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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体系化:当代乡村治理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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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0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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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胜(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方垚(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以来,相关论者似乎倾向于认为既然有国家治理体系就应该也有乡村治理体系,问题只在于它如何进一步现代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后多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没有完整地提出类似“乡村治理体系”这样的提法。中央一号文件中的相关提法一直在变动中,2013、2014、2015和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的是“乡村治理机制”。直到十九大以后,“乡村治理体系”的提法在中央文件中才逐渐成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似乎“乡村治理体系”的提法已经稳定下来。转而到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却再次回到“乡村治理机制”的提法上来,对于自治、法治和德治这三治结合的提法是“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不当然地将“三治”看作是一种体系,同时提出要“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也就是说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在很多地方还处于试点阶段。
  这种表述上的摇摆,在2019年4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应该算是结束了。在这个最高规格的也是具有阶段总结性的文件中提的是“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把“2022年,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当做主要目标。这个最高规格的文件的表述让我们可以相信,“乡村治理体系”这个提法至此应该算是正式地稳定下来了。这个理念是作为一个方向被稳定下来的,但在实践上它还是有待于“建立健全”的。对于少数发达地区来说,主要的任务可能是“健全”,但对于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主要的任务应当是如何“建立”这样一种新的体系。
  总之,并不是说有了国家治理体系,就一定同步形成了一个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还在试点中。而且,就这种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容来说,它也是前所未有的,它是国家政权建设进入到全新阶段的产物,体现了体系之“体”的空前强大。因此,也不是任何一种乡村治理系统都能被称为我们这里所要谈的更加彻底的乡村治理体系。本文的任务是以一个村为个案进行分析,说明构建出这种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路径是什么。
  01、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中央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提法比较谨慎,主要的原因在于乡村治理体系之“体”还不够稳固和坚强。中央文件中多次提到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十九大报告提到的“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当体系之“体”不够巩固的时候,“体”对于“系”的引领作用也就没有力量,面对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来的“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也就难以破除,对于“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和“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农村地区的渗透”也不能摒除。所以,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仍在试点之中。然而,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却未曾明晰地注意到乡村治理体系的未完成状态,尤其没有注意体系之“体”才是全部问题的关键。完整的乡村治理体系应该是党建引领和三治融合相统一的,但学界流行的观念是将自治、法治、德治的建设理所当然地等同于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这实质上把“系”等同于“体系”,缺少对“体”的解释以及二者关系的理解与探究。
