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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金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副教授)廖晓明(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战纵深发展决胜的关键时期,乡村基层组织是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全面从严治党覆盖的“最后一公里”。近几年来,随着精准扶贫政策资源的不断下沉,中央扶贫政策给基层社会带来了很多发展机会,政府对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然而,基层扶贫“微腐败”事件频发,“微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巨额的资金和扩大的权力为腐败带来了可能,成为了“蝇贪”的盘中之物,“啃食”了百姓的获得感,严重影响着国家扶贫的进程,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亟须加强监管和治理。因此,在全面实现贫困“摘帽”的同时,必须大力治理基层扶贫“微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破窗效应”在基层扩散,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政治生态。
一、文献回顾
“微腐败”研究一直是国外腐败研究中的重要议题。Petter Langseth从腐败的后果将腐败划分为重大腐败和轻微腐败(petty corruption),认为轻微腐败是“涉及小额的金钱交易、通过优惠待遇给予小恩小惠,或为亲戚朋友安排非重要职位”。Scott从腐败的类别上认为轻微腐败指的是相对较小的贿赂。Abigail Ball用一个贿赂游戏模拟“微腐败”交易,发现较高的负外部性效应与较少的贿赂存在相关性。“微腐败”是街头(基层)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索贿、受贿行为,会造成社会不平等、社会信任下降、影响民主质量及政府的执政能力。国外多数学者认为治理“微腐败”要保证司法独立,加强司法一体化建设。
近几年来,国内对“微腐败”的研究日益增多。2012年,沈凝首先提出“微腐败”概念,但并未作出界定。自我国2014年实施精准扶贫政策以来,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成为媒介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扶贫领域中的“微腐败”指的是基层扶贫领域中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具体表现为利用职权影响力牟取相对较小数额的利益,其本质是公权私用和公权力的滥用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我国扶贫领域腐败呈现出多样化、基层化、关联性强且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基层扶贫干部在资金使用、政策执行和干部作风三个方面“微腐败”问题突出。基层官员“微腐败”朝着纵深方向和“裂变式”扩散发展,会经历潜藏期、酝酿期和激发期这一过程。村官腐败是阻碍精准扶贫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同时,基层社会政治的“圈子文化”、资源配置的“差序格局”、宗族观念和全能特权思想等是引发基层“微腐败”的政治文化要因。“微腐败”以潜规则的方式扭曲行政信息、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严重破坏了基层的政治生态。
目前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以报纸文章为主,重视观点呈现,忽视学理探讨。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微腐败”的内涵、外延、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缺乏一个系统的指导性理论框架,导致治理实践理性程度不高,治理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本文应用交易成本政治学这一框架分析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发生逻辑,进而提出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有效路径。
二、交易成本政治学: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一)交易成本政治学的理论框架
罗纳德·哈里·科斯于1937年首次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并广泛应用于经济关系的分析之中,威廉姆森系统研究了交易成本理论并形成了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CE)。20世纪8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派开始研究政治学,道格拉斯·C·诺斯最早提出利用交易成本分析模式来研究政治过程,他关注到政治制度和组织中也存在交易成本,并提出了“政治交易成本”这个概念。诺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衡量和实施契约的成本,政治交易成本是在政治领域内交换权利所消耗的各种资源。诺斯关注到相较于经济市场,政治市场更容易被交易成本困扰,政治过程会出现“工具理性”失灵,致使政治效率更低。此后,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Avinash K.Dixit)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试图建立一个新的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框架,用来解释政治领域的行为和制度,使人们开始关注政府组织中政治制度的无效率问题。交易成本政治学(Transaction-Cost Politics,TCP),将交易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到政治学,认为在政治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政治学是对政治交易研究的新发展,它是一个融合了委托-代理、激励与承诺、寻租、政治交易及国际经济谈判等范畴的综合分析框架,成为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一个新兴、前沿的研究领域。
