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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李友梅:保持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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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5: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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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梅(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大学教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7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有序运行,在社会治理方面,体现为正确处理秩序与活力的关系,保持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局面,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社会管理体系。在当时的条件下,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相互匹配、彼此支撑,人们的生产生活被有序组织起来,并形成了高度一致的社会认同。在此基础上,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取得了“两弹一星”、人工合成牛胰岛素、杂交水稻新品种等一系列重大科技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极大释放了经济社会活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劳动力流动加快,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解放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制度支持,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活力。社会流动规模扩大、速度加快,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丰富,呼唤传统社会管理方式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同时,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尤其是随着城市住房改革快速推进,具有社会属性的业主委员会、带有市场属性的物业公司等应运而生,显现出基层社区主动解决自身问题的动力。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社会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秩序与活力之间取得新的平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到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体现了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多样,而且彰显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表明我国在处理秩序与活力关系方面的认识和实践进一步深入。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任务首先落在了基层社区。比如,上海市坚持“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两张网建设,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活力,在基层社区努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好为全体居民提供多层次公共产品,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过加强街道党工委职能作用、有计划购买社会组织的民生服务等方式,基层社区逐步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治理工作者的服务意识逐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的制度化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逐步形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基层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探索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从中可以总结梳理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多方力量形成合作机制,促进社会自我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秩序与活力之间动态平衡的认识,将为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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