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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助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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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09: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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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大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成为我国消除贫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而农村合作社作为相关者,在汇集农民智慧、集中农民力量、帮助农村居民获得切身实惠的同时,还凭借其蕴含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
  作为社会组织之一的农村合作社,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缺位错位现象。长久以来,专家学者对合作社的定义大多着眼于其经济意义即生产经营性,相对于合作社的社会意义即为社员提供服务方面,尤其是社会保障功能上的研究较为缺乏。应该了解的是,虽然农村合作社不能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障责任,但在作为农民自发组织的互助体系建设时,它能够很好地为社会保障做补充。而且在发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不足、提升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作用的同时,合作社会自发地为村民集体扩大其保障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因此,针对合作社所能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进行分析,对于我们发现并促进其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效果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发展路径使得我国不同区域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存在着较大差异。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联产承包制不仅有力促进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还解放了他们的生产能力,但农村地区的组织结构与生产制度并未在此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改善,还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当前,为实现中国梦、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从满足基层社会需求出发,提升农村居民对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满意程度,我们需要在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状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地区合作社在此问题上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以促进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提高与发展。为了在质与量上同时提高农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让广大农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体会到政府扶农惠农政策给予的帮助,我们应多方位、多角度,从制度层面加快农村地区合作社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升级与融合,这对于我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合作社的养老保障属性。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区域,既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约束,又因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和对养老保险政策内容了解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居民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后相关服务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又进一步削弱了他们的参保意愿。根据相关地区实践经验可以了解到,农村合作社对资源的有效统一组织与调配,能够实际地帮助当地居民降低养老风险,提供满足切实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员每年从合作社获取的收益中,上缴一定比例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与管理,资金作为社员今后的养老保障,或弥补仅依靠新农保等相关社会保险导致的保障路径单一所造成的收益不足,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未来养老的经济负担。
  合作社的医疗保障属性。新农合制度虽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及,但是仍存在报销范围及比例受限、报销实施不及时等现象。这不仅会给部分低收入水平的群众造成负担,还有可能耽误患者的及时救治。而农村合作社可以从农村群众角度出发,经参社村民同意,从集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成立专项健康资金,一来可以弥补合作社成员新农合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以减轻其患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二来可以于合作社内设置卫生室,为患病社员提供便捷的初级处理与日常体检,做到小病可医,大病可防。这不仅使得农村合作社起到了保障社员健康的作用,也有助于新农合制度可以集中整合医疗资源,解决患重病、大病参保群众的医疗需求。
  合作社的社会救助属性。目前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只在2014年颁布了由国务院通过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据统计,多年来国家针对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稍显不足,合作社的社会救助属性并不是指《暂行办法》中所包括的范围广泛的救助,我们对它的设想仅是针对合作社内部参社人员而言。在生产生活正常周期内,收缴部分资金建立救助基金,当社员个人患严重疾病、突发事故或家庭遭受意外,导致生活出现困难时,合作社就应通过救助资金,采取现金或实物相结合的办法,帮助社员渡过难关。而且,对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生产效益的合作社,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救助补贴,救助手段也可以多元化。
  开发合作社社会保障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合作社的性质决定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合作社作为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自主地在市场上参与自由竞争,经济实力较强于一般公益性组织,拥有相当可观的经济实力。而合作社又不同于其他的经济组织,它由广泛群众参与形成,其不可避免涵盖着普遍的群众性、互助性和利他性,盈利并不是其首要目的。具体到农村合作社而言,它不仅是是农村弱势利益群体的代表,更是有效服务于农村弱势产业的经济组织。利用合作社平台,将各地农户的分散产业进行有效整合,集中人、财、物、地等各类资源,进行科学的统筹再分配,与其他种类的经济组织在市场上进行竞争,使得农民收入得以稳定,如此一来,在农村合作社内开展功能性社会保障措施就有了经济基础。从历史上看,农村居民互帮互助具有传统性,所以在成立合作社以及通过合作社建立局部生活互助类团体以实行其社会保障功能是可行的。
  农民通过合作社的二次保障可提高抗风险能力。经过多年的城乡二元化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是落后于城市,而农民也在该制度影响下,成为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弱势群体,但通过参与合作社,可以使他们在多方面找回一定的自我认同感。从近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我们可以知道“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而解决“三农”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解决农民问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旦调动起来,农村的整体发展就有了源动力。以合作社为纽带,加上国家政策的扶持,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农民的力量拧成一股合力,从为自我到为他人,从利己到利他的观念转变,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如此一来,农村合作社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能够建立起另一套保障农民生活的安全网,将分担参社人员可能存在的个人及家庭风险,减轻他们的生产生活负担。
