研究改土归流后该地域少数民族文化认同变迁的趋势及规律。一、从间接到直接:政治文化认同的“一体化”变迁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对统一的追求始终是历史的主流。对于其中原因,钱穆先生指出:“中国民族性擅长政治,故能以政治活动为其胜场。能创建优良的政治制度来完成其大一统之局面,且能维持此大一统之局面历数千年之久而不败。”从秦开始,中央集权制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与不断巩固的重要制度基础。与此同时,辽阔的疆域也使得生活在中华大地的各个民族在经济形态、生活习俗等各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为了维系中央与边疆的一体化,立足于文化差异和“因俗而治”的边疆治理模式是实现大一统的重要路径,中国也逐渐形成了以中原文化为核心,各民族大一统的政治文明体系。这也是一个“内中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由近及远的政治文化认同过程。纵观清代西南边疆地区改土归流前后,政治文化认同变迁同样体现了这种渐进性的“一体化”特征。1.土司制度实行期间“间接一体化”的政治文化认同土司制度作为强化中央集权、巩固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而创建的一整套特殊政治制度,其核心理念是“以土官治土民”,即中央王朝通过对边疆民族地区划定疆界,册封当地有威望的首领担任职官,实现各土司“世领其土,世有其民”的稳定性间接统治。通过土司制度,中央政府将边疆民族地区纳入大一统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历经元明清三代的发展,清朝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土司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王朝对归附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即通过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是各民族或部族首领服从中央王朝的领导,按期缴纳数量不等的贡赋,即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该制度顺应了土司管辖地区的地理、历史、文化存在差异的状况,同时也是中央政权基于行政管理成本与行政受益进行综合考虑,为实现边疆稳定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清雍正时岳钟琪谈到了设置土司的真实目的:“原以番苗蛮倮之属远在边荒,向居化外,故择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职,俾其约束,此历代权宜一时之计也。”尽管是权宜之计,土司制度的施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于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国家整体来看,土司制度维系并不断加强中央王朝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关系,进而巩固边防,推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巩固;二是从土司管辖地区来看,边疆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小首领成为中央王朝任命的官员而具备了政治合法性,他们在本民族中便具有了更高的威望,有利于实现地方社会秩序安定,推动地方经济生产的发展。该制度成为边疆民族地区从分权割据过渡到中央统一的桥梁。在这种间接治理方式下,中央政权与土司、土民的政治文化认同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中央政权与土司之间是博弈性政治文化认同。从长时段历史来看,土司与中央政权存在着明显的政治博弈关系。一方面,土司作为中央政权的政治代理人,其身份地位来自于中央政权的册封和授职。他们仰仗着至高无上的皇权,确立自身权力的合法性,通过中央权威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中央政权对于土司的职官、承袭、征调、朝贡、赋税、奖惩、礼仪、文教、司法等各方面也做出了详尽规定。这些制度既赋予了土司权力,同时也对其构成了限制与约束。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作为一种间接统治方式,土官在其辖境内世代传袭,这是一种直接的家族式政治统治,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土司“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朝廷按照土司的实际控制区域对其进行分封,土司在辖区内自设总理、家政、旗长、舍把、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由族内亲属担任。土司政治权力结构具有明显的家族排他性和封闭性。大、小土司割据一方、封闭对峙,俨如“国中之国”。早在元朝土司制度初创时期,一些土官就已经发展壮大,甚至割据一方,如段氏作为大理国王后裔,降附后颇受优待,段实与其子段庆先后被授予宣慰司元帅之职。