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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等:妥善处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矛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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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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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 胡振通(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胡凌啸(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综合考虑地域间禀赋差异,提高改革的地区适应性,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统筹处理好以下三组关系。
一是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需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依法开展,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然而农村改革的复杂性在于,乡土社会习惯于通过村规民约解决内部问题的运行逻辑,很可能会和现行法律规定产生冲突。以西宁市对“外嫁女”的身份确认问题为例,大通县黄家寨镇黄西村在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时,明确了6种不确认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情形,其中有3种均指向外嫁女。该村党支部书记反映,章程的制定是严格按照程序,由村民们举手表决通过的,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然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上述情形却已经构成了对农村妇女正常权益的侵犯。改革的目的是让农民群众平等分享收益,要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就要处理好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关系。
二是妥善处理借助外力和激发内力的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红利的充分释放,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良好运行并能持续创造收益的基础上,这要求激活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动力。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借助外部扶持,缺乏内生动力。如重庆市2016年至2018年共投入财政资金10.44亿元,支持2924个村通过多种模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截至2018年底,重庆市有经营收入的村4946个,占总村数的55.7%,无经营收入的“空壳村”3934个,占总村数的44.3%,全市真正依靠自主发展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的村庄数量并不多。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刺激,有利于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迈过发展初期的门槛,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不能培育出“长期扶持型”或者“政策依赖性”集体经济,要聚焦造就“自主发展型”集体经济,让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手段和方式。
三是妥善处理整体推进和个体提升的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覆盖全部农村,既要突出特色典型村,也要照顾落后薄弱村,可以采取个体试点带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同时高度关注改革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如青海省不同市州之间在集体资产总量、改革工作进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西宁市集体资产总量占比50%,是其他7个市州的总和;省内集体资产量最多的是西宁市杨家寨村,集体资产总额2.02亿元,最少的是玉树州代渠村,集体资产总额236万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消除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但要重视区域的不平衡问题,妥善处理整体推进和个体提升的关系。
摘自作者文章《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四区市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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