  目前,关于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主要关注了两大类的问题:其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与意义。学者们将乡村治理体系理解为“三治结合”的产物,强调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协同组合效应,促进乡村和谐发展,实现乡村善治。于是,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三治”之间的关系上,强调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三者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有机整体与完整体系。同时,“三治”各有侧重,有优先次序,应以自治为主体,以法治与德治为两翼,三者相互配合,同时发力,交织前进,以发挥“三治”结合的“乘数效应”,达致善治的理想化状态。其二,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路径。由于基层治理体制僵化、人才队伍与社会发展脱节,自治主体缺位与迷失,行动规则破碎与解体,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以及合作治理迟缓与乏力等难题,直接阻断了“三治”的开展及其高效融合。因而,学者们将关注重点转向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路径上,强调从主体、机制、结构入手,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向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功能完善化。一方面,认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基层干部是乡村治理体系重构的关键。必须狠抓党组织建设,增强民主自治能力,致力法治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借力乡贤推动共治来实现“三治”并举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坚持“三治合一”的治理模式的有效性,以德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自治为目标,重构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机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大多是围绕“三治”展开的,似乎是想当然地认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然存在,忽视了基层党组织才是乡村治理体系之体;也想当然地认为“三治融合”就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涵,忽视了基层党建及其对乡村社会生活的引领作用才是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任务。总体而言,目前关于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缺乏清晰明确的理论框架,相应对于乡村治理体系的内部结构也就无法厘清,对于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进度也难以判断。本文试图把“体系”一词打开,从“体”与“系”的关系中提出一个理解乡村治理体系的分析框架,并通过嘉兴L村的个案研究,探讨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实践路径,为乡村治理体系研究进一步拓展思路。
  浙江省嘉兴市是我国乡村“三治融合”实践的发源地。L村是浙江嘉兴市郊区的一个行政村,村域面积7.19平方公里,有24个村民小组,农户1136户,总人口3848人。其中,党员142名,党委下设6个网格党支部、12个党小组,2017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145万元。数年前,L村还是一个以养猪为生的普通村落,村容村貌差、社会治安差、村民纠纷矛盾多。近几年来,L村沿着“美丽乡村+党建”的发展新路径,开展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实践,成为区“三治融合”的示范村,并入选嘉兴十大最美村落和中国美丽乡村百佳范例,可以说是当地的明星村。其乡村治理实践形成了以党建为引领、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证、德治为支撑的乡村治理格局。L村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实践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进度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二)“体系”与乡村治理体系
  1.“体系”是一种“中心—边缘”结构
  所谓“体系”指的是社会系统结构在权力与资源分布上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通常是一种“中心一边缘”结构。换句话说,“体系”是一种有“体”有“系”的结构,“体”在中心,“系”在边缘。在英文中,“体系”和“系统”这两个词都可以用来表达,但在中国的语境中,“体系”和“系统”两个词的用法似乎有着比较清晰的界分。所谓“体系”,大概可以说成是有“体”的系统,不是所有的系统都可以叫做“体系”。“体系”是一个新词,它可以被看成是中国人对于系统观念的本土改造,包含了中国社会的反思者们对于自己所处的宏观社会结构的一种本土化的理解。实际上,人类社会系统趋于体系化,也可能是一种普遍的趋势,正如沃勒斯坦所描述的全球社会系统都在趋于体系化。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将The Modern World-System翻译成现代世界“体系”,已经完成了对于一个英语词语的本土化。
  在我国的政策文件中,“体系”这个词的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对“体制”一词的替代。从字面上理解,“体系”和“体制”共有“体”字,“体系”是有“体”的系统,而“体制”,也就是有“体”的制度。两者的差别在于“体制”是一个制度化程度更高的状态,“体制”是一元化的,是内在统一的,而“体系”是多元化的,允许多种力量的并存,一主多元。“体”为一主,“系”为多元。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来看,“体系”可以视为“体制”放宽的结果。体制的放宽不仅仅是形成了体系,还可以形成“机制”。相比而言,“机制”放宽的是“体制”运行规则的灵活性,但是没有让出组织阵地和势力范围;而“体系”则在组织结构上给多元的“系”让出了地位。在我国,“体制”、“机制”等词使用的频率一直比较高,但如今“体系”也逐渐变成了一个今天的政策文本中不可缺少而且频繁使用的词,例如,“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等,这说明了我国体系观念的普遍化。