  可供借鉴的国际成熟实践经验。农村合作社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作为一种遍及世界的经济模式,它已经存在了160多年,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已成为当下促进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我们通过对较为有代表性且与我们文化相近的日本农业综合合作社进行分析,其合作社主要职能有四点。第一,指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第二,开拓农产销售渠道;第三,建设农村体系内金融系统;第四,组织建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不难发现,这一制度的职能与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社相当,具体所做的内容也大致相同。通过政府的协助,日本农业综合合作社不仅在经济层面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也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互帮互助文化,利于农村生活的稳定。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合作社实践的进一步剖析,汲取有益经验,来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社在社会保障功能方面的发展。
  我国农村实际现状要求寻求多方位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虽然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政策扶持为主,辅以财政资金的投入,但实际还需个人及家庭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就西部农村地区而言,其集体经济已不多见,这样的局面直接导致相关社会保障任务归于个人和家庭,而最终依附于他们所持有的土地上。但随着市场经济下土地收益的不断下降,其保障功能也随之不断弱化,使得家庭内部抵御风险以及自我保障的能力都面临冲击。因此,政府需要主动组织引导农村地区人民成立合作社组织,在获得自我经济利益的同时,加强自我风险防御力量,以稳定农村农业以及和生产生活的发展。在政策实践方面,我国农业农村部已于2019年4月批准首批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采取多方合作方式,总结经验以期为该模式的有效推广打下坚实基础。运用制度化方式保障我国农民的经济利益、强化社会保障风险的群体抵抗能力,最终达到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情况的稳定。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农村地区社保资金问题来看,我们可以具体分为资金来源、管理与运行三个方面。首先是资金来源,到2020年,我国即将实现全面脱贫,但由于脱贫标准相对不高,农村居民实际的可支配收入未得到大幅度提升,受迫于经济压力,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其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少有效的市场化管理方式,也是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空间缩小的原因之一。最后,农村社保资金的使用是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也是影响他们实际参保的重要因素,当养老、医疗等现实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会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严重的影响。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管理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自2011年7月开始实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法制化时代。虽然从立法层次的角度上来说得到了质的飞跃,但是在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存在着大量对《社会保障法》执行不力、监督不足的现象,导致骗取、套取社保、医保资金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除此之外,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相关机构众多,保险公司、民政、财政部门等在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责任,使得农民在养老、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障需求上,没能得到及时的帮助。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农村地区,西部农村地区在农民参保率、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制度管理运行等方面都存在不足。而经济水平又会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文化水平,这些情况造成我国西部地区大多数低收入农民,一方面受困于可支配收入影响,对参保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因地处偏远地区,受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文化程度的影响,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偏见,对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存在迟疑。国家政策帮扶力度也有待加强,虽然在类似新农合等惠农政策上国家的补助在不断提升,但关于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扶持力度与配套服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各扫门前雪的工作态度与作风也需整改加强。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共享理念宣传普及的问题。政策受众群体的思想观念可以影响到一项政策或制度最终实施运行效果的好坏。农村群众会对社会保险所宣传的共享共保理念有所抵触,尤其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偏远地区。而这些地区恰恰就是经济不发达、老龄化空心化较为严重的区域,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远远高于其他地区。部分地方政府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得原本迫切需要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地区往往未能达到预期设计的参保比例。
  合作社助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建议
  明确合作社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首先需要明确其作为经济集体的产权制度问题,其次才是如何做好经营管理以及分配问题。对于产权制度的定义,其指的是由系统性的规章条例对产权关系进行规范、约束以及保护的制度。尤其是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产权制度更是关系到市场经济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合作社同样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只有做到明晰产权才能使得权责明确,才能突破制度上的发展瓶颈。当合作社在市场上站住了脚,给农民带来了经济利益,才会让他们相信通过合作社同样可以补充满足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因此,应以完善产权制度为抓手,大力发展合作社,同时为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加强合作社运行规范的法制化建设。我国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次年,农业部即现在的农业农村部颁行《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随后又补充颁布与合作社相关的登记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但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与市场环境下,应进一步提高要求,使得合作社运行必须做到办事人员守法、经营合法,这样才不会影响到合作社的市场经营,才能找到立足根本,不会影响参社群众的个人利益。因此,我们要针对农村合作社的法制规范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利用法律约束、引导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运作。
  针对性提高合作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作用。我国不同农村地区社会年龄、人口结构有所不同,他们对社会保障需求也存在多样性。从东西部地区比较来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在全国范围内走在前列,因此,农村地区合作社应将其提供的补充性社会保障重点放在合作医疗、优抚以及社会福利上面,从而将社会保障网织的更密,使得农村居民生活得安心,在参与合作社工作时更加主动积极。反观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老龄化、空心化情况突出,合作社所需要关注的重点应放在养老、医疗等基础性民生社会保障方面。
  在合作社互助共享的基础上提高利益分配与保障机制。利用合作社机制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在互助共享的理念基础上,保证参社群众的自主参加合作社的权利,社内财务进行公开透明,社事民主化管理等主要原则。只有将农民自身利益与合作社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提高社员生产积极性,增加大家的利益分配,才能使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得以实现,在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上走的更远更扎实。(来源:中国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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