交易成本政治学的基础分析单位是政治合同,合同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为假定,表现为有各种各样的代理关系且关系复杂模糊。政治合同多为政策与选票的交易承诺,合同很少是两个确知的缔约者,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合同一方是公民个人或利益集团机构,另一方是政治家或行政管理机构。同时,政治合同的参与人都符合有限理性人的人性假设且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为了规避非法行为的出现,例如行贿,会形成一些隐性的或替代的合同。合同内容表述模糊并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合同当事人容易逃避责任、转移过失。所以,这样的政治合同缺乏效率,难以执行到位。同时,政治合同在多数情况下很少受到外部强制实施机制的约束,比经济合同更加复杂,更难强制实施,而且,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也难以实施实质性的惩罚。另外,信息拥堵、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是诱发政治交易成本高的主要因素,最终导致参与者工具理性失灵,政治效率低下,如图1所示。
图1 交易成本政治学理论分析框架
交易成本政治学的分析框架是以政治合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围绕政治效率这一核心主题,通过政治交易成本这一解释变量,分析政府部门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即治理机制问题,实现提高政治制度效率的目标。在工具理性失灵和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的背景下,通过权力约束、组织承诺和激励优化等手段可以降低政府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而遏制政府官员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政治合同中正常的契约关系,还可以提高政府的责任感和公信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治理的有效。
(二)应用交易成本政治学框架分析扶贫“微腐败”的逻辑与适用性
基层扶贫“微腐败”本质上也是把公共权力化为私用的行为,但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有所不同,它发生在精准扶贫国家战略实施的特殊时期,因为脱贫时间紧、力度大等问题,扶贫资金、政策和权力在推进过程中会出现超出常规的现象,为腐败的发生形成了机会和空间,这不仅会影响扶贫的成效,也会恶化基层治理环境,阻碍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基层扶贫“微腐败”交易成本有两个特点:一是存在“微”不可见的增量成本,微小到人们常常会忽略它。比如,伴随着扶贫资金更大规模的投入,扶贫工作人员从中央扶贫资金增量部分克扣一小部分资金,基础资金部分不变,如从增量资金100元中克扣2元,因为交易成本只占增量成本中很小一部分,贫困户及相关利益者不易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损,让人感受不到“微腐败”的发生,故而忽略了对扶贫人员及其工作的监督。二是存在关注政策的注意力成本,农户无暇关注政策变化。农村贫困户大多是因病、因学、因残致贫,这部分群众对社会的关注度不高,也无暇关注相关扶贫政策和法律,或者因文化程度低等原因没有能力去领会相关扶贫政策,这就给一些想通过扶贫行为谋取私利的人带来了截取政策红利的机会。由于扶贫“微腐败”行为涉及很多领域,加上血缘、地缘关系的影响,村民对“微腐败”行为容忍度较高,把“微腐败”行为默认为见怪不怪的“潜规则”,无形中纵容了扶贫“微腐败”行为,让不是贫困户的人搭上了政策的便车,挤占了其他贫困户的利益。
本文从交易成本政治学角度解释基层“微腐败”的发生逻辑,交易成本政治学框架是可以解释的分析框架,它关注到了政治过程中存在无效率的问题,这符合本文的研究情境。本文的问题意识是:在精准扶贫政策环境下,扶贫行为是否存在政治交易成本?基层“微腐败”是如何生成的?交易成本政治学框架下如何有效治理“微腐败”?引入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可以丰富对“微腐败”发生机理的认识,从实践上有效遏制“微腐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本文所采用的案例是基于笔者在参与H省贫困退出国家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的调研实践而来的。
三、基层扶贫“微腐败”的生成逻辑:S镇D村的经验分析
D村位于中国中部地区大别山腹地,是H省Y县S镇下辖的一个行政村,Y县是H省的重点深度贫困县,D村又是全县重点贫困村,村域面积4平方公里,距离县城35公里,到集镇中心有5公里路程。该村有茶叶、药材、蔬菜、光伏发电四个主导产业。全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共175户540人,外出务工200余人,2018年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0元。现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共64户184人。D村是Y县唯一一个由省、县两级组成的两个驻村工作队帮扶的贫困村。D村依托B大学的资源优势和Y县商务局的对口帮扶,在2016年整村脱贫出列,并率先被确定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在优势扶贫项目和资金等资源嵌入的条件下,D村村民却频频上访举报村支书Z某在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中优亲厚友、违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并充当家族势力代言人等一系列“微腐败”问题,甚至在最近一次的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有部分村民当场发泄不满情绪,干扰了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D村复杂的政治生态环境,使农户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阻碍了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推进。基于上述交易成本政治学框架,可以分析扶贫过程中的政治交易成本及其背后的“微腐败”发生逻辑。