  语词的背后是社会现实,“体系”一词流行的背后是社会结构的体系化。所以,我们可以将“体系”作为分析我国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工具,去观察所有那些有“体”有“系”的不平衡社会关系,包括这里要分析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个工具提醒我们去区分开何为“体”、何为“系”,“体”与“系”之间是如何关联在一起的。观察“体”与“系”的关系帮助我们判断这个体系的结构是否健全,观察“体”与“系”的关联帮助我们研究这个体系的运行是否顺畅。
  2.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架构
  从结构上来说,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一个有主有次的结构,而且是一个一主多元的架构。它所指称的不仅仅是党组织和活跃在乡村社会中的多元主体,也是党建引领和自治、德治与法治这样的多元机制。所以,乡村治理体系既是主体之间的统一体,也是与特定主体联系在一起的运行机制的统一体。
  体系既然是有“体”的系统,意味着这个系统是单中心而非多中心的,这是中国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这种单中心的体系之“体”到底要在多大程度上深入乡村社会呢?传统中国的国家政权并没能彻底地深入乡村社会,形成了一种费孝通所说的“双轨政治”,或者迈克尔?曼所谓的基础性权力的不足。这种情况在今天既可以说成是乡村社会的一种事实上的自治形态,也常常被诟病成“上下两张皮”。如果说这种状态也是一种乡村治理体系的话,那它确实还是一种很不成熟的状态。以这种双轨政治为起点,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强化,双轨政治结构逐渐被洞穿,国家治理体系之“体”深入乡村社会成为乡村治理体系之“体”,并且统领乡村社会的各种“系”的力量,这即是一个乡村治理不断体系化的历史进程。
  一个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既要有强大的“体”,也要有足够丰富的“系”。多年以来人们都在讨论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的问题,现在看来,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的结构不是复兴某种体制,而只能是走向某种体系。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农业规模化、农民城镇化、乡村社区行政化的发展,农业、农民和农村都在各奔前程,即使讲组织化,也很难说就是用一个社区性或者综合农协式的组织来一统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即使从组织化的术语讲起,也还是要讲到体系化。因此,体系化是乡村治理的新方向。而且,社会的变中有所不变,比如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讲究人情和面子也讲究伦理秩序的社会,这种传统文化观念可以成为我国乡村善治的重要社会文化资源,这是我们今天讨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种治理机制相互融合的前提。乡村治理的体系化也是乡村治理的功能多元化的结果,这种功能的多元化要求多元主体和多元机制的融合。当代乡村治理既是公共权力对乡村社会进行组织、引导、规范和调控的过程,也是乡村社会依托乡村组织展开自我组织、管理与服务的过程。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这段话比较完整地概括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与要求。
  3.乡村治理体系化的基本路径
  在中国的改革史上,存在这样一条经验:“体”的强大可以为“系”的丰富留下空间。所有的改革既然是有领导的,都应该理解成是既有体制的自我完善过程,它不是要改掉“我”,而是要发展“我”。对于主体的体制越是自信,改革的范围和幅度越大。正是这一条经验提示我们,在乡村治理从体制走向体系的过程中,乡村治理的体系化既要巩固“体”,也要发展“系”,首要的是巩固“体”。就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来说,需要巩固的“体”,就是镇村基层政权尤其是基层党组织,这个巩固的过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基层党建。既然“体”不能离开了“系”而自存,所以,体系化的过程中作为中心的“体”不仅会包容作为边缘的“系”,甚至于还会发展作为边缘的“系”,以巩固自己的外围基础。所以,我们会看到当代存在一种国家主动的社会建设。
  综上所述,乡村治理体系即是党建引领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整体,其中,乡村治理体系的“体”即是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出引领机制的基层党组织,“系”则体现为发挥出自治、法治与德治机制的多元主体。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以党建带动“三治融合”,既要搞好党建,也要用党建来带动社建,形成以党建为引领、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证、德治为支撑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02、乡村治理体系之“体”:发挥引领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乡村治理的体系化,其关键在于“体”的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之“体”是国家治理体系之“体”在乡村社会中的延伸段。从主体的角度,中国传统社会里的治理之“体”是郡县制体制结构的主体部分。以郡县制为主轴的中央集权体制,形成一种强大的国家力量,将国家意志与基层社会内在地联结在一起。随着社会的变迁,郡县制的形式发生变化,从统治到治理,从简约到精细。但以中央集权为导向的郡县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得到了延续,并升级为超级郡县国家治理体系,其核心变化在于“政治科层化”,体现在党政双重科层体系的形成。越是到基层,党政合一的趋势就越明显,党政之间交叉任职,党政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化成“一把手”和“二把手”的关系。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之体就能够发挥出引领乡村社会生活的能力。由于基层干部直接面对群众个体,必须尊重群众的情感和生活逻辑,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过程中,有的时候是原则性占了主导,有的时候是灵活性占了主导。所以很容易出现基层党组织不讲政治的情况,乃至出现基层党组织的涣散和边缘化,出现农村党员意识的模糊化。所以如何夯实乡村治理体系之“体”依然是一个没有完成的任务。具体地说,农村基层党建还是任重道远。嘉兴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基层党建的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它的党建工作也是一个丰富的实践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笔者将从嘉兴L村的具体实践来把握农村党建工作的角度和密度。