迄明初,后裔世袭其职共11代,史称“十一总管”,长期割据云南西部地区。杨氏土司自唐末至明末,从杨端到杨应龙,统领播州长达724年之久,传27代30世。对于杨氏土司,谭其骧指出:“虽版籍列于职方,然专制千里,自相君臣,税赋之册,不上户部;兵役之制,不关枢府,名托外臣,实为一独立政权。”中央政权强大之时,土司们俯首称臣。但在中央政权出现衰落、土司利益受损等情况发生时,他们便欲挣脱中央王朝法律法规的约束,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甚至兵戎相见。据统计,有明一代西南地区土司叛乱仅《明史·土司传》记载的就多达七八十次,平均三四年就发生一次叛乱。其叛乱原因既有不满中央王朝的征调、征敛差派、削弱权力等,也有土司之间互相争利攻伐、劫掠损害百姓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等因素。如文献记载: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嗜利好杀,争相竞尚,焚烧劫掠,习以为恒。去省窎远,莫能控制,附近边民,咸被其毒”。播州土司杨应龙的统治异常残暴,“征采皆用五司之民力,四方结纳皆索五司之民财,不思爱恤其人民,而反怼怨焉”,“而人心离叛,不可收拾,彼且纵恣残暴日甚一日”。更有叛乱意在冲击中央王朝“大一统”的政治秩序,危害国家统一。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云南曲靖府越州土知州阿资指挥土兵火烧府衙,大肆抢劫掠夺,并明目张胆地发出狂言:“国家有万军之勇,而我地有万山之险!”对抗中央王朝之心昭然若揭。明末,西南地区爆发“奢安之乱”,其发动者奢崇明自称“大梁王”,安邦彦自号“四裔大长老”。该叛乱与“沙普之乱”成为促成明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土司制度运行时期,土司对中央王朝的政治文化认同是一种“工具性”认同,即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认同是基于实际利益考量的一种动态策略性选择。这种认同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质,实质上是他们利用中央政权的实力和权威来巩固自身的统治。其政治认同的强度和表现形式往往随着中央政权以及自身的政治势力、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调整,这给中央政权追求的边疆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大一统”政治目标埋藏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中央政权与土民之间的政治文化认同薄弱。中央王朝推行的土司制度,使土司成为本地最高统治者,在所治之地“世其土即世其民”,不仅对其辖区的耕地、山川、河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具有绝对支配权,对其治下普通民众也享有人身占有权。土司与被管辖民众之间是主与仆的关系,并且该关系“百世不移”,即被统治者子孙后代也都是土司的奴仆。土司作为朝廷命官,职位是世袭的,“革职则子孙承袭,仍旧为太上土司”。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内部事务不加干涉,对于各级土司、土官的考核也是流于形式,“八法计吏,三年考核,土官皆不预焉”。改土归流前,土司是其辖区的“土皇帝”,集政权、财权、兵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特别是云南、四川、湖北、湖南、贵州、广西的众多武职土司,在改土归流前他们拥有强大“土兵”,称雄割据一方,根本不把朝廷任命的地方官员放在眼里。雍正五年,湖北布政使黄焜奏道:“今之土司之大者延袤数百里,部落数万余,抢劫村寨,欺压平民,地方官莫之敢指。”土司巧立名目盘剥土民,湖南土司征收“火坑钱”(永顺)、“烟户钱”(桑植)、“锄头钱”(保靖);云南土司征收“鞋脚钱”(元江、新平一带)、“年岁钱”(广南府);广西土司征收“破收银”(西隆州)、“修衙门钱”(泗城)。有些土司自定刑律,私设公堂,掌土民生杀之权。徐霞客在云南游历并亲眼目睹土司的暴虐后写道:“诸彝种之苦于土司糜烂,真是痛心疾首。”在土司对辖区民众残酷且没有国家有效制约的统治下,土司是其辖区民众在政治生活中事实上的“最高统治者”。土司这种代理性间接统治使得普通民众与中央王朝之间处于治理上相对隔离的状态,它严重影响了普通民众对于中央政权的政治文化认同,“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云南巡按邓渼上疏说:“滇以非我属内,号令不行。以是骄蹇成习,目无汉法。”一方面,辖区民众对于皇帝及其代表的中央政权缺乏直接的感知,因此更多地认同土司的权力、地位与观念,他们对于中央政权的忠诚感和归属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土司与辖区民众之间是强制性政治依附关系,这种关系限制了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受制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和交通信息的闭塞,使得他们难以接触到更高政治层级的国家理念和制度文化,普通民众对中央政权的了解和认识有限,从而也阻碍了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制度等政治文化的传播与认同。