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发展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经济增长营造适宜的金融环境。按照现代金融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质上就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近日银保监会、央行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巴塞尔Ⅲ国际监管改革在我国即将正式落地。该办法新纳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分配限制、资产变现障碍、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等多方披露要求。
宏观审慎是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治理的核心内容,被视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应对措施的集大成,具有“逆周期、跨机构、防传染”特点,旨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必然要求辅以高质量的金融监管,核心要求是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前不久,《金融稳定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往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宏观审慎”的必要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传统金融监管存在着体制性缺陷,触发了近年来最为深刻的金融监管改革,并引发了监管理念、认识、实践的深刻变革。变革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在传统监管体系之内引入“宏观审慎”,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协调性、适应性,更加有效地识别、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的提出,从根本上契合了现代金融业结构更加复杂、功能深度广度不断拓展的特点,体现了现代金融监管全覆盖、穿透性、有力有效的发展要求。理念上,危机后全球金融“再监管化”趋势明显加强,主动监管、严格监管和积极干预成为各国的普遍选择,中央银行开始重拾“监管之鞭”,并开始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牵头作用。视角上,危机后监管开始更多考虑金融业的整体及金融机构间的关联性,更多关注个体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尤其是更加关注跨界跨业跨市场的风险传染。方法上,危机后监管开始更加注重前瞻性地判断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逆周期调节,既治“已病”,也防“未病”。监管协调方面,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微观审慎或货币政策均难以独自维护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成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加强矩阵式管理成为监管协调的通行做法。
经过长期沉淀,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除了关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外,截面维度的交叉性和关联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识别应对、重要基础设施管理等问题均被纳入。宏观审慎具有丰富的内涵,除了概念、目标、工具以及如何进行评估,还涉及如何进行风险分析、如何实施政策工具、如何进行检查以及由谁来检查等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如果监测到金融机构存在危及金融稳定的行为或漏洞时,还涉及监管上要不要“长牙齿”的问题。总体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所包含的内容,代表了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的方向,并在《巴塞尔协议Ⅲ》修订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制度中都有体现。
宏观审慎管理面临更高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既十分重要,也极易产生风险。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规模庞大,金融产品业务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特征明显,金融风险并不总是遵从经典力学的线性逻辑,而是具有量子力学的“测不准”特征。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的来源更加复杂,冲击更加剧烈,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总体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压实各方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方面尚待完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仍待强化,部分金融立法需要更好地适应金融风险变化和金融工作需要。二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尚待进一步完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型仍有待推进,相关监管需要更宏观、整体、系统和协调视角。
如,对于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职责等方面,需要加强系统性安排。又如,对一些风险形成和危机发生的预见性有待提升。再如,应对新风险的主动性也亟待增强,特别是在前瞻性地预判新的风险苗头,还有对一些机构的高风险战略、创新性金融产品、杠杆累计或高风险暴露的反应,对机构过度依赖短期融资的做法以及由表外实体累积的风险反应等方面,都还需要完善。另外,监管范围需要更全面,不应仅关注机构自身的风险,也需考虑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需要重视系统重要性机构给其他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传染。
现代金融业发展,要求超越单个机构看问题,要求监管要有前瞻性、适应性和侵入性,要求加强宏观和微观监管的一致性,要求不断夯实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为适应新的风险变化要求,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近年来我国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制度,不断夯实金融稳定的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
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的初心,根本在于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并在配置金融资源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切实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止发生风险是金融的“一体两面”。现代金融发展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经济增长营造适宜的金融环境。按照现代金融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质上就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目标导向,一段时期内应重点做好如下方面工作。
首要的是健全法律基础,加快推动出台《金融稳定法》。衡量金融发展有四个维度,即深度、效率、可获得性、稳定性,其中维护金融稳定是一切金融活动有效开展之前提。维护金融稳定,不仅要治“已病”,下大气力精准拆弹,妥善处置风险;还要治“欲病”,及时预警提示、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更要治“未病”,完善制度栅栏,限制金融自我循环式“创新”,加强逆周期调节和前瞻性介入,减少和降低各种金融乱象和风险来源。着眼长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本上还是要按照现代金融监管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首要的是按照急用先行和轻重缓急原则,分层次有步骤推动金融法律废立释改。目前,最主要的是加快《金融稳定法》出台,清晰界定各方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完善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尽可能使得监管机构摆脱“进退两难”的困境,满足金融工作的新需要。
其次,要装备宏观审慎政策的“工具箱”。金融危机属于偶然事件,突然爆发、冲击巨大,让人措手不及。为了尽可能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需要在系统脆弱性暴露之前“装备”好工具箱。目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仍不完善,还不能完全满足逆周期管理需要,需按照目标导向不断拓宽工具的来源和运用范畴。就工具来源,有两种思路:一是“引入类工具”,将微观审慎、财政税收等工具引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赋予宏观审慎视角和用途;二是“专属类工具”,在现有基础上研究开发专属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用于特定政策目标和范围。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应保持开放性和动态性,能够根据风险状况和危机应对及时调整和搭配。实际运用上,按照“桥归桥、路归路”思路,明确各类工具适用条件和运用范围,设定清晰透明的规则,尽可能保证工具相互协同。
再次,要坚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架构。一个有效的监管组织架构,需要区分四个不同的监管目标,包括价格稳定、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稳健、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保护。宏观审慎着眼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有效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架构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目标明确、权责相当、激励相容,同时要求辅以结构多元的协调机制保障组织架构有效运行。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在一个有着众多大规模、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体系里,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存在着较多重叠。某种程度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既属于宏观审慎范畴,也属于微观审慎范畴。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的反馈循环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微观风险所能产生的影响。将宏观审慎和与微观审慎结合起来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架构,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影响力、有效性和协同性,有助于提前识别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