(一)“体”的组织机制:党建引领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依赖一种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创新来组织社会,构建一种党领导下的现代化基层治理系统。所谓的党建引领指的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出现了很多空白点,需要通过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来引领社会治理,因此,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党建发展的过程。在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可以看到,党建引领占据核心地位。基层治理与发展都离不开党建引领的牵引力,这也意味着党建引领是乡村治理体系中的组织机制。嘉兴是孕育“红船精神”的地方,党建是当地乡村工作的亮点,L村更是当地乡村党建的样板村。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三治融合”的实践过程中,都以党建为抓手,融入党建元素,以党建推动各项工作的展开,并多次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的称号。
  一是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组织覆盖。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必须通过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夯实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进而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战斗堡垒。L村的党建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组织形式、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首先,在组织形式上,L村的党组织建设依托网格化管理,把6个支部建在网格上,采取“一网格一支部”的形式,构建“党组织-网格党支部-网格长”的三级党建工作体系,并组建优秀网格党员队伍,强化党群联动、干群联动,使党建引领充分体现到乡村治理中。其次,阵地建设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L村在村域内设立5个党员先锋站和“红色书吧”,使党建基地深入村民家中,并定期开展会议,组织党员读党建读物活动等,使其不仅成为党员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党员和村民沟通的重要平台。最后,队伍建设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关键,这既要强化党员的思想教育,又要优化考核制度。L村主要通过每月一次的主题党员活动日、“三会一课”制度以及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议等政治生活,引导党员自觉知党情、讲党性,提升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此外,考核制度也在不断优化中,考核包括对党员个人的考核和对党组织的考核。对党员的考核是通过每年一次的镇党员先锋指数来进行考核,而对党组织的考核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区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标准来进行考核,L村已多次被评为五星级党组织。
  二是发挥党建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工作覆盖。这不仅体现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也表现在党建本身的引领作用。在嘉兴L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较为明显。首先,党员志愿者队伍的成立与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党员带头创新落实“1+X”结对帮困机制等集中体现了党员的带头作用。其次,在重大村务中,党员总是一马当先。例如,L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党员“分组包片”,每位党员带动5户家庭进行“以点带面”式的美丽建设,将本村打造成美丽乡村示范点。那么,党建本身的引领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在当前日益原子化的风险社会,如何对社会进行整合与控制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社会的配套发展是一场深刻的发展转型,它需要有坚强的领导,这个领导者在基层只能是基层党组织。因此,国家对党建抱有很大期待,但关键问题在于党建是否能够发挥出引领作用。可以判断,党建引领在乡村治理中是有着独特功能的,其背后蕴含着的是政治逻辑,与行政逻辑主要考虑行政效率不同,党建的政治逻辑考虑的是政治与社会的效率或效益,这主要体现在党组织建设上。在农村社会,基层党组织是一个领导者的角色,是战斗堡垒。具体来说,通过基层党建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人融合在一起,组织村民共同行动,依托于党组织这个政治组织来与社会结构相契合,促进农村社会整合,规范社会秩序。
(二)“饱和式党建”过程中的体系化
