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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方兴东: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产业竞争力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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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8 08: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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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东(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求是特聘教授)

  01 为何只有反垄断才能拯救中国互联网?
  2021年,伴随着互联网反垄断浪潮,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估值普遍大幅度下滑,阿里巴巴市值从6.7万亿港币跌到约2.5万亿港币,腾讯市值从7.3万亿港币跌到约4.3万亿港币。两家公司市值已从高点总共跌去了近6万亿元人民币。美国互联网企业却呈现另一番景象,继苹果、微软、亚马逊等公司的估值先后跨越2万亿美元之后,谷歌也加入2万亿美元俱乐部,备受舆论和政治压力的Facebook也仍然坚挺。2022年初,苹果甚至历史性地跨过了3万亿美元大关。随着中美互联网差距的急剧拉大,部分专家学者的政策解读被误解为中国平台治理政策对我国产业竞争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中美欧围绕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反垄断浪潮如火如荼,相关媒体报道超越了产业范畴,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焦点。那么,反垄断的根本目的究竟为何?对于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引领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国家而言,反垄断重要的底层逻辑就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然而,这一逻辑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甚至个别专家在各种场合也发表了一些具有蛊惑性质的言论,例如,“国家的反垄断行为会影响头部互联网企业发展,损害中国互联网产业竞争力,无形中为美国帮忙”。这种言论貌似逻辑顺畅,对互联网产业了解不深的人容易受其蛊惑。但是,真正了解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人都应该认识到,此时想用这类言论抵抗国家反垄断的意志,为互联网巨头继续实施垄断行为作辩护,实在不合时宜。关键是,上述文章的数据选取明显存在选择性误导,指向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真正深入考察即能发现,其完全与产业发展的真实逻辑相背离。
  中美互联网竞争将决定全球互联网格局,战略、创新、投资和干预将是四大决定性因素。中美数字经济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尤其是在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事实上,它缘起于2014年移动互联网崛起之时,中国互联网正式进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全面垄断阶段。其实这种趋势,恰恰是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长期缺位,放任和纵容了垄断的蔓延。这不但极大地破坏了产业竞争环境,压制了新兴企业的崛起,破坏了创新氛围,同时也让头部企业陷入了“只搞垄断,忽略创新”的恶性循环之中。只有强化反垄断,而不是弱化反垄断;重构互联网竞争格局,而不是继续现有“围墙花园”生态;不断激活竞争和持续创新,中国才能重新获得追赶美国数字经济的新动力。
  02 他山之石:欧美反垄断的产业逻辑
  “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是国际上反垄断法体系的两种主要模式。“欧盟竞争法”赞成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的法则,强调商品、服务和人在成员国间跨境流通的重要性。此外,该法反对成员国的限制行为和国家对其扶植的企业授予特权。在近年来的全球性反垄断浪潮中,欧洲一马当先,特别是《数字市场法案》提出的“守门人”制度,反垄断特征明显。然而,由于欧洲本身互联网产业的缺失,反垄断法规的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以处罚他国互联网企业为主要方式。
  美国反垄断法是法律意识形态化的典范,它不单是经济治理手段,在历史上也是政治治理手段,政治目标是反垄断法的初衷之一。在美国反垄断的三次浪潮中,“大”企业通常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这与美国出台反垄断法的背景直接相关。直到21世纪后,逐渐由反“大”转向反不正当竞争。同时,对垄断的判定也转变为倾向于针对垄断权力的滥用。从对本国市场独占的“拆分”到为了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推波助澜”,美国如今正通过产业政策的回归重塑其技术创新优势。
  通过对美国百年并购史的考察可以窥见美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中反垄断在不同阶段的角色与作用。从1883年经济大萧条后的第一次横向并购浪潮开始,《反托拉斯法》由工会代理执行,《反托拉斯法》被“架空”,横向并购和行业并购十分活跃,助推垄断巨头的并购;随着《反托拉斯法》立法的完善与《克莱顿法案》的颁布,针对行业的约束和监管趋向严格。同时还出现了众多以融资为主要方式的上下游企业间的纵向并购,并产生占据更大市场份额的寡头公司;进入20世纪60年代,在计算机等技术的推动下,美国反垄断进入最严厉时期,此前的横向和纵向并购受到极大限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国际化进程下,跨国并购出现,并产生了“超级并购”(大型公司成为收购目标)。
