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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 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梁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税收制度通过影响货物和服务及生产要素的进口价格和成本,以及跨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力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重要领域。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志,对构建新发展格局起到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若干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蓬勃发展。今年上半年,服务贸易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服务进出口总额达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
税收制度是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对我国制度型开放意义重大。一方面,一国宏观税负水平及其结构,既影响进出口货物和服务价格,也影响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净收益,进而影响一国货物和服务及生产要素进口价格和成本,以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一国国际税收制度与国际税收惯例的一致性程度,也将深刻影响跨境企业的涉税业务处理。此外,一国税制、税收政策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性,也将影响跨境企业的预期和生产经营决策。 我国涉外税制始建于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当时涉外税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同时,给予外资和外企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极大推动我国对外开放。1994年伴随增值税实施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有力推动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大发展。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不仅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还建立起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投资抵免制度,有效解决所得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对接高标准服务出口退税规则,跨境服务贸易或适用零税率,或实行免税政策,服务出口与货物出口享受同等退税待遇,提升我国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跨境数字服务征税成为国际税收领域一个突出问题,我国持续深度参与由二十国集团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导的“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自2019年以来,我国建立并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从提升税收确定性、解决税收争议、促进税收遵从等方面,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发展。 未来,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水平,需要持续优化税收环境。 加强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确定性。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提升税法质量、增强税收确定性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现行18 个税种中已有13个完成立法,但对服务贸易影响较大的增值税尚未完成立法。应加快增值税立法,以法律形式将符合国际惯例,且在实践中运行良好的跨境服务免税或适用零税率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下来,稳定纳税人预期,提升制度执行刚性。 落实并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在落实跨境服务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跨境服务不同情况,更好适用不同征税办法。强化增值税对最终消费征税的原则,并参考借鉴经合组织发布的《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服务指南》中跨境服务增值税处理相关建议,即对于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个人(B2C)的非现场消费服务,采用零税率政策;对于企业对个人(B2C)的现场消费服务,规定由服务提供地征税,并对服务提供地作出明确解释。同时,持续优化跨境服务增值税免退税流程,提高免退税办理效率。积极稳妥扩大海南自贸港等地实施的“参股免税”政策适用地域范围,推动我国企业所得税从“全球征税”模式转为“向有限属地征税”模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对外投资。 研究优化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实施金融、贸易、监管、税收等“一揽子”配套改革。离岸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受关注的新业态、新模式,也是我国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渠道。受所得税负担较高等多重因素制约,当前我国离岸贸易发展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竞争力。应全面系统梳理影响我国离岸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金融、贸易、监管、税收等“一揽子”配套改革。可考虑借鉴新加坡做法,选择优惠力度适中的离岸贸易税收模式,细化政策细则,制定高效征管办法,以降低滥用优惠政策的风险。 加强税收等领域多边合作平台建设。既可以是深入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的“硬”平台,也可以是广泛促进税收立法与征管经验分享与对话的“软”平台。以合作平台建设推动“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的后续磋商,引领区域税收治理规则,促进我国制度型开放,加强对国际税收风险的合作研判,共同解决平台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助力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税收环境。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9月11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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