  当国家治理体系之“体”从郡县制的体制转变成党政双重科层体系之后,这种新的“体”为什么就能够完成旧的“体”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洞穿双轨政治的隔阂呢?前面分析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是乡村治理体系化的基础,但我们仍然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以今天党员的素质他们真的能够引领群众和社会组织吗?或者说是否真的能够打破“体”与“系”的“两张皮”局面?这里也不能断言我们已经有把握打破体与系的“两张皮”状态了,但试图提出一种新的可能性。
  当下存在一个尚没有被研究者所深入理解的重要情势: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已经发展到了巅峰,党员数量发展的速度明显放缓,转向了质量提升的新阶段。换句话说,党员的数量在社会人群中的比例已经趋于饱和了,那么,今天的党建就是一种“饱和式党建”。2018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059.4万名,基层党组织461万个,全国有545189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超过99%。统计年鉴显示2018年全国有56401万农村常住人口,第三次农业普查显示全国有23027万农户,2018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有2544.3万职业为农牧渔民的共产党员,也就是说全国农村党员大约为9户1名,22人1名。就L村来说,1136户3848人中有142名党员,也就是8户1名,27人1名,与全国的比例接近。在传统的保甲制度中,十户是一个基本的组织规模。因此,理论上来说,当前乡村党员的比例与党支部的覆盖程度都比较高,这意味着乡村党建已经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出主导作用。
  “饱和式党建”的特殊规律在于,党员对于群众的引领作用的发挥方式发生了改变。如果党员人数稀少,那么就对于党员个体的要求特别高,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吸引一大批的群众。在“饱和式党建”的条件下,党员如果能够做成合格党员,也就足以对周围群众发生有力的引领作用。这个时候,体系化建设的核心就更加集中到“体”尤其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中。所以,很多基层党组织都提出了“党员像党员”的要求,从党员个人的行为规范入手展开了丰富多样的党建活动。从更高的层面来说,这是要强化党组织自身的政治建设,使得党组织像一个党组织。如果党组织自身建设好了,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党组织自然就能团结群众中的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
  如果从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角度来理解乡村治理的体系化,即是要求处理好党组织的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力图使之统一起来。这两种属性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都是必需的,政治组织属性是强调它的国家性,以及党组织所主张的理想信念;社会组织属性意味着共产党从群众中来,要能带动群众。在“饱和式党建”的情势下,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党的政治组织的属性对于它的社会组织属性可能产生更有效的激发效果。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政治建设明显强化,这意味着基层党建正在发生一个多年未有的转变。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抓乡促村,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战斗堡垒”。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可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正在强化。
  在“饱和式党建”的情势下强化党员行为规范的改进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当前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强化在消蚀着政治建设的成果。即使是党建色彩浓厚的L村,也不能说基层党组织的弱化、虚化和边缘化问题已经被很好地解决了。首先,基层党组织结构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年龄层次和文化水平上。L村的青壮年党员屈指可数,6支网格党支部队伍中,有5支队伍都是由文化水平较低的中老年党员构成,党员发展机制受限,党员队伍人才不足,不利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其次,党建活动繁多且形式单一。由于美丽乡村、红色精品线等项目陆续嵌入L村,该村的党员活动也与日俱增,尤其是例如清扫道路、平安巡防等志愿活动层出不穷,但往往积极参与活动的都是同一批党员,村中部分党员政治觉悟不够,很少参与活动,即使参与也是以“应付”为主。最后,党群联系机制不完善,党群联系不到位。L村的群众工作主要依靠退休村干部和老党员,尤其是在青苗处理、征地拆迁等与村民打交道的事情上,年轻的党员干部一般直接面对上级部门,脱嵌于群众。可见,在基层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下,基层党建依然面临诸多难题。
  03、乡村治理体系之“系”:三治融合实践中的多元主体
  乡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事实自治能力的千年传统,给当代农村社会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确有一个将费孝通所谓“双轨政治”中的绅权、帮权和民权或者杜赞奇所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重新改造的过程,大量地取缔了传统的乡村权势力量,“权力的文化网络”转型成为权力的组织体制。但是,经过短短的二十几年,这种严控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不可避免地重归到事实自治的非制度化状态,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乡村社会危机。在税费改革以后,一种“三治融合”的理想逐渐清晰起来。这个理想内部是包含张力的,国家权力一插到底,“双轨政治”的传统逐渐地被洞穿,国家政权建设突破“最后一公里”正在成为可能,乡村治理也呈现高度行政化的表征。那么,这是否就仅仅意味着“体”进“系”退乃至“系”的消亡呢?
