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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涛(河南理工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学习全会精神,我们一起领会!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掀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热潮。一个多月以来,省内社科领域专家学者学到了什么、有着怎样的感悟和体会?结合会议精神,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即日起,大河网学术中原推出特别策划《领会》,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理论反响,邀约作者做客大河网直播间,与主持人畅谈对于会议精神的学习领会,欢迎关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以粮食安全为基石的总体国家安全。只有不断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政策,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粮食安全和乡村全面振兴。
一、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粮食安全源于土地安全,土地归谁所有取决于也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制度属性。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底线,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农村最大的制度。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制度建设是关键。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长期坚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土地一旦形成私有会出现大面积兼并和两极分化现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的;完全的国有化则会导致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配置效率不高,农民生产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这是开历史的倒车,也是不允许的。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的家庭承包经营,才能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农业发展环境,才能实现土地等自然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二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农业生产本身特点决定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现代化国家的规模农业和家庭农场无一例外也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经营的初衷是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核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的重大举措,探索深化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措施,目的就是推动农村土地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长期坚持,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决定的。农业现代化意味着高度市场化和深度社会化,这离不开经营制度创新、生产技术创新和合作方式创新。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核心举措是允许并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但是,不得因此而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原有农业用途,更不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客观要求必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创新广大农民合作经营的方式方法,真正让农民安心种地、甘心产粮,因产粮而增收,因种地而幸福。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藏粮于民。针对变化了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动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陈锡文认为,只有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三个“不变”,灵活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多样化,加快提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才能推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释放更加持久高效的制度活力。
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是城乡融合的短板,农民占中国人口大多数。党中央明确提出农业农村要优先发展的总方针,适时调整工农城乡发展的战略次序,历史性地把农业农村工作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体现了“三农”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压舱石作用。
粮食安全的根基在“三农”,必须努力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一是健全农业农村发展投入机制和长效机制,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续集和升级版,仍然需要持续性、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必须将农业农村投入列入基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支出占比和资金额度逐年稳定增长。好钢还须用在刀刃上,宝贵有限的支农资金要切实对标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并发挥保障作用,严格落实农村土地出让制度和收入使用方向,确保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0%。从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到乡村全面振兴的华丽转身,凝聚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巨额投入,汇聚起四面八方的实践经验,必须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的国有化资产化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协同发力,为农业农村发展保驾护航。壮大县域经济需要政治行为的科学引导,中央要鼓励帮助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特色鲜明、区位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富民产业,科学布局避免同质化和行业内耗,多措并举促进农民稳岗增收和就近择业。中国农业科学院郭君平认为,政策支撑是引领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重要一环。只有创新驱动和科技赋能叠加影响农村农业传统产业打破原有固有边界,贯通延展产业链经济链,融合拓宽供应链价值链,才能持续打造日新月异的现代产业形态。粮食安全是系统工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饮食的全过程、全链条安全监管,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舌尖上的幸福”,必须构建多元化可追溯的食物供给体系。鉴于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斗争环境,农田建设和农用机械等领域的特别国债和补贴政策要与时俱进并加紧落实。同时,引入市场化多样化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三是聚焦农村重点群体,完善农村脱贫帮扶保障常态机制。地方政府部门要着力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健全用好防返贫监测帮扶机制,重点把好两头、抓好“一进一出”。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认为,“进”是加快建立覆盖农村人口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识别效率;“出”是针对监测对象返贫致贫的风险,精准落实各类型帮扶措施,既要实实在在兜底,也要绞尽脑汁创新,早发现、早干预,早消除,真正让脱贫成果更加巩固,成效更可持续。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必须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因人而异,加快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
粮食安全必须最大程度保障种粮农民的合法收益,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真正让种粮农民“有利可图”。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是国家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加大主产区种粮补贴力度,千方百计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主产区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探索建立粮食购销储备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必须科学审慎有效推进,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建立“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全国耕地占补平衡机制,有效抵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损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动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边界和范围,将非粮作物种植、植树造林和非农建设等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全国统一管理范畴。节流更要开源,宜将事实撂荒耕地、丘陵半坡和盐碱地等未开发利用土地、长期闲置建设用地,以及园林、湖草等潜在可恢复耕地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来源。以省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坚持总量动态平衡和“以补定占”双重原则,明确规定本年度域内可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是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地的规模上限,积极探索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补充耕地费用补贴全部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二是完善农村耕地市场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关键作用。加快探索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的改革举措,建立全国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政策性允许补充耕地指标跨省交易。继续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积极运用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金融工具,通过税收优惠、土地优先流转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完善高标准农田投入、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机制办法,强化刚性约束和质量达标。试点赋予村集体和村民自由处置权益,通过租赁、入股和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住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久久为功,方能善作善成。只有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才能科学破解农村可耕地高强度利用问题,有效提升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是优化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增强农村土地保障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殊省份和优势地区要加快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要素的精准配置和利用效率,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合理用地,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推动形成更加利我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安全不能以牺牲城乡融合发展为代价,必须保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结合党中央有关部署,城市发展所需土地资源也要足额保证供给,进一步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水平,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城乡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城乡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针对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要开展专项治理,探索制定城市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真正盘活和高效利用城乡存量土地资源,推动实现城乡优势互补和利益均沾,全力打造城乡融合发展2.0版新空间。
粮食安全根本在于改革,出路也是改革,但是不能动摇国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只有不断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优化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体系,持续深化农村土地补偿利用制度和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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