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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的创新,激活农村生产要素,释放农村农业经济的活力,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几个重点。 一、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体制机制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的安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首要任务、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要紧紧抓住不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粮食总产量从3亿多吨增长到6.6亿多吨,增长了121%,高于同期54%的人口增长,但是由于城乡居民食物消费的刚性增长,饲料和工业用粮大幅度增加,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的供给缺口仍然不小。从长期趋势看,耕地、水资源的约束难以缓解,粮食与其他农产品用地的结构性矛盾此消彼涨,生产成本上升,导致国内外粮食价格倒挂。现在口粮是绝对安全的,我国的储备比较充裕,但综合考虑,口粮占消费量大概是40%,按照国家粮油中心的统计数据,饲料占37%左右,工业用粮和种子用粮占23%,种子用粮很少,一年就一百来亿斤。 粮食安全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隐患不小,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完善政策体系以及工作措施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明确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 明确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方针转化为法律规范,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从长远考虑,粮食进口要有底线,我国粮食的谷物进口量应该低于5%,自给率应该达到95%以上。1996年我国发表了《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2019年发表了《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第一个粮食白皮书就提出,粮食的自给率不低于95%。当然我国粮食的口径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口径是有差别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是把大豆作为油料计算,我国把大豆放在粮食里面。如果按照实物量来计算,我国的食物进口量应当低于15%,自给率高于85%,现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计算,食物进口量是74%。我国要防止调剂余缺演变成严重的依赖,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绝不能走大开大合、大进大出的路子。 (二)完善落实耕地保护和种业振兴两大政策的体制机制 确保18亿亩粮食的耕地红线,15.46亿亩的永久性基本农田,17.5亿亩的粮食种植面积不能减少。按照中央的要求,要把全部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为高标准农田,到2025年,按照规划建成高标准农田10.75亿亩,改造提升1.05亿亩,如果平均亩产按照500公斤计算,我国就可以形成5亿吨以上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要把这些耕地保护好。另外,还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鼓励以种业为重点的农业科技创新,实施种业振兴计划,加大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有序发展生物育种产业化。现在粮食的三大作物里,种子的同质化是比较严重的,2015年同质化率是20%左右,2015年我国修改了《种子法》,2022年再次修改。在2022年修改的时候,三大谷物的种子同质化率已经达到了50%左右,为什么种子产业化率不高呢?为什么品种的产量提升不快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同质化率,这些种子都是“兄弟姐妹”,你拿我的,我拿你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像一辆汽车一样,他换了两个灯就变成自己的自主品牌了。所以2022年这一次《种子法》的修改重点就放在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三)明确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保障条件 集成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支持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制度保障体系,包括完善公共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建立健全粮食生产风险基金制度,建立省级间粮食的产销衔接利益调节补偿机制等等。同时,要实施好第三个新增千亿斤的粮食规划,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划。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从1996年开始),我国实施了第一个千亿斤粮食的增产规划,在十六大、十七大期间,实施了第二个增产千亿斤粮食的规划。现在中央国务院又提出继续提升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实施第三个新增千亿斤的粮食规划,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划,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产量水平。 (四)明确粮食的安全保障责任 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主产区粮食供给和主销区消费的补偿责任,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有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扛。同时,要落实党政同责,压实责任,切实纠正一些地方不重视粮食生产,县级党委政府是粮食安全的天线指挥部,应当把粮食生产作为重中之重,首要职责。 粮食安全还有一个重要的措施,一方面要从生产端入手,另一方面还要从消费端入手,控制食用油不合理的消费,引导饲料原粮的替代。我国现在大量进口的粮食是大豆,一亿吨左右,如果能够把这部分减少,那粮食的对外依存度就可以大大降低。现在我国每年人均食用油的消费量是26公斤,总计大概就是3600~4000万吨。1990年,我国人均食用油的消费才7.7公斤,现在的26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3公斤。食用油的自给率只有30%,一方面粮油征地的压力很大,一方面自给率低,供应链安全风险也很大。 我国每年的消费量大概是4000万吨左右,如果减量10%,消费量就可以控制在3600万吨以内,3600万吨就可以节约出8000万亩的播种面积,对外依存度可以下降10%,减少食用油的消费是有空间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居民日摄入标准是20~25克,我国的膳食营养推荐标准是25~30克/天,现在实际消费是70克/天左右,按照4000万吨的消费量来算,当然有一部分还是用到其他方面去了,但是按人头平均还是70克左右,所以有减少的空间。我国要减少草本油脂,大力发展木本油脂,现在木本油脂一年产量才200万吨左右,如果能达到500或者1000万吨,可以大大地节约耕地面积。 在粮食方面,我国要把饲料粮的替代问题提上日程,现在每年饲料粮的消费是2.5亿吨。在玉米、豆粕的替代方面,依靠科技进步还是有很大空间的,还是能够节本增收的,有文章可做的,像动物性蛋白、植物性蛋白、淀粉类原料、富含油脂性原料的替代,都有文章可做,所以在科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粮食安全保障的体制机制方面,既要把已有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落实,又要有体制机制方面的进一步创新。 二、关于完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1956年合作社算起,现在六十七八年了,还没有一部法,急需一部法律来规范。现在这个法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分歧还是比较多的,无论是在管理部门、专家学者,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们,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问题认识不同的方面很多,八九个都有,主要讲两个问题: (一)在立法过程中要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现在全国的乡、村、组三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99万,像广东,组一级也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广东原来搞了一个小区制,把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小区,把原来的生产队搞成了村委会。这些年的发展,小队的那个村委会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有一些资产,所以在这次登记的时候,他就把生产队一级的村委会也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他从行政体制上已经改过来了,又恢复了大队是村委会,小组是村民小组,但是村民小组也登记了,所以广东就登记了将近40万,其他地方还不太多。