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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模式、策略和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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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0 09: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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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义 肖丽丽(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北省信访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

近年来,中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2019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央文件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五老人员”参与基层乡村社会矛盾化解。


文献回顾和研究动态

“五老人员”俗称新乡贤,它来源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士绅传统。在传统中国,绅士即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的士子,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是村社活动组织完善的保障。绅权与皇权相互补益,构成中央与地方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

基层治理传统与乡贤回归。费孝通提出“双轨政治”理论,指出在封建制国家统治时期“皇权不下县”,基层社会治理主要由士绅依靠宗族伦理形成秩序约束。徐祖澜进一步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黄宗智进一步研究发现,半正式的行政方法在中国行政实践中运用很广,并将这种现象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可见,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有很长的历史,形成了一定的乡村社会共识并为乡村社会人们接受。

乡村治理的空心化与乡贤回归。“乡贤之治”具有深刻的历史基因,在现代社会中新乡贤对村庄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刘芳、孔祥成认为,新乡贤群体能有效弥补由于精英流失导致的乡村治理空心化的不足,从而助推乡村社会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愿景的实现。张春华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主要解决了乡村社会人才短缺的问题,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贤回归极大地壮大了乡村治理人力资源,从而形成资源合理提升乡村治理能力。颜德如从文化维度和制度维度解释了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见,现代乡村社会建设过程中新乡贤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治理主体之一,这些研究对我们理解乡贤的角色价值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乡村治理失灵与乡贤回归。梳理相关研究发现,学界缺少直接论述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研究,只有几篇对乡贤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简要论述。李长健等指出,面对矛盾纠纷,基于传统诉讼方式费用高、周期长的考虑,人们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方式。崔凤军、姜亦炜认为诉讼和调解应当二者结合起来共同运用于基层矛盾纠纷解决,但实际情况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完善、组织不规范,因此要进一步发挥乡贤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作用。总之,既有对乡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作用的探讨,缺乏对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概括与阐释,缺少细致的解构与阐述。



调查过程和案例介绍

2021年7月20日至8月11日在宣平镇连续进行座谈、走访等调研活动,不断地收集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等案例资料,访问信访、政法和综治部门相关负责人、当事人及参与调解的乡贤,力争获得较为全面的二手资料和形成较为完整可信的一手资料。8月12日至9月上旬整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和统计,并开始案例的写作工作。然后笔者又于9月12日再次来到该镇,针对论文写作过程中发现的资料及数据缺漏、访谈深度不足等问题进行优化调研,重新补足资料。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资料后继续撰写论文。

宣平镇是X市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大镇。宣平镇在城镇化、现代化浪潮中不断发展,但又能保持传统特色。该镇一直有“多乡贤、重乡贤、用乡贤”的传统,绵延至今,现在依然保留着唐朝贤士苏晏的乡贤祠。当时古镇罹难饥荒之际,苏晏曾率领全家搭棚施粥,被苏家救济的难民后来为贤士苏晏修建了祠堂以作纪念。宣平镇也是鄂西北第一个苏维埃政权诞生地,该镇的农民领袖张道南、冯举英先后加入“公益促进会”,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并为夺取革命胜利而英勇献身。现在更有远近闻名的道德模范张小闵、孝子贤孙祁东、致富先锋刘建国、老警察李富民等一批批乡贤志士。

由于乡贤参与社会矛盾调解的方式、过程等资料和信息并不会记录在档案资料中,所有数据和资料信息都需要通过深度访谈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村组干部来获取,并进行追溯式访谈来完善信息、补充材料。本文收集了2015—2020年间共12个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典型案例。我们发现,乡贤参与调解的社会矛盾案件化解率达到了83.33%,对于还没有解决的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矛盾激化的风险;人们对乡贤参与社会矛盾调解的评价也比较正面。

本文将农村乡贤定义为基于资财、才能、职位、资历、经验、声望等资源或优势而对本乡乡民和本乡发展进步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这个乡贤群体包括基层干部及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等知识分子、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退役军人、乡村企业家、村中致富能人、返乡创业者、宗族中的掌权人或德高望重的长者,等等。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这个群体,还必须立足农村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在农村社会,乡贤群体在本地乡民中属于精英,他们基于资财、才能、职位、资历、经验、声望等资源或优势而具有某种显性的或者潜在的影响力。