  通过对美国反垄断进程的梳理,有学者发现,即使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美国也不允许私人资本集团过度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是反个别私人资本集团的垄断,而不反对国家资本垄断。从产业发展维度来看,在互联网领域,第一次浪潮中,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AT&T,为了避免被拆分而被迫开放其核心资产——晶体管专利,而正是得益于此举,美国半导体产业才得以蓬勃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第二次浪潮下,IBM放弃软硬件一体化,允许其他公司为其计算机开发软件;第三次浪潮直指微软,其依靠允许政府监控其源代码、系统记录和强制向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开放Windows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以及政治游说等方式躲过了拆分。其中,针对反垄断审查,比尔·盖茨将微软的行为看作是竞争,他认为,“软件行业的成功并不是因为政府监管推动,政府监管只会限制创新”。此后在针对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等巨头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时,除了对其垄断地位的指控,美国政府的注意力还聚焦于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03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逻辑和内在驱动
  研究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问题,需要回溯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研究。产业界的大型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头部企业的竞争力甚至直接代表了产业的竞争力,“马太效应”使得它们拥有能够影响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首先是产业竞争力研究。产业竞争力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期宏观角度的研究认为,产业竞争力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竞争力的重点是比较优势,本质在于创新,在各个要素和因素中形成更加具有优势的驱动点,并不断增强这些优势所形成的新的创新。创新的思想和价值等早已体现在产业发展之中,宏观的经济发展、中观的产业更替和微观的企业管理,都离不开创新对竞争力的影响。但关于产业竞争与创新的理论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引起学术界重视,Roy Rothwell和Walter Zegveld从产业创新与经济发展角度构建了产业竞争与创新之间的联系,并由此拓展了产业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研究范畴和应用领域。创新理论对不同产业的影响具有差异性,这一点也在Christopher Freeman等人对不同产业的长期研究后得到了证实。
  21世纪初,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信息产业的创新竞争力。徐作圣等对中国台湾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行了研究,了解政策在集成电路产业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苟仲文从五个方面探讨了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体系,提出该体系以技术创新为首,还包括产业链创新、产业集群创新、应用创新和政策创新等。
  同期,国内针对互联网产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等议题也开始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王东和王昭慧借助价值链和种群生态学理论的研究,提出技术驱动和需求拉动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另外,刘茂红、罗文、万劲波和封颖、赖世茜、包银山等分别从互联网产业的应用和服务、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较所具备的优势、互联网产业包含服务和应用的扩展及新特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前向溢出效应”和“后向溢出效应”比较差异、中国互联网产业具备的三大属性必须要求强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高新民认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得益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等全民性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梁昊光等人发现,互联网产业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对其他产业的渗透作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王有为、王栋从技术、商业模式和概念、业务、特点等角度对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模式和演变进行了研究。
  自2011年起,对互联网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密集出现。胡世良认为,资本助推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提升了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李佐军强调了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必要性,并提出要从四个方面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高月丽借助经典的“钻石模型”六要素构建了一套关于我国物联网产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赵立昌等利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范式对中国互联网产业组织状况的研究结果指出,中国互联网产业市场已经形成了寡占型市场结构。这一研究结论也支撑着本文的观点,即处于创新阶段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力在2014年达到最强,但由于垄断结构的形成和陷入长期垄断导致创新能力不断降低,最终在与美国的竞争中差距越来越大。
