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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员结构异质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实,融资难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外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难,内部从成员处获得融资也难的双重约束。笔者和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以获取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融资解决的途径缺乏可行性。通过田野调查和案例的分析,认为以“项目”为依托的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作社内部成员缺乏融资积极性的问题,从而为异质性合作社解决融资困难提供一条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内部融资;利益共享;异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之一,在“小农户”和“大市场”对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农村产业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农民合作社资本密集程度逐渐上升,资金缺乏和融资困难已成为影响其功能发挥、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笔者于2013年对内蒙古自治区1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融资面临着外部获取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困难、政府支持能力有限,内部留存积累匮乏、成员缺乏融资积极性的融资渠道双约束。其他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例如黄健(2011)[1]对湖南省156家农合社融资的调查、刘伟建(2010)[2]对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的融资调查、余丽燕(2011)[3]对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的抽样调查、郑丹(2011)[4]对山东省青岛市和青海省海东地区的问卷调查、马丁丑(2011)[5]对甘肃省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抽样调查、李继志(2013)[6]对湖南省沅江市农民合作社的融资调查、程京京(2013)[7]对河北省农民合作社融资渠道的调查、齐巍巍(2013)[8]对安徽和河北两省5个县区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孙才仁(2014)[9]对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的调查等。 一些学者从合作社外部的政府角度提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包括对农民合作社资金支持的一些建议(苑鹏,2007[10];孔祥智,2007[11];王曙光,2008[12];邓瑶,2010[13];徐旭初,2014[14)。但是这些建议大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解决路径。更多学者着重关注合作社如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王春雨,2008[15];郭红东,2011;赵凯,2011[16];程京京,2012;齐巍巍,2013[8];宋雅楠,2014等)。这些问题研究的背后隐含着这样的假定,即解决合作社融资难的根本途径在于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实践中,农民合作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就笔者调研的15家农民合作社来说,所有样本农民合作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需求,却无一家获得以合作社组织为承贷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根据张龙耀(2012a)[17]的推算,2010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承贷主体的贷款占涉农贷款的比例小于6.65%;张静(2013)[18]通过对浙江省28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7.47%的合作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部分贷款;资金需求获得完全满足的合作社只占3.88%,基本满足的仅占48.54%。黄祖辉、俞宁(2010)也指出,浙江省约有59%的农民合作社存在银行贷款上的困难。对于合作经济和金融水平发展领先的浙江省来说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发展水平不如浙江的其他地区。这说明,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民合作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资金需求是相当困难的。 另一些学者开始对合作社内部融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他们发现合作社内部的融资“似乎”与合作社成员结构存在一定关系:参与成员除发起人和核心社员外,其他社员主要以低收入劳动者为主,以现金入股的比例仅为38.34%(马丁丑,2011)[5];大部分普通社员没有向合作社投资的热情(张龙耀,2012)[17],非核心成员“入社不入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张龙耀,2012)[19]。