宣平镇的乡贤大概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一是普通村民型乡贤,这类乡贤是指基于资财、声望、德行、学识等享有威望,为乡民所信服的乡贤群体,他们没有在体制内工作的经历,也不在村组担任职务,因而完全是客观的乡贤群体;二是半行政型乡贤群体,在乡村社会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村组干部往往由具有一定实力的人担任,因此往往乡贤更有机会获得选票并任职,由此乡贤与村组干部合体,这样便使得乡贤有了半行政性、半体制性身份,乡贤称为村庄治理的重要主体,由此乡贤在参与社会矛盾调解时势必会存在某种利益的考量,其行动目的、动机、逻辑也随之不同,缺乏客观性;三是志愿型乡贤,这类乡贤主要是指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律师、热心公益者,这些乡贤的特点就是对国家政策信息、法律等了解更多,在社会矛盾调解中的指导性也更强;四是灰色型乡贤,他们主要从事半违法或者潜在违法的工作。

可以看到,在半行政型乡贤类型中,几乎主要是指村书记,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村书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村书记参与社会矛盾调解是工作需要。另外,在志愿型乡贤中,前村书记往往是最主要的乡贤构成,这是因为前村书记在任职期间与乡民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打交道,往往会更加了解、熟悉,前村书记往往也有更高的威望,所以当社会矛盾难以调和时现任书记往往也会请老书记参与进来。


表1  乡贤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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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参与乡村社会
矛盾化解的四种模式

在全面深化改革语境下的新时代,乡贤被重新纳入多元化治理体系当中并快速兴起。乡贤的概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乡贤也成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任何形式的治理活动都需要考虑合法性、有效性这两个重要的问题。乡贤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自然也面临着其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从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两个维度来考察当前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实际样态和行动伦理。

马克斯·韦伯明确地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认为任何形式的统治都只有在其统治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并为人们所服从、认可的时候才具有合法性。根据韦伯对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合法性:乡民对乡贤身份抱有认可、接受的态度,以及对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表示信任和接纳。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性就是指乡贤作为政府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参与社会矛盾调解的过程中发挥了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有助于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的效率和效果。以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坐标,可以把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善治型、受限型、灰色型、无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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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类型

(一)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善治模式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善治型,是指乡贤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兼具高有效性和高合法性的情况与类型。这种双高类型表明乡贤愿意参与社会矛盾调解,且有能力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在身份上也受到乡民的信任与认可,运用正规合法手段参与调解。在这种治理类型中,乡贤能够以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在达到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同时也可以树立他们在村民中的权威获得他们的信任。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善治模式是理想模型。在这种模式下,乡贤的产生一般既有民意的基础也有政府的支持,同时乡贤也能够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村庄权威。乡贤也能够使用巧妙而有灵活的方式把民意基础和政府支持的权威运用到乡村社会矛盾化解中去,从而实现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互建构和转化。

(二)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受限模式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受限型,是指乡贤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只具有高合法性而有效性很低的情况与类型。这种类型表明乡贤在身份和社会矛盾化解行动上受到乡民的承认与信任,但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意愿强度很低、能力也有限。国家和政府虽然支持积极发挥新乡贤对乡村发展建设与稳定的引导作用、推动作用,但缺乏对乡贤的政策鼓励,乡贤缺乏激励从而不愿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另外,由于乡村社会乡贤人才外流严重、信息与利益不对称造成代理失灵进而引发的乡贤进场困局等原因,使得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效能受限。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受限型体现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张力。在一些村庄,乡贤参与基层矛盾化解虽然得到村民和基层政府的支持,但是因为他们知识水平有限,对社会矛盾化解驾驭能力不足,或者是只愿意做“老好人”,或者是只为某个家族势力代言,导致他们无法化解社会矛盾或者即使短暂化解了随时仍然会出现反复。