  其次是企业竞争力研究。范晓屏认为,作为一种能力和状态,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在于比竞争对手获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等。胡大立的研究强调,企业竞争力源自企业自身的不断优化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而形成的有机体的能力。夏小健利用灰色关联度的分析方法发现,影响互联网企业竞争力的内外因素很多,但企业资源对互联网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较大。黄人杰通过对比研究认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企业虽然在中国本土市场取得了优势,但是在国际市场上与美国互联网企业竞争,仍处于弱势状态。王益民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中国互联网企业与国际大型互联网平台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谢小燕的研究认为,互联网时代企业竞争力的驱动因素是技术变革和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企业提升竞争力必须要重视核心技术创新。
  关于互联网的价值和影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有过一个论断,即互联网本身的价值并不大,但互联网的普及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今看,这个观点固然有一定局限性,但也凸显了互联网的重要意义。互联网各种属性的叠加,决定了其所拥有的天然垄断地位。近几年,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垄断行为日益显现,监管部门的介入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主动干预。关于政府是否应该对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反垄断等政策干预,美国很早就已经有过相关争论,并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且至今仍在博弈之中。例如,完全市场派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干预,而应由市场自由调整和适应;不完全市场派则认为,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及时进行有效干预。
  有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研究,尽管在中国没有形成相关的独立学派,但是也有类似的不同主张。然而,几十年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产业巨头依靠垄断对社会、国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证明了,对垄断干预不及时、力量不足将产生极大的危害。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产业具有特殊性,大型互联网平台创新能力弱化,依靠垄断形成的资源过度获取用户的利益,最终只能使得刚刚起步的互联网产业竞争力再度弱化与落后。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提升必须改变过去依靠人口红利的路径依赖,走上依靠创新发展的道路,要破除已经形成的藩篱,就必须依靠反垄断进行激活。
  04 一部中国互联网历史就是一部后来居上的进取史
  中国互联网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时候,中国的互联网完全是跟随美国而崛起,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风险投资,都是美国的追随者和模仿者,双方的产业体量更不是一个数量级。当时,投身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创业者,最大的梦想是创办一个十亿美元的互联网公司。1999年底,微软和思科的市场价值最高已达到5000亿美元。当时全美最大的互联网企业——美国在线(AOL),在与时代华纳合并前,市值也高达1640亿美元。
  从21世纪起,中国互联网产业才真正开始浮出水面。2005年8月5日,百度成功上市,市值接近50亿美元,开始窥视全球前十大互联网企业的阵列;2007年,阿里巴巴上市第一天,市值达到200亿美元,昂首挺进了全球前五。但是,随着金融危机到来,阿里巴巴逐渐进入下行通道。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也确立了网民规模第一大国的地位。2009年9月8日,腾讯市值超300亿美元,超过eBay、雅虎成为全球市值排名第三的互联网公司,仅次于谷歌、亚马逊。
  2010年初,腾讯市值达到400亿美元。8月5日,百度市值突破300亿美元。10月20日,据当时阿里CEO卫哲透露,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价值应该超过500亿美元。BAT集体步入全球互联网前十行列。中国互联网初步展现出与美国分庭抗礼之势,且势头强劲,形势大好。2011年,BAT纷纷跻身500亿美元门槛。2013年下半年,腾讯市值突破1000亿美元,中国互联网企业开始与美国互联网巨头跻身同一级别。保罗·萨缪尔森对网络产品市场有专门的分析。他认为,网络市场存在使用的外部性,即“消费者不仅能从自己的使用中获益,而且还能从其他人的使用中获益”。
  05 2014年中美最小差距:中国互联网巅峰时刻
  在2014年的关键时刻,BAT的垄断行为愈加凸显。然而,2008年就已经生效的《反垄断法》光芒始终没有照进互联网世界。2010年震动全国的“3Q大战”系列案件,腾讯因为强势的“二选一”而遭遇反垄断诉讼,但最终全身而退。中国在反垄断方面错失了一次引领数字时代全球制度创新的历史性机遇,中国互联网也开始慢慢步入垄断肆虐的“黑暗时代”。直到2020年下半年,《反垄断法》才第一次在互联网领域内被真正激活。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整体实力与美国最为接近的时刻,也是从那时开始,BAT陷入创新疲软,开启了借助垄断力量横向野蛮扩张的恶性循环。7年多来,中国互联网领域的超级平台垄断问题突出,中国互联网整体竞争力下滑,跌入与美国数字经济逐渐拉大差距的第一次逆向周期。2014年是中国BAT的巅峰时刻。彼时,百度还没有掉队,正在努力以进军巴西市场而实现全球化的战略谋划;阿里巴巴憋足劲上市,创造了史上最大上市融资的全球记录;腾讯正因为微信的爆发而气势如虹,微信红包的攻势更是势不可挡。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上市开盘市值为2383亿美元。这一天苹果市值为6095亿美元,Google为3985.8亿美元,微软为3846.4亿美元,Facebook为2002亿美元,IBM为1932.8亿美元,甲骨文为1851亿美元,英特尔为1741.3亿美元,腾讯为1512.5亿美元,亚马逊只有1501.6亿美元。2014年年底,全球网民总量实现第三个10亿的跨越。在全球前十名的互联网公司中,中国与美国互联网企业市值比值接近2:3。全球前20名的互联网企业市值,中美形成了7:10的格局。美国虽还略占上风,但中国与美国抗衡与博弈的态势已初步形成。