2.改土归流后“直接一体化”的政治文化认同早在明代,中央王朝就开始有意识地开展改土归流。清兴代明后,经过清初几朝统治者的有效经营,实现国家统一安定。特别是在康熙的励精图治下,清朝逐渐进入了“盛世”,这为日后大规模改土归流奠定了坚实的政治与经济基础。这一时期,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国家的统一日益受到土司制度分离因素的影响。由此,雍正决心改变以往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从根本上处理土司问题。雍正四年,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积极推动下,清朝决意在西南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由鄂尔泰全权负责。“自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改土归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彻底的制度变革也从根本上促进了该区域土司管辖地区的政治文化认同变迁。一是政治统治方式上,“改土归流”实质是土司管辖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即由土司体制变成了流官体制加土官体制,宣告着土司高度自治管辖权的崩解和以流官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兴起。原土司管辖地区分置府、州、县等机构,中央王朝直接委派官员,将统治方式由间接统治转变为直接统治,打破土司割据管理地方的局面,在原土司统治地区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政权机构,从而实现边疆与内地、边疆与中央的行政一体化,树立中央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威。早在明代播州改土归流后,李化龙就自豪地宣称:“从此四封千里尽入皇图,尺地一民尽归王化。”意味着大一统的王道思想、皇权意识、君臣关系等政治思想观念取代了土司政治文化成为主流政治文化。同时,改土归流政策实施后,汉族流官被任命到边疆民族地区,朝廷政令可直达普通民众,不再受土官隔绝。与许多骄奢淫逸、专制无度的土官相比,这些流官多数具有科举背景,他们能够以身作则,通过儒家传统思想学识和道德修养治理社会,引导和教育当地民众。如从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辰州府分防乾州厅同知共20人,除2人资料记载不详外,其余18人中,9人进士出身,6人旗人出身。清朝对于这些官员要求很严格,乾隆三年谕:“守令为亲民之官,最关紧要;而边疆之地,民夷杂处,绥抚化导,职任尤重。”“三年之后,察其汉夷相安,群情爱戴者,保题升擢,以示优奖。”特别是要求他们重视教育,开办学校,通过儒家忠君思想教化民众。其中许多官员秉持儒家仁政爱民理念,深受百姓拥戴,如《乾州厅志》记载,柴桢原为贵州安化举人,乾隆年间,任乾州厅同知,“性仁恕,爱恤士民”,去任时,“士民香花饯送数里不绝”。作为中央政权在地方的政治代表,这些流官代表的先进政治文化和政治理念,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央政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是在制度文化层面上,改土归流废除土司管辖地区传统的政治、军事、社会制度,行政管理上以郡县制取代了土司制,基层管理上以里甲制取代了旗长制,军事管理上以绿营制代替旗兵制,司法上以大清律例代替土司习惯法等,清政府通过普遍实施的官僚制度、科举制度等相关行政制度,推动了原土司管辖地区逐渐废除了上千年落后的制度文化,使中央集权的制度文化得以确立并普及。经济上,政府通过在土司管辖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辖区民众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向普通民众征收粮赋,也促进了土民与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同时,改土归流后,各项土司陋规被革除,如湘西土家族地区废除了“火坑税”“烟户税”“锄头税”等苛捐杂税30多项,并且撤销了土司的土地占有制,并在一段时间内采取“科粮从轻”政策。这些政策施行后,辖区民众负担较之土司统治时期明显减轻,必然使得他们更加认可朝廷的制度。永顺府四县每年征收秋粮银280两,“较之土司陋规十不及一”“老幼欢呼,欢声动地”。怒族因地理位置边远以及土司的直接统治,与中央王朝少有联系。从雍正元年开始,清王朝先后对滇西北的丽江、维西等地改土归流,怒族边民主动向清政府纳贡归附,誓“愿将前项土产著为年例,以表倾心,情甚恳切”。贵州铜仁府红苗因不甘邻近土司的残害,在清政府招抚后,“欢欣鼓舞,情愿编户纳粮”。这些史料表明,改土归流后,普通民众改善了现实处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切实感受到国家制度文化的优越,由此他们逐渐树立、增强了对中央王朝的各项政治制度的认同感。二、从特权到普遍:思想文化认同的“儒家化”变迁 中央王朝历来重视通过制度、文化的传播来影响边疆民族。如制度方面,“唐代在边疆州府设置军镇”,“渤海仿效唐朝,亦在周边区域设置军镇”。