  乡村治理体系之“体”不能独存,在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瓦解之后,执政党的组织并没有能力直接组织和联系所有的群众,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中介力量和乡土的文化资源,以群众自愿接受的方式来组织和联系群众。所以,国家不仅要借助于法治来治理,也要充分地开发乡土的自治和德治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新的组织、活动空间、乡贤个体、某些道德规范或者一些新型的活动形式,等等。在缺乏这些自治或德治资源的地方,甚至还要帮助乡村激活与重建它们。这既是一个党建(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发育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党的建设引领社会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党建之“体”和社会之“系”之间的一种协调,而不仅仅是冲突,形成了一种“国家主动建设社会”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由于“体”与“系”是在共生中发展的,国家按照“体”的要求来培育社会的“系”,所以,“系”的构建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体”与“系”相互协调的过程,这种协调性胜过了冲突性。这大概也是理解嘉兴地区三治融合实践的一个恰当角度。
(一)“系”的表现形式:嘉兴L村的“三治融合”实践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嘉兴就兴起“三治融合”实践的潮流,并在政府的大力推行下,通过典型引路,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逐渐普及到各个村社。2018年,L村被确定为区“三治融合”工作的试点村,开展了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实践,在建立“一约两会三团”的基础上,让民主、法制渗透进农村的每一根“毛细血管”。具体来说,L村借鉴本市桐乡地区的“枫桥经验”,以“一约两会三团”为治理载体,依靠培育和激发群众的自治力量和自治活力,打造乡村治理的新格局。其中,“一约”即村规民约。2017年5月,L村修订了新版村规民约,不仅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美丽家园、平安建设、民主参与、奖惩措施等内容,也将美丽乡村建设、垃圾分类、三治融合等时事工作都及时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并将其简约化为村民公约的形式进行展示与宣传,借以发挥村规民约的治理效果。“两会”是指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百姓议事会由村干部、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普通村民等13人组成,是一个以民意民情为基础,开展重要事项决议,为村两委决策提供参考的组织。乡贤参事会由该村著名的企业家、教师、人大代表等9人组成,主要发挥乡贤反哺桑梓、温暖故土的作用。“三团”是指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百事服务团由电工、护士、教师、消防、保洁等15个专业人士组成,是一个引导村民间互帮互助,组织志愿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平台。法律服务团由律师、民警、司法人员等6人组成,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村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办事依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道德评判团是为了醇化民风,促进乡风文明,开展各类评选、道德评判等事务而设立的组织。另外,2017年政府投入资金580万,在L村建成了嘉兴市首家三治会堂,为“两会三团”等组织提供了议事活动的场所,同时也展现了乡村治理的成果。
  在L村“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的探索中,可以看到,“一约两会三团”集中展现了“三治融合”的内涵,即自治、法治、德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村规民约既是自治的体现,又包含着德治与法治的内容,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等将村干部、村庄能人、党员、普通村民等联系在一起,形成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和道德评判团也无一不是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的产物。然而,L村“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之中,基于“一约两会三团”的组织载体也几乎是照搬浙江桐乡的“枫桥经验”,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融入村民生活之中。“三治融合”主要体现的是政府行政逻辑下的组织意图,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的需求,“一约两会三团”的有效性尚未凸显。换句话来说,体系化的乡村治理格局尚未真正建成,但也是可以期待的。
(二)“系”的生长:“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
  “三治融合”作为一个乡村治理体系中“系”的存在,其内部三个治理要素的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的基本问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提升德治水平”;在中央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表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由此,应当将“三治”视为一个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三位一体。自治中包含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容,法治和德治中也含有自治的成分。但“三治”是内容,融合才是方法,单独来看,法治太“硬”,德治太“软”,自治太“任性”。“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最终目标是达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与整合,而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要以促进自治为前提,这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因此,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厘清“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其关键在于树立自治的核心地位,并以法治和德治为重要工具,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通过德治加以引领与约束,从而促使自治有力、法治有序和德治有效。