成员的强异质性及普通社员实际获得收益水平普遍较低的状况导致普通社员对合作社进一步的资本供给障碍(崔宝玉,2008)。余丽燕(2011)[3]通过对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融资状况的调查,发现理事会成员的个人资金是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笔者也在对内蒙古地区农民合作社的调研中发现了成员结构异质①与成员对合作社融资积极性存在相关关系:15家合作社都获得了“重要”社员(理事长、发起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资金支持,却只有两家合作社获得了“普通”社员(小农户、兼业农户)的资金支持。 从表面上看来,合作社内部融资约束主要在于合作社缺乏普通成员的融资支持,解决的途径就是增加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融资的积极性。但是如何增加普通成员融资的积极性?这首先需要寻求普通成员缺乏积极性的根源。本文认为,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阻碍了内部“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进而造成合作社内部融资的约束。 二、异质性合作社内部融资约束的现实分析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基于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以生产、经营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共同利益的实现是农民合作社存续并发展下去的关键,而实现共同利益需要农户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包括生产、销售、资金各方面的协作。然而基于要素投入的差别,异质性农民合作社成员间利益目标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林坚,2007;黄胜忠,2008;邵科,2008;崔宝玉,2008)。一些成员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了更多的要素资源,不仅投入了可计量的资金要素,而且投入了目前尚无法准确计量定价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要素,在合作社扮演重要角色,是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大多数成员则仅投入了有限的自然资源要素和少量资金要素,更多只是一般参与者的角色,是合作社的普通成员。在投入悬殊的对比下,核心成员的利益目标远大于普通成员。且基于投资的风险性,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必然由核心成员所掌握拥有(林坚,2007;孔祥智,2010;徐龙志,2012;于会娟,2013),且收益分配制度必然倾向于核心成员。因而可能存在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参与资金合作②的积极性是不同的。 在调研中,笔者关注到:虽然只有两家样本合作社获得普通成员的资金支持,但是却有13家合作社均采取由普通成员借款给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将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借款用于合作社的生产发展,而非由普通成员直接给予合作社融资的操作办法。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就是本该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的融资成本,转嫁到核心成员身上。这充分表现出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融资的差异性,即核心成员融资积极性高、普通成员融资积极性低。同时,这表明上述现象的存在并非由于普通成员缺乏资金实力。经过对这些合作社的调查,笔者认为普通成员缺乏融资积极性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所致使的普通成员不愿对合作社融资,二是基于对投入要素的收益保护致使核心成员排斥普通成员对合作社入股融资。 (一)合作社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合作社的产权界限和日常的经营管理上 在调查的所有合作社中,86.67%的合作社资产是由人数占比少于20%的成员出资的,而出资成员人数占比小于5%的合作社达53.33%(见表1)。这种合作社建设发展资本要素投入绝大部分来自核心成员投入的现象,使得合作社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归这些少数的出资成员(也即核心成员)所有。并且,无论是合作社内部的普通成员,还是合作社外部的所有关系者,都只将合作社所有权视为核心成员所有,却未曾将合作社所有权视作所有成员共有。同时,我们对合作社的普通成员进行了抽样访谈,在受访的47名普通成员中,无一成员能够清楚表达其所在合作社的出资情况。尽管我们并未访问全部合作社的普通成员,但是鉴于农村地区特有的地缘血缘关系,同一合作社内的普通成员获取信息的渠道及获取的信息大都一致。因此,我们基本可以推断,现实中合作社的资产情况有很大可能是除出资成员以外谁都无法辨别清楚的。 另一方面,现实中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既没有经典合作社的民主性,也没有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规范性(张晓山,2002)①。在受访的47名普通成员中,没有成员可以清楚了解合作社的盈利水平,甚至是合作社产品的销售价格。鉴于上述同样的缘由,我们也推断绝大多数合作社的普通成员都无从得知合作社的经营信息。在由核心成员掌控的合作社的现实中,我们必然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核心成员为了有效控制合作社、控制利益分配,往往是刻意控制经营信息外露的。 