文化方面,“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中央王朝尤其始终把儒家文化的影响和传播作为强化对边疆民族思想影响与文化影响的重要手段。“儒学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有着深远重大的影响,她既发挥着凝聚和增强华夏民族凝聚力的功能,又发挥着吸纳和改造周边其他民族的民族性的功能。”推动各少数民族主动接受儒家文化,将之融入本民族的文化,这种文化变迁就是“儒家化”过程。自秦汉以降,云南、广西等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便被纳入中国古代王朝的经略视野。在这些地区发展儒学成为中央王朝的一项重要策略。通过传播儒家文化的价值观念、典章制度和礼仪制度等,边疆民族逐渐产生对中央王朝的文化认同。同时,文化传播受制于文化生态,它决定着文化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从历史上看,土司制度对儒家文化的传播在传播范围、传播程度等方面产生了极大影响,也使得改土归流前后儒家文化认同呈现不同特点。1.改土归流前儒家思想文化认同的特权化元明清实施土司制度时期,国家就开始在土司管辖地区推行儒学教育。元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任云南平章政事,发现云南俗无礼仪,子弟不知读书,于是倡导儒学,创建孔庙、明伦堂,目的是用儒学文化移风易俗,改变当地较为落后的状态。但由于受到当时云南土司势力的强烈抵制,收效较微。明朝时期,朱元璋认为,对于边疆民族地区,要通过发展儒学教育改易旧俗,作为“安边之道”的利器,实现“改变蛮僚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变的状况”,达到“蛮夷经日渐教化,数年后可为良民”的目标。由此,明代在各级政区普遍设立学校。对于土司管辖地区设立儒学的目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对贵州普定知府者额说道:“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岂不美哉。”明朝也进一步将接受儒学教育作为土司承袭的条件。嘉靖元年(1522年),明廷明确规定:“欲令土官应袭三十以下者,得入学习礼,不由儒学者,不得起送承袭。”朝廷制定的土司子弟学习儒学的承袭制度,推动了儒学教育在土官中的开展。清朝建立后,统治者提出了文化治国理念,十分重视文教功能,接受并积极宣扬儒家学说。文教治理的理念同样被应用于西南边疆民族地区,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世祖晓谕天下:“帝王敷治,文教是先。”康熙五年十月,两广总督卢兴祖主张推广儒学治理广西土司管辖地区,“夫更化善俗,莫先于学校,请令各土司子弟愿习经书者,许在附近府县考试。文义通达,每县额取二名。俾感于忠孝礼义,则争斗之风自息”。清朝在土司承袭上也沿用明制,将儒学教育作为条件并对土司子弟进行教化。顺治十六年五月,贵州巡抚赵廷臣疏言:“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使明知礼义之为利,则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矣。”总之,元明清时期,在西南土司管辖地区推行儒学教育是历朝统治者的共识,根本用意在于以儒家文化化民成俗。通过对儒学教育的推广,中央政府试图构建一种超越地域和民族的文化认同,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理念来整合多元的地方文化,加强其政治合法性和施政效能,通过增强儒家文化认同达到增进中央朝廷政治认同的目的。如在改土归流之时,雍正皇帝在批复鄂尔泰的奏折中就提出:“使自古未服王化之地,均得沾被朝廷之声教。”明确表达了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儒家教化的政治意图。这不仅体现了其对于边疆地区文化统一的迫切愿望,也揭示了清朝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儒家文化的传播来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道德与政治整合的目的。中央政府将接收儒学教育作为土司承袭条件的做法,使土司看到了儒学教育对于其政治权力维系与世代传承的重要性,因此,各土司家族都非常重视儒学教育。同时许多土司也认识到,如果辖区内的普通民众接受了儒家的思想文化,该地原有的以忠诚于土司统治为核心的思想文化体系可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解体。这种状况不仅可能削弱普通民众对土司的忠诚度,更有可能对土司的政治统治地位构成威胁。经过这些考量,土司们实行儒家思想文化教育的垄断政策,极力遏制儒学教育在普通民众中的开展。对于读书的普通民众,大多数土司也是严格限制他们应试科举,担心他们金榜题名后,会对其权力和地位形成严重威胁和挑战。如丽江木氏土司虽然“素好儒学”,但却不许辖区民众学习汉文化,“土酋木氏虞民用智而难治,因如秦人之愚黔首,一切聪颖子弟,俱抑之奴隶中,不许事诗书”。桂西地区,田州土司岑宜栋,“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土民虽读书,不许应试,恐其出仕而脱籍也”。雍正初期,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对威远土司改流时曾说:“威远土州,向来土官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思南土司田宗鼎施政残暴,“禁民居不得瓦屋,不得种稻。