299万个集体经济组织,有9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类型是一样的,既然是一个法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都是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说他要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明确。 这个是需要明确的,为其更好的融入和对接市场经济,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一个制度基础。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性和职能的特殊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和解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因为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有社会保障的功能,解散了,人、地去哪,所以不能搞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是可以的,现在几个村并在一起,富村带穷村,实际上也是一个重整的程序。 (二)保障经营自治权 在《宪法》中是有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所以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拓展非农产业发展路径,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一块如果改得好,可能是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的一个新增长点,当然有人说,很多乡村集体经济已经不起作用了,看不见了。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还有不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充满活力的,如果能先把1/3的搞好,1/3也是100万个组织、3亿农民,所以这个问题还是要继续认真对待的。 三、关于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一)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要求,增强金融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建立长效机制,给金融机构履行支农责任以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现在,我国在这一方面基本上都是指导性的意见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部门规章,有点碎片化,金融机构包括农民就没有一个长期的政策预期,所以这个还是要在制度化方面进一步推动。 (二)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责任 我国的金融既有经济属性,还有社会属性,不能单纯用营利水平来衡量机构。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贷款投放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支农信贷的责任制度,明确和考核可激励的约束性指标,以此推动金融机构将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乡村振兴。 对于达到涉农贷款比例,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服务的力度越大,享受的政策就越多;对达不到涉农贷款比例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暂缓批准新业务等措施加以约束。美国通过制定社区银行法,专门服务于农场主和中小企业,形成一个弹性的约束,达到多少,就进行激励,贷款比例达不到,就进行约束。约束的一个条款就是金融机构要增加新业务的时候,报上来就先不批或者缓批,引导机构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向把资金投出去。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果面向农村的贷款比例达不到要求,就要把资金调度到农村的金融机构里去,也能起到一些约束的作用。所以我国也应该要求,凡是向农村地区投得多的就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投得少就约束,一手拿个棒子,一手拿个胡萝卜。 (三)完善乡村振兴金融统计制度 我国这方面的统计一直是有些问题的。2022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的各项贷款余额是213万亿,涉农贷款的余额是49万亿,占了23%,农民GDP占国家GDP也就是7%左右,现在可能都不到7%,农业的涉农贷款就有23%,这是不可能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指标方面的问题。现在在统计上把县域的贷款,除了房地产以外,全部计算在涉农贷款里面,真正的“三农”到底用了多少?在这个占比23%,49万亿里是看不出来的,所以建议调整优化涉农贷款的指标口径。将金融机构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乡村建设的贷款作为核心指标加以考核,以科学客观地反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水平。原来这个口径为了历史对比依然保留,在这个指标里面再搞几个核心指标,将来就用这个来考量金融机构。 四、关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传统农业的发展可能主要靠内部力量,那么建设农业强国,在充分挖掘内部力量、内生动力的同时,可能更多地要依靠外部的力量,不走城乡融合的路子,农业农村很难有大的起色,一是要从战略顶层设计,二是现在农村有啥呢?资金流到城里了,青壮年劳动力2.9亿到城里务工了,有些都居住下来了,现在农村有什么呢?农村有资源,用资源换市场融合,盘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这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重要的驱动力。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在农村拥有的建设用地是3.5亿亩,其中村庄的占地是3.2亿亩,村庄占地中的75%是宅基地,要认真研究闲置宅基地的改革问题。 2021年我国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但是,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地块零星分散、人文环境差,以及配套政策滞后等方面的原因,在土地价值评估、产权转让、融资租赁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障碍,改革成果远远不达预期。要继续研究出台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配套政策,真正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农村宅基地经过批准,也是可以变成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但是要经过批准,用途要变更。促进城乡共同资源的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养老、文化要城乡统一考虑,江苏张家港市做到了,全域城乡融合,当然这是有一个过程的,但是现在要朝着这个方向走。 五、关于完善农村人才振兴的体制机制现在农村年富力强的人口大量进城务工,跳出龙门的优秀大学生回归农村基层的很少。虽然科技、教育、卫生三下乡,专家服务团,村官制度,志愿者服务制度,都拓宽了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通道,但是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短缺问题。建议重视农村的职业教育,从招生制度、课程设置、教学体制、教师队伍、就业激励等方面对接乡村振兴和发展集体经济的人才需求,把涉农的职业教育作为培养农村常春藤人才的重要来源。计划经济时期,当然不是说要回到那个时候去,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中专是蛮吃香的,不少优秀的高中、初中毕业生是愿意去农业中专读书的,一是计划分配,就业没有问题;二是年纪轻轻就拿到工资了,减轻家庭负担。现在早早就分流了,好像中专都是学习成绩不怎么好的,就业不是计划分配了,都应该认真考虑。 六、关于完善应对农村老龄化的体制机制从去年开始,我国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未老先“负”已经全面呈现。2021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全国平均是14.2%,按照国际上的标准,7%是低度,14%是中度,21%以上是高度,全国平均14.2%已经到了中度的老龄社会了。农村高于全国平均6.6%,农村老龄化已经到了17.7%,城市是11.1%,城市老年人口、儿童抚养比分别都低于农村。这对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源的使用改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深化都提出了挑战,需要进一步未雨绸缪。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重点把这六个方面提上日程,这里面也响应了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振兴”。总之,乡村振兴是一个鸿篇巨制,需要数十年的不懈奋斗,需要在关键领域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对此,农经战线的同仁肩负着重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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