(三)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灰色模式

乡贤社会矛盾化解的灰色型,是指乡贤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只具有高有效性而合法性很低的情况与类型。这种类型表明乡贤在身份和乡村社会矛盾化解上并不受到国家和乡民的承认与信任,但在社会矛盾调解中非常有效果。这种乡贤也被称为“伪乡贤”“流氓乡贤”“混混”等。这种灰色型情况中的乡贤主要是由介于白色力量和黑恶力量之间的一种特殊力量组成的,灰色势力介于体制性措施与黑恶力量之间,也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甚至在扫黑除恶背景下,灰色势力经过教育与管制,已然开始“洗白”而作为一种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存在,并开始与乡镇及村两委形成合谋,在某些关键时刻发挥着重要的摆平作用,其手段和行动不具有合法性,但却是非常有效果的。这种类型在现实情况中也非常常见,灰色乡贤成功帮助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案例也有很多。

灰色乡贤因为家族力量和组织力量的支撑,他们信奉以力取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有着较强的有效性。一方面,他们与基层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他们深谙于乡村的社会关系网络,同时他们还掌握着乡村治理的灵活技巧和操作方法。所以,虽然他们不太拥有乡村的民意基础,但是人们比较忌惮他们的势力和权威,从而形成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灰色模式往往是基层政权悬浮化或失灵的产物,当基层政府无力整合乡村秩序或治理失效时,灰色模式则会填补权威真空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四)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无序模式

乡贤社会矛盾化解的无序型,是指乡贤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兼具低有效性和低合法性的情况与类型。这种双低类型表明乡贤在身份和社会矛盾化解行动上并不受到国家和乡民的承认与信任,且同时缺乏参与社会矛盾调解的意愿和能力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在某些农村社会趋于解体地区也非常常见,基本上乡村治理处于无序状态。这种情景中,乡贤人才缺乏且无用武之地,是最不理想的一种治理状态。

在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无序模式中,乡贤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处于边缘状态。乡贤既不为基层政府所重视,也没有民意基础。他们只是偶然地进入社会矛盾化解的场域,缺乏社会矛盾化解所必需的资源、技术和经验,所以他们的参与往往也是无效的。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
矛盾化解的四种策略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具有中立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主要从事中间调解、参与协商、帮扶救济、进行监督等工作,帮助信访部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难题。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有利于地方政府激活和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大社会矛盾化解格局。基层社区、村通过聘请社会贤达和能人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发挥了他们经验丰富、威信高、信息充分等优势,对于解决基层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乡贤参与乡村社会矛盾化解主要采取以下四种策略。

(一)签字作保:灰色型乡贤充当居间调停角色

签字作保是指在农户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农户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由乡贤签字作证,以使得农户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多一层保证的作用,从而使得签订合同双方更加放心的一种方式。由于当前农村主要的社会矛盾就是以征地拆迁签字作保的这类乡贤往往是乡贤社会矛盾化解类型图示当中的具有高有效性和低合法性的灰色型,即这种乡贤往往是当地有名的“土霸王”“小混混”,通常就包括欧三任所说的宗族势力、黑色势力。乡村混混往往是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2006年税改之后农村治权悬浮又为乡村灰色势力的壮大创造了条件。正如李祖佩研究指出的那样,乡村混混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多面角色,一方面他们与基层政府形成“利益合谋”,抢占国家政策资源与村庄资源成为致富能人、村庄精英,一方面凭借其暴力、名气帮助政府或开发商征地以及摆平钉子户,从中获取好处费。虽然其行为和声名并不被村里人认可,但他们往往因为有一些灰色势力组织而具有一些灰色力量和手段,在乡里享有威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确可以起到一些作用,从而也成为可以影响乡村秩序的治理资源。毫无疑问,这些乡村混混型的乡贤不能是严格意义上的乡贤,他们更多的是因其“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坏名声受到乡民反感。但正如师索研究指出的那样,“农村灰色势力也有正面作用,应当辩证看待,改良和利用其积极一面”,在“打黑除恶”背景下灰色势力得到教育和整治,开始在某些需要的时候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