虽有学校,人才不得科贡”。同时,土司在经济上对所辖民众剥削压迫异常之重,繁重的赋税、劳役也导致他们生活十分困苦,无力读书及参加科举。武陵山区的永顺、酉阳、卯峒等地司学,曾出现过没有普通民众入学的情况。分析上述历史文献可知,虽然自元代起,中央王朝就主张在土司地区设立推广儒学教育,但在土司制度藩篱的影响下,儒学教育基本上局限于土司上层统治阶级,众多普通民众接受教育的概率极低。特别是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制约下,这些地区的儒学教育发展也更为缓慢。在明代,桂西地区作为多民族的聚居地,由于其地理位置偏远和交通不便,导致了该地区的文化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中央王朝采取的“以夷制夷”政策,使得这一地区长期处于土司的管理之下,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原文化的深入传播,对桂西地区的文教事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使得其发展进程异常缓慢。即便是受到政府支持的官学教育,在这一地区的发展也十分有限。在儒学教育沦为土司特权的背景下,土司管辖地区儒学推广相对滞后,大量的普通民众无法接受到儒学的教育而不能改变固有思想和认知,导致了土司所宣扬的统治理念仍然是土司辖区的主导统治思想。对于此种状况,顺治末期,云南巡抚袁懋功指出,土司管辖地区普通民众“皆从幼失学,不知奉法尊王为何事”。康熙五年十月,两广总督卢兴祖也指出:“粤西土司俗无礼义,尚格斗,争替争袭,连年不解。”可见,改土归流前,土司地区普通民众的儒家思想文化认同十分薄弱,这使得中央政权力主的文化润边功能无法得到广泛、有效发挥。2.改土归流后儒家思想文化认同的普遍化改土归流后,清政府派遣官员管理地方,下令废除“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犯者罪至族”的陋规。清统治者进一步把“兴学校,渐风化”的儒学教育作为他们为政的重要使命,进一步将儒学教育强化成为从皇帝到大臣到流官的普遍性共识。在中央朝廷的重视之下,改土归流地区的各项文教措施进入了全面化、系统化、普遍化的推进时期。一是从儒学教育体系来看,建立了包含官学、学院、义学等各类学校的教育系统。根据朱汉民、郎玉屏对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统计,各直省儒学学校总数为1805所,西南四省儒学学校占全国总数的22.38%,接近四分之一。其中云南101所,占比5.60%;四川155所,占比8.59%;贵州69所,占比3.82%;广西79所,占比4.38%。从书院设立情况来看,据《中国书院史》统计,从顺治到宣统年间,全国共有书院5836所,西南地区合计数量为1209所,占比高达20.71%,其中云南255所、贵州157所、四川602所、广西195所。特别是社学、义学等民间教育机构的设立,真正实现了儒学教育走进基层社会、深入平民大众。从教育内容来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直接使用“四书”“五经”、《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千家诗》等,均是以弘扬、传播儒家经典为核心教学内容。儒学学校教育的全面发展,使得儒家思想传播到社会各个阶层,成为了社会普遍的文化价值观。在苗疆地区,之前“苗人素不识字”,设书院后,至道光年间,“苗民悉敦弦诵”,“入郡庠者接踵而起”,甚至在深山僻壤也出现了“人皆知礼仪而习诗书”的景象。黔西北地区的彝族中有的民众全方位接受汉姓、族谱、祠堂,接受儒家礼仪,积极读书应举走向绅士化。广西武鸣县改土归流后,“疆界改革,风俗隆替”,“穷经好义,宜追李白。夫苏良虫,办香蔚然,有中华盛”。同时,儒学教育发展还提高了西南边疆各族人民的汉文素养,汉语文的普及更进一步为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播与普及提供了语言交流工具。二是从科举考试来看,清朝废除了土司限制其辖区普通民众参加科举考试的禁令。同时还对土司管辖地区的科举考试给予了政策倾斜及特殊照顾,如童试入学名额的保障和特殊照顾、乡试中的应试资格特色照顾和“中额”的分配与保障、会试的分省取士等。这些措施极大地提升了西南民族地区读书人参加科举的积极性。有清一代,西南边疆四省举人22464人,占全国的15%;进士2664人,占全国的10%。科举制度在清朝土司管辖地区的推进,为朝廷输送了大量人才。这些来自不同民族的人才或是融入清朝官僚体系,或是成为当地的士绅阶层,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当地的政治、社会结构。科举取士成为这些地区的官吏选拔标准后,西南边疆各族人民学习儒学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升,无论是土司子弟,还是普通百姓子弟,“学而优则仕”成为他们普遍的人生目标。雍正十三年,贵州亮寨长官司长宗官(正七品)龙绍俭,在多年受到儒学熏陶后认为,当土司是“致山鸡戢冀,莫同威凤云翔”,做土司如同山鹰被折断翅膀,不能展翅高飞。因此,他宁愿不做土司,呈请参加科举应试(乡试),“以汉官前途远大,而土职之上进无阶,冀与汉人同列”。改土归流后,广西壮族各地群众都以能考上多少进士、举人、秀才互相夸耀,攀比于乡里。