  2016年,中国互联网普及率突破了50%的大关,中国互联网产业开始结束高速增长阶段,进入稳步增长区间。然而,当中国网民增长率进入个位数百分比的阶段,互联网领军企业的增长一方面需要技术的突破性创新,另一方面也需要开拓全球市场。但是,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凭借强大的垄断优势和资本优势,并没有趋利避害,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从2014年到2021年,BAT的核心业务基本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全球化战略不进反退。BAT在海外市场没有形成显著的市场竞争能力。
  随着2020年年底反垄断浪潮的开启,2021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估值出现了全局性的显著下调,即便是引领整个产业的腾讯和阿里巴巴,股价也先后从最高点跌至接近腰斩,甚至更多。这使得人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反垄断使得互联网企业市值大幅降低,破坏产业竞争力。但这只是根据一时数据得出的表象结论。中国互联网行业今日的大幅调整并非反垄断结果,而需要从更长远的历程中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寻找真实的答案。
  06 中美互联网差距重新拉大:基于中美关键数据比较
  观察2014年之后中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现实,可以发现转折就开始于“巅峰时刻”(如表1所示),自2014年起,中美双方第一次进入了差距拉大的逆向进程。2015年开始,由于缺乏创新突破,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超级平台全球化进程受阻,BAT三巨头市场价值一度不升反降,距离高点跌损2000亿美元。然而,此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新的市值增长阶段,谷歌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亚马逊和Facebook市值突破3000亿美元,中美互联网差距15年内首次被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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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4年“高点时刻”,阿里巴巴的市值是亚马逊的两倍,如今却仅为亚马逊的三分之一。(如表2所示)中美前十大互联网公司市值的差距,比2010年两者1161亿美元与3392亿美元的差距都要大得多。腾讯和阿里巴巴分别是世界上第六和第七大互联网公司,2021年年中,两家企业总市值占全球科技行业前七大公司总市值的13.3%,比2017年底的23.8%显著下降,也低于2015年底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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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美国互联网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一些基本规律。第一,依靠创新不断加强核心技术。例如,亚马逊的云计算、苹果的iOS和谷歌的安卓系统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核心技术是一个企业持续强劲增长的最可靠保障。第二,全球化是最确定的制胜之道。在美国互联网巨头的活跃用户中,美国之外的用户占比超过80%,美国之外市场的收入占比超过60%。第三,敢于大力度投入,敢于引领前沿探索,布局未来。
  最近7年,互联网应用最大的增长点在于短视频。中国互联网全球化唯一的欣慰就是TikTok真正走了出去,成为中国互联网产品全球化的第一个成功榜样。同时,这也是字节跳动迅速崛起,并能够直接挑战腾讯的关键所在。然而,腾讯却借助垄断力量,不断围堵和绞杀字节跳动,形成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最跌宕起伏的“战争”之一。
  07 垄断是中国互联网“滞胀”的真正症结
  21世纪最初十年,中国互联网进入了BAT时代,BAT强化了各种核心业务的垄断地位。2010年,BAT三家企业的核心服务均占据国内市场的八成左右,并且以绝对优势领先第二名。BAT的榜一地位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三家公司的用户规模和市场价值逐渐进入全球前十。尽管三家企业依然是固守中国本土市场的国内企业,他们全球化的努力屡屡受挫,百度的全球化甚至不断退缩;但是,借助中国互联网市场,BAT依然保持了强劲的收入增长。
  第一,以封闭的“围墙花园”战略不断强化垄断地位,提升变现能力。过去十年是BAT大力构建“围墙花园”的十年。“围墙花园”,可以简化理解为“资本开道,派系林立”。2010年以来,移动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新的应用和服务不断涌现。但BAT作为老牌互联网巨头,在各自领域已经建立了优势地位,把握了流量入口。新的互联网应用若要获得便宜的流量,BAT是它们无法绕过的节点。同样,BAT利用流量和资本优势,顺势投资创新企业,不仅能够降低这些企业发展对自身构成的竞争威胁,还能够凭借早期投资获得该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高收益。BAT通过这种几乎一劳永逸的方式,建立了以其自身为核心的投资生态圈,逐渐形成了“围墙花园”。虽然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企业众多,但都与BAT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之间形成了壁垒,相互封闭,创新也进入内耗阶段。