(一)基层扶贫中存在委托-代理性的政治合同
在官僚体系中,委托-代理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权力链和政治合同的内容比经济合同更为模糊。脱贫攻坚是我国各级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五级书记负责制的国家战略工程,中央以签订“军令状”的方式层层落实地方政府的扶贫责任。乡村是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最后一公里”,是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的主战场,为了完成脱贫攻坚的政治任务,驻村工作队、扶贫第一书记等外部扶贫力量作为特殊的治理主体积极投入到“嵌入式扶贫”中,与贫困村及其村民展开互动。在嵌入式的扶贫过程中,村“两委”扮演着多重代理人的角色,不仅是公权力的代理人,还是县、乡基层政府完成脱贫“摘帽”任务的代理人。D村村级组织既要面对农户完成自上而下的国家脱贫任务,还要面对农村社会维持村庄的稳定。在代理过程中,D村村“两委”要承担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产业经济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维稳等多项具体任务。此外,B大学和Y县商务局是对接D村的精准扶贫对口单位,同时,S镇政府安排一名镇干部作为镇驻村帮扶干部对接D村扶贫工作。村“两委”都要配合完成这些帮扶单位和扶贫干部的扶贫工作。在官僚制组织结构中,权力等级链是复杂的,下级部门不仅要接受上级权力的纵向指挥,还要接受分支机构的横向影响。村级组织是国家治理权力的末梢,村“两委”在落实精准扶贫政策过程中面临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压力处境。因此,在乡土社会,官民之间在长久的互动中形成了非正式或半正式治理结构,精准扶贫这项政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限理性人,为了规避非法行为的出现,会产生一些隐性的非正式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和转移过失的机会,缺乏效率,这为村干部发生“微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
(二)因信息拥堵引发贿赂偏好和道德风险
在政治活动中,信息拥堵指的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情况。信息不对称会引发各种交易成本,包括逆向选择偏好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偏好会导致信息信号显示与筛选过滤成本,如果需要代理人公开真实信息,就必须向代理人支付经济剩余或租金,对委托人而言,放弃也是一种成本。就道德风险而言,它会带来监督和激励的成本,委托人要有承担更大道德风险的能力,如果代理人对道德风险的态度不确定,就会产生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
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乡镇政权深度嵌入乡村社会,村级自治组织出现了行政化和官僚化倾向,这不仅弱化了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而且强化了乡镇政权对村级自治组织的领导作用。腐败发生的根源在于权力和信息这两个不对称性。村干部利用信息优势和政策资源一方面完成上级政府发包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微腐败”发生的机率。在扶贫期间,B大学与Y县商务局共同捐资援建了D村占地面积达600平方米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1200平方米的群众活动广场,项目总投资近100万元。B大学每年捐资10万元共计40万元用于对口帮扶建设工作。在对口帮扶的资金管理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公开力度不够,引起了村民的极大猜疑。
村民反映2016年国家拨给D村的100多万元扶贫建设项目账目不公开,去向不明;2010年县帮扶单位商务局给村的扶贫化肥不知去向。有群众反映Z某插手购置新村部门窗,从中得回扣,收受国土项目老板礼金。(信访举报件201706)。
另外,Z某“家长制”“一言堂”作风严重,一直不公开村集体财务收支结算、村部建设的采购过程和财务明细,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老支书把村集体的钱看作是自己家的钱一样,对每一分钱的进出都管得很严很紧,把村里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就当作自己家的事一样,所以大家不免都对他有些看法,在村里说三道四。(S镇党委书记访谈记录2019LC22)。
(三)由机会主义诱发权力的俘获
在交易成本政治学中存在多重且复杂的代理关系,常常存在共同代理的行为。所谓机会主义就是在政治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而产生的特殊行为,它将道德败坏和动态不一致结合在一起。在委托-代理治理结构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根据有限理性人的假设他们都是利己主义的理性人,代理人会利用信息优势获得额外的收益,即道德风险。在村民自治组织中,村民是公权力的委托人,村“两委”是代理人,村“两委”成员具有双重代理身份,行政权与自治权合二为一。村“两委”成员可以利用工作关系获得更多的信息,而村民却很难主动获取和掌握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代理人村“两委”产生了机会主义的机会。
村支书Z某现年67岁,担任村干部16年,在2002至2019年1月期间先后在D村连续担任了4年的村主任,12年村支书兼村主任,因村支书Z某有一个残疾的儿子,2015年Z某家被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有村民多次向镇纪委实名举报老村支书公权私用的行为。
Z某将其子列入贫困户,利用职权用临时拆户的手段为儿子骗取精准扶贫补贴;在有楼房的情况下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用精准扶贫项目骗取电商补贴若干元;在没有任何人记账的情况下,Z某把自家拆房的石头往村部建设地运送,利用自己的职权任意收取村集体的钱装进自己私人腰包里。(信访举报件201802)。