综上所述,普通成员既无法弄清合作社的所属权,也无法弄清合作社经营的好坏甚至盈亏,因此不愿给予合作社任何形式的融资。 (二)核心成员对其投入要素所获收益的保护,起源于某些要素具有稀缺性却又无法准确定价或量化的特征所造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同其他商业组织一样需要经营管理,如内部成员的协调、生产的安排、销售的管理、与外部有关部门的组织公关等。作为一种特殊的扎根农村的商业组织,社会资本在合作社处理这些关系时,比其他商业组织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个人的威望、信誉、人际关系、销售网络等。显然,这些社会资本只有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才拥有,并已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中去了。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合作社最吸引普通成员入社的是保证其农产品的收购和收购产品时的部分价格优惠。这主要是因为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一般距离规模化、成熟的市场较远,使得普通农户更加缺乏对接市场的能力,而对成员保证产品销路正是核心成员利用社会资本要素优势发挥产品对接市场能力的体现,也是绝大多数合作社普通成员最为看重的入社优势。这些社会资本要素虽然难以准确衡量,但可以通过样本合作社对成员提供的服务得到一定反映,如为社员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占比93.33%)、使用合作社品牌(注册品牌、未注册品牌都有)服务(占比53.33%),较多合作社对成员实现产品购销价格优惠(占比60%)和保证收购产品数量(占比73.33%)。 然而这些社会资本在现有合作社管理技术下很难准确衡量,其往往是嵌入到其他要素(更多是嵌入到资金要素)中,与其他要素一起发挥作用,并强化其他要素的作用,却难以将其从其他要素中剥离出来的。因此,合作社现有对社会资本要素收益的分配,往往是嵌含在资金要素的收益分配中的。 此外,人力资本要素所包含的个人的管理能力、经验和所耗费的精力,也是普通成员所缺乏的。在所有样本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前十大出资人所占的比例超过70%以上,其中73.33%的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前十大出资人完全重合。这一方面说明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都掌握在少数出资的核心成员手中,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核心成员投入的人力资本要素贡献。但是,由于许多合作社处于“互助益贫”的包装,人力资本要素投入并未在收益分配中得以体现,核心成员必然要求其收益嵌含在可量化要素收益中。 为保障对合作社所有投入要素的收益,核心成员必须拥有对合作社的控制权,避免股权被稀释,因而即使普通成员拥有资金要素也不被允许以股权方式为合作社融资。 正如上文的分析,信息不对称造成普通成员的“不敢”融资、核心成员出于对自身投入的无形要素收益保护的“排斥”融资,是成员间非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外在体现。这是成员对自己所承担风险和既得利益的权衡选择,也是异质性合作社面临内部融资约束的根本原因。 三、合作社内部融资约束化解:基于利益共享机制构建案例的启示 对于异质性合作社来说,共同利益同样是合作社存在的基础,但是核心成员的利益目标是超过与普通成员共同的部分的。由于核心成员是合作社发展中关键要素的贡献者,合作社必须考虑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允许核心成员实现其个人的利益目标,才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异质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是不均等的,这也已经被大多数合作社的普通参与者所默认。但在实践中,合作社收益分配不均等的“程度”大多由核心成员所主导,缺乏科学的、被共同认可的分配标准,普通成员只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因而自然而然缺乏参与融资的积极性。 在调查中发现,构建了利益共享机制①的合作社能够解决合作社内部融资的约束。这是因为,如果异质性合作社能够在实施新项目时,实现了项目收益的共享和风险的共担,且这种收益和风险是一种增量收益和增量风险,则其虽然仍是非“利益共同体”的实质,但已建立起利益共享的机制。从实现组织目标来看,这种机制充分地调动了成员参与资金合作的积极性,进而能够更大可能实现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与核心成员个人利益的双赢。从组织可持续发展来看,它大大减少了核心成员对经营信息隐瞒的动机和普通成员对收益分配不满的情绪,有利于形成相互间的信任关系。利益共享机制大大减轻了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融资的“排斥”,以及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融资的“不积极”。下面以案例说明。 (一)“项目”利益导向是合作社实现内部融资的核心因素,是异质性合作社利益共享机制构建的基础 异质性合作社“非利益共同体”的现象源于成员利益目标存在的差异,这是既定的事实。但是当合作社构建的新“项目”是基于所有成员的利益时,合作社就具备了构建利益共享机制的基础,如内蒙古某南瓜种植合作社于2013年初实施的南瓜储藏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该合作社于2004年成立,是典型的成员异质合作社:(1)合作社由5名南瓜种植大户领办,他们是仅有的资金要素投入者,共出资50万元,其余145名成员只以土地入社。(2)出资最多者是合作社理事长,5名领办人是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全部成员,他们负责合作社的管理、运营和产品销售,贡献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要素。