  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根基,“系”的生长必须以自治为核心。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必须以实现村民自治为前提,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史中,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着“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治理逻辑,而“自治”作为基层的治理模式也被延续下来。自1987年,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已有30余年,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乡村自治有了较大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村委会的行政化、村庄精英流失、公共精神缺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村民自治急需新体系的引领。因此,积极探索“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自L村探索“三治融合”的治理实践以来,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与治理载体的多元化趋势正在逐渐凸显,L村依托村委会、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一约两会三团”等多元载体,将村干部、党员干部、村庄能人和普通村民都囊括在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并落实“五议两公开”制度,在重大事项上,推行“党员提议、村民代表商议、村两委商议、村代表大会决议;保证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基层自治的良性机制,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乡村自治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村民自治水平。
  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系”的生长必须以法治为底线。法治是自治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德治需要与法治互为补充,因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应以法治为保障。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赖于一套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但在人情关系复杂的当代乡村社会,法律法规作为强制约束力,最具说服力与公信力。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法治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并形成了以法规条例为主的外部规则与以村规民约为主的内部规则的两套规则,这种双重规则的共同作用,是法治在乡村得以生根的基础。在L村,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规则,还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推进依法立规、以规治村。同时,通过法律服务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定期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党员干部和村民学法、信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法治从根本上引领和保障乡村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法治型乡村秩序。
  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支撑,“系”的生长离不开德治的支持力量。实现乡村善治,既要有强制性的法治,还应有柔性约束力的德治。我国具有明显的德治优势,从古到今,“德治”一直都是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也为乡村社会构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道德体系。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有力支撑,它通过村规民约、习俗惯例等形式,凝聚起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预防并减少乡村社会矛盾。因此,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引导与教化功能,并进一步健全德治的相关机制。在L村的治理实践中,德治体现的也比较明显。除了村规民约,L村的德治在道德评判团这一组织载体中发挥得更为显著。一方面以评立德,设立孝悌榜、精英榜、寿星榜和评选“优美庭院户”、“文明示范户”、“好婆媳”等方面的典型人物来引领各类乡风文明;另一方面依托文化礼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以规促德,引导村民提升道德修养。同时,通过开展墙面彩绘、挂家风家训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使村规民约渗入百姓生活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村庄内部凝聚力,构建村庄认同感,形成稳定有序的村庄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系”的生长过程中,有一个新老“系”的协调过程。笼统地说,这是一个多元主体之间的搭配关系,问题是这种搭配是怎么实现的。老的“系”当中最重要的力量是宗教性的。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对于这种宗教性的力量采取的是一种兼具“排斥”和“吸纳”的态度,在结构上有所排斥,在功能上有所吸纳。对于各种正规宗教和民间信仰,当地政府并没有采取全面排斥的高压态势,而是在结构边缘化的同时,有选择地发挥它们在道德建设上的正功能。通过各种道德评判活动,将它们在道德建设上的正面功能吸纳进体制之内。
  04、结语:迈向一种新型的乡村社会团结
  在当前我国社会快速变迁的大背景之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推动了我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现代转型,也推动了整个国家从乡土社会向城乡社会的文明转型。但同时,乡村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乡土文化、道德与秩序都受到冲击,引发了诸多的社会冲突和治理难题。一方面,面对日益开放、流动以及个体化、分散化、多元化和陌生化的乡村社会,传统乡村治理的体制和方式显得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城乡关系日益紧密,城乡统筹的力度越来越大,城乡逐步走向平等、融合和一体化,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农民生活的公共性也逐渐加强。这些趋势要求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能够同步提升,对于“善分不善合”的中国农民来说,重建乡村社会团结正在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弗朗西斯?福山区分了社会性的团结和政治性的团结,用以解释传统欧洲尤其是英国和中国的国家建构的不同。所谓政治性的团结依靠的是法治化的国家政权建设,而社会性的团结在基层主要依靠血缘等因素。中国乡村的社会团结和道德秩序都有很强的社会性或者文化性,而不过于倚重普遍性的法治与价值规范,显然,这种社会性或者文化性的权力秩序与道德秩序很容易受到社会转型尤其是城镇化进程的侵蚀。未来乡村社会团结的基本模式既不仅仅是政治性的团结,也不仅仅是社会性的团结,而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将各种社会团结机制尽可能地融合起来的新型团结机制,完成这个任务的过程也就是乡村治理体系化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乡村治理的体系化也是重建新型乡村社会团结的过程。
  总的来说,体系化是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新方向,也是一项新任务。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应该既保证“体”的强健,又确保“系”的完善。本文仅仅从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做了探讨,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显然还需要更多的结构和功能要素,尤其集体经济的发展,限于篇幅这里且不展开。本文希望表达的是,通过建立在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基础上的“体”与以“三治融合”为核心的“系”的有效联接,再加上其它相关必要条件的满足,乡村治理体系也就庶几可成,并有希望迈向一种新型的乡村社会团结。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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