经S镇纪委调查,这些村民举报的问题虽然不完全属实,但确实也发现Z某利用自己的权威身份和完全信息,实现了权力的俘获,满足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Z某先后通过更换户主和拆户让其子评为贫困户享受了精准扶贫政策,支持其子开办农家乐享受1万元补助,将自家改扩建的楼房用其子贫困户的名字报了易地扶贫搬迁自行先建名额,享受补贴资金3万元,也将自家拆屋的石头卖给了村部建设获利1840元。(S镇纪律委员会案件调查笔录201806)
“微腐败”的发生需要权力的支撑,在政治交易中,不仅权力被当作钱权交易的筹码,而且权力本身也在交易过程中起着推动的作用[20]。虽然我国基层官员掌握的权力不大,但农村基层的非正式权力在差序格局的影响下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正式权力。村干部在扶贫资源分配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权力的俘获和寻租行为。
(四)由资产专用性引发腐败犯罪风险
资产专用性是指政治参与者为了获取未来的政治利益,会在自己的政治任期内配置某项资产或通过一项超过任期的长期承诺来阻碍未来可能发生的变革,以确保自己能获取长期利益[21](P17-18)。在政治过程中,政治家任期会影响政治交易,他们会利用资产专用性使政策陷入锁定状态,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D村村党支部共有3人,分别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1人,村财经委员(村会计)1人,村妇女主任1人。村支书和村会计因个人利益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内部矛盾,在新村长刚上任不到一个月,老会计F某就带头到村部闹事,这在D村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在评估调研过程中,D村一度因为产业扶贫、财务台账等检查材料缺失而影响了精准扶贫成效评估。
老支书和会计两个人有私人矛盾,2018年近半年没有讲过话,原由村会计负责保管的村财务资料、产业发展台账等在换届后不见了,应该是被心怀不满的会计带走了。(S镇驻村帮扶干部访谈记录2019YS21)
村会计F某在职期间,领头承包经营了村集体所有的大棚蔬菜基地,每年上交租金仅1万元。新村支书(村长)上任一个月后,会计F某带头到村部闹事,要求重新分配村集体利益,要求降低大棚蔬菜基地租金,从1万元降到7000元,否则就退股、拆掉蔬菜基地的大棚。他就是要分村集体利益,村里这些人在乎的是家族、个人利益,根本不讲法,他们认为精准扶贫就应该大家都得好处。(扶贫工作队队长访谈记录2019WS30)。
因此,2019年村两委换届时三名村干部全部被换下,但此次换届选举因为派系之争引发了村民更大的不满甚至冲突。村民甚至将村干部视为家族势力和利益分割的代言人。
Z家族认为新的村长就是老支书培养的接班人,村主任的选举成为了一场家族利益的“抢夺战”。(驻村工作队长访谈记录2019SM26)。
由于群体道德缺乏,造成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混同冲突的局面。村干部害怕因选举换届失去既得的私人利益,故而试图干扰或控制村集体的专用性资产,使得先前的政策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此降低私人收益被剥夺的风险。
四、基于交易成本政治学框架分析的基层扶贫“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在脱贫攻坚国家战略实施的过程中,过高的政治交易成本会诱发基层扶贫“微腐败”,降低精准扶贫政策的效率,从而影响基层扶贫的成效。针对上述基层扶贫中产生的政治交易成本以及“微腐败”发生的原因,运用交易成本政治学的逻辑框架,笔者提出以下解决基层扶贫“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一)建立承诺机制,抑制机会主义的发生
在政治活动中,事后行为自由导致了机会主义的蔓延,因而采取事前承诺的方式可以有效抑制机会主义的发生。权力主体的承诺因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变得趋于模糊,政治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深化了承诺的不可信,这是机会主义行为滋生的重要原因。一个承诺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其首要前提是承诺必须是可信的,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诺内容事前十分清晰并可以观测,二是承诺事后是不可逆转的。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增加基层干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承诺的可信度:第一,锁定行动。基层干部在上任之前,可以事前公开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即权力清单,并主动改变自己的固定偏好,或者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第二,授权监督。代理人可以主动授权第三方来监督自己,比如发动村里的老党员、新乡贤、宗族理事长等对扶贫干部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重复和信誉。信誉即指不完全信息,行动往往比口头承诺带来的信誉度更高,因此,可以通过村干部和村民重复博弈来获取相互的合作,建立信用机制,压缩“微腐败”发生的空间。如果基层干部重复或信誉的影响力大,则不需要正式的承诺机制。
(二)引入差异化竞争激励机制,防止资产专用
激励即通过一些措施保证人们不会违背约束。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人行为取决于他对风险的偏好。基层村干部掌握资金和扶贫政策资源的初始分配权、发言权和决定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基层干部基于多重代理人身份,在实施多重任务的代理过程中会出现不同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增加了“微腐败”发生的风险。激励机制能够影响执行机构的信息和行为,政治交易中的激励机制往往不是通过货币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激励通常是低效的。村干部的收入与村集体经济挂钩,在资源贫乏的乡村,村干部的收入低且不稳定。由于干部体制的原因,作为代理人的村干部对职位晋升并不抱希望,所以他们更注重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满足。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代理人在履行多重任务的压力下,选择完成委托人交办任务的优先次序并不能一致。为规避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不同的代理任务进行有差别化的激励。对完成很难观测到的代理事项时,应该采取低强度的激励机制,因为如果将努力转移到不可观察的活动中,会降低其他可观察行为结果的激励效率。所以,为了避免代理人对任务优先次序的挑选,需要通过不同的激励强度来保证全过程的质量。其次,增加竞争机制,把竞争作为衡量标准,评估出优秀的代理人,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并赋予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金支持,实施正向激励。