可以说,儒学教育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儒学从土司阶层向民间社会的传播浸润,特别是众多普通百姓子弟获得学习儒学的机会,儒家思想在西南边疆地区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逐渐获得了统领性的地位。三是移风易俗,对不符合儒家道德规范的行为和风俗通过发布法令的形式进行引导。如雍正八年,永顺知府袁承宠针对土司制度中的一系列积弊进行禁革。如“骨种”(即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转房”(即违背伦理的离异后再嫁娶,如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等)、“同姓为婚”等违背儒家伦理的习俗,因“伦理俱废、风化难堪”而废止。同时,地方政府用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原习俗改造或替代少数民族的“蛮风夷俗”。在云南,流官们大力推行儒家礼仪,兴建牌坊、祠堂来旌表忠孝节义,进一步向广大民众宣传儒家的忠义思想,等等。这充分说明以儒学为指导思想的社会风俗变革的推进,全面推动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社会风气的“儒家化”。总之,在改土归流之前,土司管辖地区儒家文化的传播主要依赖土司的力量,其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土司个人意愿和能力的限制。而在改土归流之后,中央政府直接介入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和文化传播,儒家文化的传播更加广泛和深入。经过持续不断地儒学建构,西南边疆民族地区逐渐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文化统领地位以及核心文化认同地位,从根本上改变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深层次的文化认同结构。儒家思想文化软实力也充分发挥了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浸润作用。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文化纽带,也越来越紧密地将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连接在一起。伴随着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原文化对这些地区的影响日渐加深,各民族对于中央王朝的政治认同感也在不断增强。三、从有限到全面:民族文化认同的“交融化”变迁 文化交融是文化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各文化之间彼此认同的基本前提。在全面深入的文化交融之后,文化之间的差异性被弱化,相互之间的理解和认同也得以提升。千百年来,各民族文化不断交流交融是中华文化发展的总趋势。自国家设立土司制度以来,土司管辖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从没有间断过,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也从未中断过,各民族的文化交融与民族文化认同也在不断推进。同时,在土司制度运行时期和改土归流后,由于人口流动的规模、程度存在较大差别,也使得这两个阶段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融呈现不同状况。1.土司制度实行时期民族文化认同的“有限交融”人是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积淀者、传播者,人类的地域间迁徙是不同民族文化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改土归流前后,在不同制度的影响下,土司管辖地区人口迁移状况不同,其移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朝廷推动下的强制移民。元明时期,为了强化对土司地区的统治,朝廷不断将军队士卒、“谪戍之人”安置在新获得的土地上。这种移民具有强制色彩,是政府通过军事、行政等方式向边疆移民驻军、垦殖的结果。以明代为例,其在继承发展了中国历史上的屯田经验基础上,创立了卫所制度,在西南边疆交通要道、重要城镇等节点广设卫所。该制度施行需要派遣大量官兵驻屯,由此为西南边疆带来了大量的人口。以贵州为例,根据《贵州通志·兵防》记载:明初全省共有18个卫及黄平、普市两个千户所,每卫均超过定额人数(5600人),如普安卫30093人、赤水卫10307人、安庄卫9976人、龙里卫7388人,最少的贵州卫也有5704人,总数达16万人。如果加上偏桥、威远诸卫,将有20万人之多,再加上家属跟随,贵州境内的移民达到六七十万,其中大多都是汉族人口。这种强制性移民使得西南汉族移民主要分布在西南腹地的府、州、县以及卫所设置区域。另一种是对民间移民的限制。土司管辖地区多位于边疆、山区等地区,生产力落后、交通不便,这些地区与外界存在巨大文化差异。对于土司而言,辖区人口数量是决定实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土司限制辖区普通民众的对外交往与流动。雍正三年,贵州巡抚毛文铨、云贵总督高其倬、贵川提督赵坤奏闻古州八万情况时谈道:“其地历来未入版图,不纳赋税,亦不容外人走入其地,闻有他处犯罪之苗逃入其地者,彼地之苗即绑缚送出。”