(3)合作社共同销售产品,但实行非均等的收益分配制度,即按交易额二次返利(70%)+现金股(30%)进行分配。这显然表明了该合作社内部是非“利益共同体”的状态。 但是,该合作社实施的南瓜储藏加工基地项目是具有共同利益导向的,即以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而建的。这是由于农产品市场是最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任何单独的市场交易参与者都无法控制价格和产量。且作为农产品的南瓜天然地具有易腐性的特点,因此在南瓜上市的季节,该合作社将可能面临或销售收入过低造成入不敷出,或南瓜丰收,造成产品滞销的两难境地。南瓜储藏加工基地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地延长南瓜的保存期限,使得合作社能够“从容”地择市、择时交易,而且有助于合作社产业链发展的延伸,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 然而,南瓜储藏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较大,同时由于合作社缺少符合要求的抵押担保物品,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且合作社不留存收益,该合作社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在该项目共同利益的导向下,合作社内部进行协商,项目所需资金的60%由核心成员出借,40%由普通成员出借,其中普通成员资金出借量与成员和合作社的交易额挂钩,同时,所有成员的资金均享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价格。截至2013年底,合作社已筹集成员资金70万元,较大减轻了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压力。合作社成功地通过成员内部的融资解决了资金需求问题。 (二)“项目”利益的充分共享是合作社从内部获得后续融资的关键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持续的资金支持。合作社内部“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调动了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融资的积极性。但是如何保持普通成员的融资积极性,从而使内部融资真正能够成为合作社获得持续发展资金的可行渠道,才是利益共享机制构建的要义。四川成都某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是一个较好的参考。该合作社是为解决大量农民外出务工造成土地被无暇顾及甚至撂荒而创立的,以股份制方式组建,所有516名成员均以土地计股入社。合作社聘任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大小事务,职业经理人以贡献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要素获得独立的收益分成酬金。普通入社农户投入的土地要素参与合作社收益分成,但其在合作社生产的劳动力投入不参与收益分成,仅以工作时长计酬,且这部分支付的劳动力报酬计入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在保障入社农户每亩耕地获得一个基本收益的情况下,合作社纯收益按1∶2∶7分配,即10%留存合作社公积金,20%按农户股份分红,70%支付职业经理人雇佣金。显然,这也是一个基于要素投入差异而形成的异质性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实质上是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所有土地入股的农户是普通成员。由于所有普通成员均以土地要素入股,核心成员以人力和社会资本要素入股,合作社缺乏生产所需的资金资本要素,面临着较大的资金需求压力。 由于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大都是季节性资金需求,具有需求期短、满足及时性的特点。所以经过协商,合作社以债权形式向成员筹集资金。合作社根据生产的资金需求量对入股土地按比例募集资金,社员按照入社土地的数量,大春每亩出资700元,小春每亩出资300元,同时强制性规定在社员出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职业经理人出借资金,并对所有资金按月支付利息。待销售完成,清算本息。据调查,合作社自2006年成立以来,每年都以这种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2014年合作社共筹集债权资金30.6万元,其中成员出资28.6万元,职业经理人出资2万元,极大地缓解了流动性资金压力。分析该合作社能够持续内部融资成功的原因除了生产项目共同利益的导向以外,另一个关键的原因是所有成员基于投入都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并以共同认可的收益分配方式充分共享了项目合作的收益。 (三)“项目”利益长远性是形成稳定融资渠道的基础,有利于合作社“利益共享”机制的稳定存续 “项目”利益的导向和充分共享构建了异质性合作社内部的“利益共享”机制。但是,与经典合作社强调的公平和平等不同,异质性合作社更加强调效率和资源互补,其发展更多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非以成员利益为导向。因此,随市场需求变化而发展的异质性合作社存在内部“利益共享”机制再次瓦解的可能。只有“项目”带来的利益是长远性的,合作社构建的才是一个稳定的“利益共享”机制,进而内部融资也才能够成为合作社稳定的融资渠道来源,真正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所需。如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产品品种改良、初级加工、仓储的基础设备建设项目,采取内部股权式方式筹集资金。每位成员的融资额与其投入的土地股份挂钩,并记为现金股份参与收益分成。2014年该合作社以股权式筹资200万元,及时地充实了合作社基础建设的投入。这种股权式吸纳内部成员资金的融资方式,使成员能够长期性地分享项目投资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共担了项目的长期风险。