(三)完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避免权力治理的内卷化
在政治领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很多时候被广泛接受的非正式制度所保护,如同他们是从正式法律系统中获得力量一样。规范是解决群体内部斗争的有力机制,领导权就是规范的对象。然而,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中,社会关系是私人关系的增加,社会交往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建立在对契约的重视之上,而是依赖于熟悉的乡土规矩和行为习惯,因此,乡土人情因素对村干部权力影响很大。“合于礼”往往使村民对村干部某些“微腐败”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上级政府基于村干部是自上而下扶贫发包任务的落实主体,因而常常对村干部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宽容对待,这无形中增加了村干部“微腐败”的发生机率。这种夹杂宗族人情、私人感情、世俗面子的干群关系已经不是单纯的工具性关系,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利益的交换和互惠。委托人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如限制或者严令禁止代理人从事某些行为。非正式治理或半正式治理技术在我国乡村治理中非常普遍,这是一种达成村干部与村民“默契”的内生性制度,然而也掩盖了权力运作背后的腐败问题。因此,建立现代公共秩序和规则,实现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制度化治理,是基层治理模式转型的方向。必须规范基层干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使基层干部的权力运行透明化,不让制度沦为“稻草人”。近年来,河南省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微腐败”治理体系,广东省创新了“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发动扶贫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各级帮扶单位等各种外来扶贫力量,发挥多元监督的合力作用,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权力监管网络。河南、广东的做法,对防治“微腐败”无疑是有益的。
(四)建设大数据共享平台,消除信息不对称矛盾
只要有代理关系,就会存在信息拥堵的交易成本问题,因而,信息透明度被视为政策治理的良方。政策透明度越大,信息越真实精确,反之,信息就模糊不可信,继而会增加政治交易成本。精准扶贫政策过程是一种很多参与人进行的复杂的策略博弈,要化解因信息拥堵引发的“微腐败”问题,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上通过信息赋权来实现信息共享。一方面,要让村民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通过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改善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例如,贵州搭建“扶贫云”大数据监督平台。借助大数据技术,以建档立卡户的信息为基础,建设共享的信息平台,既有利于贫困户快捷查询、了解扶贫政策和帮扶主体责任,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举报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加强腐败惩治与廉政风险防控。另一方面,要打破不同横向系统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壁垒,消除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各个系统部门的行政效率,强化对基层扶贫“微腐败”的高效预警和防控。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畅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能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五、结论
国家精准扶贫政策使基层社会治理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一方面国家向基层投入了更多的项目和资源用于脱贫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基层扶贫领域权力腐败的事实。通过交易成本政治学的分析框架,解释了扶贫领域政治交易成本是如何产生的,揭示了S镇D村“微腐败”发生的逻辑。在理性的分析框架下,发现扶贫领域的社会治理结构是复杂的,存在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扶贫任务的特殊性,通常政策在基层落实过程中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这就为“微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空间,致使不能真正实现政治的高效率,这应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扶贫实践中出现的基层“微腐败”问题,可以从降低政治交易成本出发,以完善治理结构为目标,建立承诺机制、大数据信息系统,实现有差别的激励机制,激发乡村多元主体参与“微腐败”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民脱贫获得感,最终实现国家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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