同时,中央王朝为了遏制土司势力的发展壮大,也严格限制人口进入土司管辖地区。明代除了土司阶层贡赋、入学和征调土兵外,不允许内地人前往土司管辖地区从事帮助土司争袭、上奏等活动,甚至前往这些地区经商游历等也深受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当地民众与外界民众之间的交往受到严格限制,故长期存在“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状况。“蛮不出境”是在中央王朝政治力下降、土司势力扩张背景下,中央王朝对土司遏制的结果;“汉不入峒”是土司管辖地区与外界存在显著文化差异背景下,汉民对进入土司地区的心理态度。在土司管辖地区地理偏远、交通不便、文化差异大、政策限制等因素制约下,周边移民不愿或是难以进入土司管辖地区,造成这些地区人口较少。据研究,明代在鄂西南设立不少土司,其中共计31个土司有确切地望,按照四百户以上设立长官司的标准计算,土司辖区内约有12400户,62000人,其中最强的容美土司,清初所有军民不过2万。在贵州水西安氏土司管辖地区,人口的迁徙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归宣慰和土目,禁止买卖和典当。同时,外来人员也被禁止在土司辖区内开荒种地,这种土地制度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致“膏腴百里无人敢垦”,严重制约了农业人口的迁入。尽管大量以汉族为主的移民进入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对该地区的经济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明王朝在鄂西南设立施州卫后,五千多名官兵加上随迁而来的近三万名家庭成员,构成了大量的卫所移民。外来移民与当地居民经过长期接触,外来文化和土家族文化相互影响,即土司社会的“汉化”与卫所移民的“土家化”。但在以强制性移民为主的移民政策限制下,卫所“汉地”与土司“蛮境”人群之间除了官方和军事上的交流与互动外,其他经贸往来、婚丧嫁娶等民间日常交往交流十分受限,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融情况主要存在于卫所驻扎地区,汉文化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未深入到更为广阔的土司管辖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仍然是土司管辖地区的主体文化。如明末邹维琏在《重修〈卫志〉》中所言:“去城(卫城)不数里,民则处于不华不夷之间。”又以明代少数民族聚居的四川行都指挥使司管辖地区为例,该地区主要有“麽些、白夷、西番、吐蕃、鹿鹿”等少数民族,他们“重儒敬佛,通商殖货,杂居混处,椎髻披发,妻女继立,不识医药,善造坚利,气候不齐,刻木为信,竹篱板舍,不事修饰”。从这些事例可知,由于中央政府和土司的限制性移民政策,改土归流前西南边疆地区的外来移民也主要分布在西南腹地的府、州、县以及卫所设置区域。这使得汉族与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交融主要以这些区域为中心开展。如酉水流域的民族以少数民族为主,永顺府的人口流动在“汉不入峒,蛮不出境”的禁令下,极大受限。民族互动主要表现为土司上层与中央王朝以贡赐关系为核心的交流,基层民众则是以官方主导下的相邻区域的交流为主。人口流动受限导致的各民族交融不活跃,也严重影响了各民族文化交融的广度与深度。土司管辖地区的民族构成如果不能发生根本改变,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呈现固守态势,也就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民族文化认同的变迁。2.改土归流后民族文化认同的“全面交融”改土归流打破了土司制度实行时期割据自封的闭塞状态,朝廷在法律上废除了“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禁令,特别是中央政权在改流区施行的耕地开垦、矿藏开采等鼓励政策推动下,大量汉族移民进入这些地区。宋理宗淳祐十年(1250年),西南地区仅有少数民族居住,到16世纪前后,汉族人口已增至约计西南人口的三分之一,19世纪前后,已经成倍增长至60%。汉族人数逐渐增多,并在西南边疆地区人口中占据多数的状况逐渐形成,逐渐遍布西南地区各个角落。对于云南民族分布,方国瑜指出:“元代汉人主要住在城市,明代主要住在坝区,清代则山险荒僻之处多有汉人居住,且在边境亦莫不有汉人踪迹。”大量外来汉族移民迁入,他们不仅将自身的生产技术、生活方式引入了改流区,同时也将思想观念、道德伦理、社会风俗等文化全面引入改流区。外来移民与当地少数民族在物质、制度、精神等各方面实现了广泛的交往交流交融,全面改变了改流地区文化较为单一的格局。同时,文化交流从来都是双向互动的,外来移民与当地居民在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受到原有民族文化的影响。由此,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民族文化认同呈现出全面交融化的特征。一是少数民族从物质文化、习俗文化、信仰文化等各方面全面认同中央王朝推行的文化内容。云南在改土归流后,伴随着农业种植技术、农业生产工具、水利灌溉技术、农作物品种的传入,农耕区域不断扩大,农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凸显。