相对于南瓜种植合作社债权性融资所构建的利益共享机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共享机制更加稳定。 四、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异质性合作社内部融资的建议 异质性合作社本质为非利益共同体,但是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项目”融资使成员分享了合作社共有的增量收益,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从而,异质性合作社内部形成了利益共享的机制。但是,这种利益共享机制是建立在异质成员间的“合作”与“信任”基础之上的。只有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都能够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时,异质成员间才能够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实现可持续的“合作”。如何实现异质成员的差异化利益目标?以下两点是较为关键的。 (一)坚持以“二次返利”为基础的收益分配制度 利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合作社的经营观念。“二次返利”的收益分配制度是传统合作社的经典收益分配制度,也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是合作社质的规定性要求。但是传统合作社“二次返利”的收益分配制度是建立在同质成员之间的。对于大多数异质性合作社来说,核心成员远大于普通成员的投入,必然要求获取与投入相应的回报,因此,完全纯粹的“二次返利”收益分配是不现实的。异质性合作社可在充分考虑要素收益的前提下,采取以“二次返利”为基础的收益分配制度,如南瓜种植合作社采取按“交易额二次返利(70%)+现金股(30%)”的收益分配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社“10%留存合作社公积金+20%按农户股份分红+70%支付职业经理人雇佣金”的收益分配制度等。这种分配制度既考虑了异质成员的差异化利益目标,也保持了合作社“合作”的本质,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此外,坚持“二次返利”为基础的收益分配制度也能部分减轻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压力。根据对内蒙古的调查,40%的合作社采取收购或买断成员产品的销售方式,这些合作社理事长均表示每年在产品收购季节,收购/买断成员产品急需大量的短期流动资金,合作社的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资金的需求量,核心成员不仅不得不追加投资,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借款来筹集所需资金。而“二次返利”的收益分配必然要求所有成员以合作社名义共同销售产品,合作社无需筹集收购产品的资金,只要待产品售出后,扣除经营成本,按交易量分享收益(即“二次返利”),大大减轻合作社流动资金需求量。 “二次返利”的收益分配制度真正体现了“合作”的意义所在,是构建“利益共享”机制的前提之一。 (二)实行以各类要素投入独立核计为主的收益分配制度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的,无形要素的收益(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嵌含在可量化要素(资金资本)的收益中,使得核心成员刻意隐瞒合作社经营信息、排斥普通成员融资。这种成员排斥和信息不对称,形成了成员间的非信任关系,而这种非信任的关系又进一步恶化了异质性合作社的融资困境。因此,给予各类要素投入独立的收益核算可能是一种从根源解决融资问题的办法。只有核心成员所有的要素投入都独立地参与合作社收益的分配,才能使其不再具有隐瞒信息的动机,不再排斥普通成员的融资。如此,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之间才能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这是合作社构建利益共享机制的另一前提。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职业经理人(核心成员)投入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要素参与分享70%合作社收益的比例,并且这种分配也得到所有成员的认可并接受。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内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成员间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而,他们才能够“齐心协力”,每年为合作社生产和发展共同融资。 值得关注的是,每类要素应获得多少比例的收益分配才是合理的,已有的研究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和标准。本文认为具体要素的收益分配比例应视要素的稀缺程度、合作社所从事行业、当地的经济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但所有的考虑都只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即所有成员真正的认可并接受。 同时,本文尝试从内部融资路径角度为异质性农民合作社资金缺乏、融资困难提出可借鉴的思路,虽然通过内部融资缓解资金需求的路径是建立在对个别案例研究的基础上的,但是,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成员结构异质是个普遍现象(邓衡山、王文烂,2014),而全国各地的政策环境亦是类似的,因此,这种解决的思路是具有可推广性的。(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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