“全湾村离乡镇近,地理位置比较好,2018年上半年我们村的一块地就被一个开发商看中了,到2019年初的时候就开始与这块地上的农户签订协议。但是,在给这里的农户房屋做拆迁补偿的时候,就出现了暗箱操作的情况,因为补偿标准随意性大,而且开发商与被拆迁农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的不公开、不公平,很多人对此都非常不满。对同样被拆迁农户的房屋,但是在同等的条件下他们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却是不一样的。这样一来,有的人签订协议签得早,拿到的补偿费就少,签得晚那些人拿到的补偿就可能会更多。在这个事情中就有一些钉子户对开发商给出的拆迁补偿金额非常不满,就形成同盟与开发商作战,不断地拖延时间耗着开发商,甚至越级上访,甚至跑去诉讼告开发商。开发商也不愿意让步,非常恼火。政府也不断地做工作,道理讲不通。开发商就找到我们当地比较有名的‘地头蛇’吴某,由其出面调解。”最后,钉子户和开发商各让一步,开发商成功拆迁,钉子户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二)能人带动:强化乡贤的示范与引领作用

所谓“能人”是指村中与普通村民相比有突出才能、优势资源(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的人,可能是头脑灵活的致富能人,或者善于交际、与人为善的口碑好人,或是受人尊敬的道德模范,或是掌握专门技术的农技骨干。乡村能人成长于乡土、情系于乡愁,因而更容易获取同乡人的情感认同(夏恩强、林依欢,2021)。总之,与普通村民相比,这些能人的行为更具有示范效应、引领效应,也无形中对同乡村民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影响力。能人带动模式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比较普遍,一般是通过能人带头响应或者参与村中某项决策使乡民从众和产生信任感,从而减少阻碍。在农村地区,经常因村集体集资办厂、整体搬迁等集体性活动危及少部分利益时,总有一部分人反对参与、不予配合,从而引发上访。这时,由村中能人出面游说有更强的说服力,更容易产生信任感。

宣平镇工作人员谭某某:“可以说,我们农村的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与矛盾纠纷调解都离不开能人的示范、带动与引领作用。因为这个乡村能人所从事的行业、职业与我们乡村联系非常的紧密,乡民们在生活中有切身的感受,也更愿意仿效践行,也更有信任感,更愿意跟从。‘大家都这么做,能人也这么做,那我就没有什么顾虑了’,基本上农村人都是这个心态。所以说,我们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就是打心理战,很多时候都需要运用一些心理学技巧,通过摸索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来以柔克刚调解矛盾。”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我们理解这种能人带动效应提供了一个关系性视角,“每一个场域中的行动主体都有一套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运行逻辑”。在村庄场域中,村民作为行动主体都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比较做出决策和给出行动反馈,而村庄能人的行动决策会被认为是更为理性的和更富有参考性的,因而具有示范与带动作用。可见,对一些可以通过能人带动解决的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有预见性地解决处理。

(三)人情照拂:恩情式人情交换关系的运用

中国式的人情关系是以情感同理为载体、以利益交换为基础形成的彼此联系、彼此需要的交往方式与社会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人情关系也渐渐异化为了人情资源的关键。人情照拂就是在这种异化关系下产生的。这就涉及人情文化中的人情交换关系了。中国的人情交换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恩情范畴的人情交换,就是当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受到关照,就产生了恩情;二是人情债范畴的人情交换,就是指有目的性地送礼、送人情以作人情投资,这样在有需要的时候提出要求或条件就让欠了人情债的一方不好意思拒绝,俗语称“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三是礼尚往来式的人际交往,就是一般性地以联络感情为目的、维持交往关系的请客吃饭、过节送礼、互相走动,这种人情交换将就是更为日常化、平衡平等化的人际关系交往常态。人情照拂更多的是指以恩情为主的恩情式人情交换关系。人情照拂就是指乡贤在矛盾调解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动员当事人利用私人资源通过给当事人提供一些好处,为当事人解决一些麻烦,从而使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