采矿业、手工业、商贸业也在移民的推动下愈发兴盛,促进了各民族共生经济关系格局的形成,文化变迁也在加速推进。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人生礼仪、节日习俗、宗教信仰等各方面传统民族文化,都在改土归流后逐渐发生改变。《丽江府志》记载纳西族经济文化生活时谈到,纳西族人“务耕植、畜牧”“勤俭治生”,“今则渐染华风,服食渐同汉制”。湖北宣恩土家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婚姻在改土归流前以自由婚配为主,男女青年以歌为媒,以歌定终身。土家族青年在恋爱中以送手帕或西兰卡普为定情物,侗族青年以“玩山”“走寨”的方式相识相爱。改土归流后,受汉文化影响,逐步兴起托媒说亲、拜堂成亲等礼俗。清代在柳州府修建了社稷坛、先农坛、山川坛、厉坛、关帝庙、城隍庙等,清代广西对孔子、关羽的祭祀信仰达到普及化水平。二是少数民族文化也得到了外来移民的认同。文化之间影响与认同是相互的,西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内容也被外来移民所接受。如吊脚楼、转角楼等作为苗民的传统建筑,是适应山地地形、气候、资源的文化产物。汉族迁入后,为了适应自然条件,也采用了这些传统建筑形态。汉族移民在服饰、风俗习惯等方面也接收了少数民族文化。如湘西永顺县改土归流后,“汉人多来自江右、关中及辰沅各处,衣冠华饰与土苗殊,久或染土人旧习,亦不尽然”。在少数民族文化的持续影响下,更有汉族移民的身份转变为少数民族,黔东北松桃厅“城市乡场,蜀、楚、江西商民居多,年久便为土著”,“有唐、贺、杨、欧诸姓,又有汉人变于苗者,曰‘变苗’”。三是各民族之间逐渐形成共同性文化。改土归流促进了各民族交往的空前活跃,来自各地、各民族的外来移民,给改流地区带来了各地先进的科技与文化。大规模的人口交往与多元文化互动,各民族文化在经历了“五方杂处”的文化冲突之后取长补短,借鉴融合,逐渐形成了共享共有的地域文化。如贵州铜仁地区,原为土家、苗、侗、仡佬四大民族聚居地区,改土归流以来,“流寓于是邦者,多吴、楚、闽、蜀人,各从其方之旧,相杂成俗”。湘西苗民移民迁到鄂西南后,许多习俗信仰如白帝天王信仰、女儿会、牛王节、尝新节、社饭、板凳龙、还牛愿、还猪愿等习俗被当地民众所接受,逐渐发展成为共同的地域文化。从湖南、贵州迁入到川东南、鄂西北的侗族先民,也把飞山庙、风雨桥、打油茶等优秀传统文化带入移民地,这些文化逐渐遍地开花,被当地民众共同接受。昆明“三月三,耍西山”是在外地移民进入云南后接受少数民族风俗影响而兴起的节日。总之,改土归流后,伴随着大规模外来移民进入西南边疆地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的不断加深,各民族之间文化融合的趋势愈加明显,边疆民族地区在文化上加速了同中原文化一体化进程。同时,各民族文化之间经过不断交融,也逐渐形成了共认共享的新的区域文化。一个以汉文化为主导,各民族文化异彩纷呈的地域特色文化格局逐渐形成。结 语 有清一代,清廷在西南边疆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不仅有效稳固了国家疆域、凝聚了国家政治认同、促进了民族汇聚交融,同时也推进了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格局的形成,有效推进了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同时也应看到:其一,从历史的纵向来看,改土归流作为中国历史上长时段的社会治理变革,涉及的地区广泛、民族众多,其推进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些地区的土司残余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完全消失。这也决定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认同变迁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进程。其二,从历史的横断面来看,改土归流所引致的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认同变迁,是中央政权选派流官、劝农开垦、兴修水利、开通道路、兴办学校、开科取士等各个方面综合施策带来的结果,是多因素历史合力造就的。其三,从历史辩证法来看,清朝的改土归流存在着局限性。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文化凝结着不同民族的智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但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及地方官员推行儒家文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地方民族文化的消亡。总之,改土归流作为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重要事件,其中的历史经验与规律同样能为今天的治国理政提供智慧与启迪。编辑:王轲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8期“历史与文化”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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