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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菁(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绩斐然,但与新时代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望相比仍存在差距,须进一步强化精准治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质增效。
精准识别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接续实施以来,农民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但整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问题。
农民参与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农民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关心、不过问、不参与,极个别甚至成为“搅局者”,影响了整治成效。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其受农村传统习俗观念、生活习惯影响,排斥整治措施、不愿参与整治;另一方面,少数地区在整治实践中只注重凸显行政刚性,没有充分激发农民群体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热情。
基层干部应杜绝乱作为、不作为。基层干部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应尊重农民群众的合理合法权益,不能以越位、错位行为落实任务指标,也不能置身事外、当“撞钟者”“局外人”。无论是用权失范、乱作为还是工作缺位、不作为,都会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效。
整治格局有待进一步优化。少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格局存在如下不足:整治主体单一化,主要依赖政府和领导推动,基层自主性、机制灵活性不足;整治目标片面化,多聚焦于完成上级行政指标,对整治实践中农民群众的满意度、资源分配的有效性等考虑不足;整治过程割裂化,存在重执行轻反馈、重眼前轻长远等不良倾向。
精准施策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质针对短板问题精准施策,才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质。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升参与整治程度。一是激发农民主体意识。通过理论宣讲、思想教育和实践引导,深化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其破除“等、靠、要”观念、强化主人翁意识。二是赋予农民主体权力。通过政府赋权、制度赋能,引导农民依法参与环境整治项目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农民主体价值与合法权益诉求的顺畅表达。三是强化农民主体组织。鼓励农民以组织为载体嵌入整治活动,提升参与水平和行动能力。
明晰干部职责定位,增强为民服务能力。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基层干部深化“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不断增强为民服务能力;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场域基层干部权力负面清单,规范权力使用,杜绝乱作为;鼓励基层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判断、摸索创新路子,保障决策自主,杜绝懒政行为。
彰显政府主导站位,打造多元共治格局。各级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着力做好顶层设计、政策支撑、技术供给、资金分配等工作;强化社会协同,提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民间社群组织、环保公益组织等的参与度,发挥社会力量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调节功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和利益导向,吸引企业、乡贤、个体户等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丰富整治资源供给。
精准监督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效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增效,须做好靶向发力的精准监督。
充实监督主体。坚持以上级政府监督为引领,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对地方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引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或环保公益组织,强化外部监督;通过集体决策制定人居环境公约、组建自治群体参与整治巡察等方式,确保农民享有整治监督权,强化农民之间的道德监督以及农民对相关干部用权、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
聚焦监督重点。强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监督,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尊重农民合法经济权益、生活习惯、风俗传统及正当需求;深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严防在环境整治中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急功近利等不良作风;细化对整治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雁过拔毛,确保每一笔资金高效廉洁使用在厕所革命、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美丽乡村建设等整治实处。
创新监督手段。在传统监督模式之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新媒介、“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整治的全程监督、动态预警、在线跟踪督导。(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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