在2016年宣平镇石头桥村李姓兄弟弃养父亲案中,乡贤谢某就是用人情照拂使得当事人不再上访。“谢某曾经当过老师,教过李跃进的大儿子、二儿子,有一次李跃进的这两个儿子没钱交学费,谢老师就自己掏腰包给他们补交了,李跃进这两个儿子心里一直非常感激。”可见乡贤谢某对李跃进父子有恩情,自然李家父子会给他一些面子,会听进去一些劝诫。之后“谢某答应让没有工作来源的李跃进小儿子跟着自己做点辛苦活,挣点收入”,乡贤谢某再次给予帮助,给予照拂,深化了这种恩情,所以作为对谢某的回报,“李跃进两个儿子也同意每个月每个人固定给点钱,李跃进也自知理亏不再上访了”,最终使得矛盾双方各退一步、圆满收场。在上文中说到的黑水河村租户林某因出租房被征迁无理上访案中也涉及人情照拂策略,“村书记黄某也抓紧时间联系林某两个儿子,给他们做思想工作,并承诺他们停车场修建好后会安排停车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给他们”,村书记答应以安排工作为条件进行交换,就是对林某给予了一些照拂,上访人林某自然也会退一步,不再无理闹访。总之,恩情式人情交换关系在熟人社会中运用很广,成为解决很多问题的一个突破口。

(四)面子牵制:维护“自我面子”与“给人面子”

面子与人情紧密相关,面子内含于人情当中,但又别有意蕴。面子从词义上来说就是脸面、颜面、面目。“脸是一个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或相关者所积累的,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圈内公认的形象,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表现出的一系列规格性的行为。”面子是理解中国人心理和行为的关键,是调解社会行为与人际交往的微妙准则。

面子更多的是指心理上的脸面,是抽象的,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心理上的荣誉感和羞耻感。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功名成就总会受到家庭或社会相关人的评价,当一个人做的某件事情符合家人的期待,为家人带来荣誉、好处等,家人就会有面子,觉得“长脸”,也会引来周围人的赞美和羡慕;相反,如果一个人做了伤风败德、有害自己和他人的事,家人就会为之羞耻,周围人也会对其谴责唾弃,就会感到“丢脸”,没有面子。这个层面的面子往往与人们的自我期待有关,每个人都想获得他人的认可,都想变得有尊严、体面。这种类型的面子观可称为基于他人认同的面子观,也是维护自我面子的基础。二是互相留有余地、各退一步、共襄和平的交往规则,是人际交往中的“给人面子”,即经常说的“给个面子”,“看在某某的面子上”,矛盾双方基于情面、私人关系“将大事化小”的台阶式让步,使得各让步方也比较体面,亦即“你给我个面子,我给你个面子,这样大家都有面子”。

从以上对面子的剖析来看,乡贤之所以是乡贤比普通村民更具有优势资源,受到乡民的认同与信任,使得乡贤有了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过程的面子。从身份、能力、资源、人品等方面来说,乡贤往往更有优越感,面子更大,所以当事人不愿意得罪乡贤,愿意给面子。这就使得乡贤有了基于面子牵制的参与矛盾调解的基础。在黑水河村租户林某因出租房被征迁无理上访案中,林某父亲和大姐意识到“林某的诉求是无理的,再闹下去只会伤害林某自己以及丢失孩子、亲戚们的脸面”,就是基于他人认同的面子牵制方式,用他人对闹访行为的否定看法让当事人感觉到丢脸、没面子、损害个人和家庭形象。

全湾村的余某,男,70岁,常年到政府提出无理诉求,甚至一度将诉求反映至中纪委,其案件被省纪委列为督办案件,是市、县两级重点督办件,也因如此,余某其名在全市广为人知,可以说是全县乃至全市的一面“旗帜”。他长期反映的诉求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二是因为代耕代种,造成的石材厂征地补偿分配的问题;三是与村民发生的建房纠纷问题。余某在2016年5月就开始了闹事之旅,从那时起就经常采取频繁给县镇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缠闹,或者在中央和省市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手机不接干部电话,以制造进京赴省闹事的假象,从而给地方和基层施加压力。余某甚至还串联王某、周某等一同闹事,并向其他当事人传授他多年无理闹事的所谓“经验攻略”,实际上余某已经发展为“职业上访者”的“军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尚某说:“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善于发现和调动可用的社会力量,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思维上的关键。



乡贤参与乡村社会
矛盾化解的优化路径

乡贤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场域基于其独特的局外人、中间人、专业人身份优势,从情理和礼俗化角度动用地方性知识发挥柔性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通过研究发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一些启示。

