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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统筹推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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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10: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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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教授)

  2020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笔者认为,这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面对数以亿计的小农户,这将是长期存在的基本现实,必须尊重小农户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绝不能犯为所谓的现代化而将农民驱逐出土地、任由市场残酷肆虐的错误。因此,农业现代化应该以农民为主体,一方面增强单个农民家庭的发展能力,让致富能力强的农民精英能够留守村庄获得理想的经济报酬,从而成为带动农民脱贫奔小康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核心力量;另一方面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形成资源集聚和规模经营优势,提高农民从产业链条中获取较高收益的组织化能力。
  首先,要继续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家庭农场不可能是美国的大农场,不能一味追求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以家庭自有劳动力能够依靠农业机械耕作的最大限量土地为规模界限,在粮食主产区的规模大体应该在50—200亩。当然,不同地区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适度不同,比如在东北三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人地关系比较宽松的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适当扩大;在中西部人地关系依然比较紧张的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该相对缩减一些;在经济作物区,更不应该过于追求家庭农场的规模。根据笔者的调查,一些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将种植葡萄等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的规模上限确定为20亩,而原因是他们发现种植规模一旦超过30亩,规模越大的家庭农场赔钱经营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离开国家财政支持,这些家庭农场几乎都会陷入亏损状态,连维持都成问题。
  其次,要继续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合作与联合闯市场的组织载体,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一方面应鼓励以村镇为成员来源边界的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多元业务,推进综合合作,既可以经营多种农作物、农产品,也可以从事统购统销、农技推广、农业机械化服务和信用合作等业务,切实提高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全面、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的能力,使合作社成为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基本主体;另一方面应鼓励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带动效应明显的农民合作社继续走专业化的联合发展道路,将家庭农场和村域、镇域的农民合作社组织起来,成立联合社,进一步形成规模经济优势。而且,在实践中,每个家庭农场或村域、镇域合作社可以加入多个联合社。也就是说,要构建多层次、分领域的合作组织发展框架,真正使合作社成为有核心竞争力的能够带动农民发展的市场主体。
  第三,要明确家庭农场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主体。乡村振兴离不开人才,人才要留在村庄就要有利可获,能够依托农业和农村过上体面的生活,成为乡村社会里能够说得起话的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乡村依靠自发的土地流转形成了一个中间阶层的农民群体,他们的土地经营规模原本多在20—30亩,近年来扩增到30—100亩的规模,已经基本符合家庭农场的定义标准。他们是乡村治理中的积极分子,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也是国家政策在村庄社会里的响应主体。因此,乡村振兴,客观需要他们的参与。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实践中,要依托这个群体发展家庭农场,进而推动他们加入合作社,壮大合作社的力量。只有统筹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协同发展,才能构建起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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