  第二,BAT全球化受挫的十年。虽然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的核心业务卡位不同,但是他们都曾进行全球化的战略实践。然而,在国内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平台巨头,在全球化过程中都遭遇了挫折。回顾十年历史,BAT几乎都经历了从探索全球化到撤回继续深耕中国本土市场的过程。
  第三,BAT创新滞胀的十年。十年间,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创新眼花缭乱,各种新奇的应用让消费者应接不暇、乐此不疲。但是,站在今天重新审视,它们不过是资本吹出的创新泡沫。互联网产品的创新“滞胀”,即以补贴获得消费者、最终再收割消费者的路径。收割成功,则可以继续获取收益;收割不成,则破产倒闭。
  第四,滥用垄断地位的十年。据统计,近十年间中国互联网行业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名的诉讼案件呈现出明显增长趋势。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这些诉讼案件基本上都是在BAT及与之相关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各方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互相打击和竞争的一种方式;二是BAT凭借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切实损害了商家或消费者的权益,商家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但是,长期的实践结果表明,反垄断法在互联网竞争领域并未取得积极效果,甚至被垄断企业利用成为打击对手的法宝。
  第五,反垄断法形同虚设,垄断力量滥用并野蛮扩张。垄断的结果就是严重压制了中国互联网的竞争与创新活力,且损人不利己,BAT自身的竞争力也不进反退,形成了整个产业“共输”的结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互联网的垄断具有特殊性,借用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的描述,“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赢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互联网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对产业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行业创新形成扼杀作用,损害了公平正义。
  08 反垄断如何激活中国互联网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中美互联网的差距从一开始就是结构性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创新能力和全球化能力方面先天不足,并且后天没有补救,这是今天中美互联网产业差距重新拉大的核心原因。中国互联网巨头仅仅通过滥用垄断地位和横向扩张,实现收入和利润的高速增长,而不是通过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强化全球化的突破,因此难以在全球市场形成与美国互联网巨头相当的竞争力。决定中美互联网差距的核心在于:中美互联网的竞争并不在中美两国市场之内,而是在全球市场。全球市场的产业竞争力,是衡量和决定中美互联网竞争格局的核心。因此,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问题和症结已经一清二楚。唯有坚决果断地强化反垄断,打破中国互联网垄断驱动的畸形发展路径,重新走向竞争驱动、创新驱动的正常化道路,中国数字经济追赶美国,才能顺理成章,而加快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唯一选择。
  垄断和反垄断虽然表现为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但本质是对竞争观念的认知。这种竞争观念和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全球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反垄断实践,反垄断的统一出发点都是提升效率。针对我国强化反垄断举措的目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认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加强反垄断执法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就是要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竞争和创新,始终是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打破垄断,激活竞争,激活创新,是唯一的出路。只搞垄断,不搞创新,是没有出路的,再强大的企业都会轰然倒塌,再好的机遇也会错失。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反垄断重建新的竞争政策。正如刘鹤副总理所说:“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既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又要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培育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平台治理机制体系,坚定反垄断的决心。其次,反垄断要“精准制导”,瞄准头部企业,避免盲目扩大化,以致真正的问题失焦。最后,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全球化是最好的出路。
  当今互联网的发展,时与势在我们一边,互联网全球化的新趋势更是在我们一边,我们已不能且不应继续沦陷在不进则退的垄断负循环之中,中国互联网再也不能受困于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垄断黑洞,即便是阿里巴巴和腾讯,也需要反垄断的帮助才能走出现实困境,通过反垄断的纠偏,重新激发创新活力,才有更开阔的未来。决定中美互联网竞争胜负的,唯有全球市场竞争力。TikTok的强势崛起,已经证明了中美互联网之间的长期格局并非牢不可破。全球互联网的全新格局,有待我们开启。(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2年4月下(微信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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