第一,不断完善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体制机制。近年来,虽然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和中央文件也都强调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但顶层设计上的呼吁在基层执行中却很难。农村基层政府对探索建立以乡贤为主体的协同共治机制仍处于口头阶段,实际上并没有成形的机制,使得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多半出自私人关系而非与官方合作,这使得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此,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强对以乡贤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支持。特别是补充对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条文条例,使得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具备合法性、法制性。具体还应当对以乡贤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相关的身份角色、工作职责、参与范畴、权利义务制定准则规范,对乡贤相关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与规范准则,使得乡贤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合理化。

第二,加强对乡贤人才的吸引、培养与管理。挖掘和发扬传统乡贤文化资源有助于各乡村地区因地制宜继承和发扬传统乡贤文化,为宣扬乡贤文化寻根铸魂。需要做到:一是各乡村地区应当收集和整理当地古代以及近现代乡贤人士的事迹等资料,进行有力度的宣传,使得人人知道有乡贤、人人都争做乡贤,使得乡贤品德言行受到尊重和效仿;二是重视当地乡贤的引领示范作用,如建立善行义举榜评选出身边的道德模范,并通过乡贤文化长廊对乡贤善举义行进行公示,从而形成舆论褒扬,有力地宣传了乡贤文化。另外要加大政策扶持,引导乡贤人才回归,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尽可能地引导乡贤人才回归乡村。完善乡贤政策,一是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支持保障性政策,诸如提高福利待遇、提供乡贤返乡培育等举措,使得外流的乡贤人才愿意返乡,愿意扎根农村社会谋求发展;二是可以通过构建乡贤人才信息网,建立乡贤人才资源库,从而乡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率地寻求合作伙伴,减少人才搜寻成本;三是政府可以出台一些人才优惠政策,给新乡贤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就业机会,从而吸引人才、留住乡贤。最后,加大培训管理力度,提升乡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能力。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在邀请相关乡贤参与社会矛盾调解之前,首先做好知识普及,即对乡贤进行培训,普及社会矛盾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国家相关政策等知识,使得乡贤可以较好地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说服。

第三,强化对乡贤力量的宣传引导,增强政民认同感。一是树典型,营造舆论环境。乡贤参与社会矛盾调解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中由于具有特殊性而只作为一种私人化、非制度性手段被使用,因而乡贤即使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起到重要的沟通协调作用也难以为人们所知。政府对乡贤表现出来的肯定、承认态度是增强村民对乡贤信任感的重要方式。因而可以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等新型媒体为平台和载体,对一些有乡贤参与社会矛盾调解取得较好效果的典型事件进行宣传,政府要善于树立典型,褒扬乡贤在社会矛盾调解中的善行义举,营造重乡贤、敬乡贤、用乡贤的社会风气。二是重视对乡贤的精神奖励与价值肯定。能成为乡贤的人一般物质条件较好,对声名、荣誉等精神层面有了一定的重视和追求,因而通过对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乡贤给出一定的精神奖励与价值肯定,对乡贤来说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并表现良好的乡贤可以授予“优秀乡贤”等荣誉称号,对相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这就内在地成为鼓励乡贤群体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因素。

第四,建好社会矛盾多元共治机制,实现德治、自治、法治和政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建立乡村乡贤理事会与村委会、法院和党委政府之间的联系,形成德治、自治、法治和政治的社会矛盾化解程序链,建立以德治为基础、自治和法治为主体、政治为顶端的金字塔式社会矛盾化解组织体系。对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发挥乡村乡贤的权威作用,为乡村访民提供心理抚慰服务。

第五,健全衔接机制,实现国家治理与乡贤治理的无缝对接。从村组到居委会到乡镇到县区,建立不同层级的乡贤治理对接机制,实现层层导入、层层化解。建立社会治理规范化制度和程序,确保必要的证据、程序和依据。在乡贤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效力与仲裁、诉讼的法律效力之间建立衔接机制。社会调解或仲裁的结论可以成为诉讼的法律依据。在乡贤调解、律师调解、村委会调解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建立非专业人士化解社会矛盾与专业人士化解社会矛盾之间的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流程合理的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平台。(来源:中国农村研究微信公号)





文章来源
原载于:《中国农村研究》2023年第2期,第7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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