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来
摘要:本文结合近期在浙江、广东等地调研中了解的实际情况,认为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表现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家庭农场的兴起和发展是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家庭农场应当作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单元;自然禀赋、生产传统、科技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获得等因素共同决定了“适度规模”,在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下应该以替代相对稀缺资源为创新投入点来实现家庭农场的规模效益;需要正确认识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规模化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在一段时间内将长期共存的现实,不能“拔苗助长”;“四化”建设同步推进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是带动农村人口稳定转移、促进家庭农场达到适度规模的主要途径。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认识问题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时隔5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现实中,家庭农场的存在和发展早于政府文件。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过定义: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出发,“所谓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房慧玲,1999)。“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朱博文,2005)。家庭农场是“具有现代商品意识的企业”(傅爱民等,2007)。一些研究则更多从经营主体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黎东升等,2000)。家庭农场应是指拥有较大经营规模、能保证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农业产业组织形态,在现阶段,家庭农场的主体应该是现有农村居民(党国英,2013)。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
虽然这些定义各有侧重,但都体现了我国家庭农场的三个方面重要特征: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这三个特征是由我国基本制度和国情决定的。其中,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制之上,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内在规律;适度规模经营包括“适度”和“规模”两个范畴,其中“适度”强调不同区域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异,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具体内容,“规模”则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土地流转,体现了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并与不同经营主体联结互补、总体效率得到提升等特征;利润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在我国进一步深化农村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农户生产行为逐步从自给自足到商品化驱动的过程。在我国“四化”同步推进的大背景下,家庭农场正经历一个从自发走向规范、从弱小走向成熟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对家庭农场进行整齐划一的定义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对其内涵的理解应该坚持我国农村基本制度,体现城镇化和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阶段的基本面,体现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转变等特点。同时应该注重体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协同配合,体现经营行为组织化、服务社会化的特征。
(二)为什么我国现阶段要重视发展家庭农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家庭农场的认识还不太一致,认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只有大企业、大资本才能发展现代农业。地方官员、村干部等在土地流转中强势介入并主导,以求大、求快为目的的情形并不鲜见。然而现实中,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践行者,对于在生产环节坚持家庭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这一经验总结,与中央决策是一致的。原因在于,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践中证明,以夫妻二人为主要劳动力、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决策管理和劳动监督成本,最大程度地发挥“拥有者精神”(Ownership)。相反,在农业生产领域采取工厂化模式,往往监督和运行成本较高、效益较低。笔者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了解到,水产养殖户一对夫妻单独经营70亩鱼塘饲养甲鱼、笋壳鱼时盈利状况良好,后来扩大规模到1000亩、雇用4个劳动力(男性),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又减小规模转为由家庭经营。一些地方通过土地合作社流转大面积土地,进行公司化生产经营,但在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领域都难以成功。有研究表明“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杜志雄等,2013)。因此,对于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重要意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提高各方面的认识。
1.在现阶段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符合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客观规律,是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阶段和形势的生产组织方式。首先,建设现代农业要求高素质的现代农民。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会逐渐吸引一些会生产、懂管理的农民———“种田能手”留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为合理有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次,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大量外出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而规模的扩大往往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物质装备水平的提高,这是现代家庭农场区别于以往小规模、低水平、以满足自身需求为主的传统家庭农业的显著特征。此外,随着各类政府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为家庭农场创造了获得技术、市场联结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有利条件,家庭农场可以更加专注于农业生产环节。
2.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具有其他经营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经济效率优势,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家庭农场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增长的更为适当的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以来一直对农业增长有着极为突出的贡献率(林毅夫,2008)。“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家庭农场经营的最终目的”(万宝瑞,2002)。当前中央提倡的家庭农场,是在原有传统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升级改造,与传统、粗放、兼业化、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具有本质区别。后者的青壮年主要劳动力大部分外出打工,留守的老弱病残是农业生产的主体,这些传统的小农户不具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以及和其他经营主体有效联结的组织化、社会化经营等条件。相反,近年发展起来的种粮大户表现出了文化程度、基础设施投入水平、科技水平、物质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等普遍高于一般农户的特征,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发展家庭农场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科技推广运用、帮助农民获得现代意识、规模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益处(傅爱民等,2007)。同时,家庭农场还可以“提高我国农业的资本装备水平,改善农产品追溯制度实施的条件,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党国英,2013)
3.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和农业生产主体地位,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同时保证粮食生产稳定。我国在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时,需要兼顾解决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韩长赋,2013)。法律确立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是与农村人多地少、人口城镇化进程较慢等现实情况相吻合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对农民生存的最大保障。在城市承载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仍不健全,城镇化速度加快但农民真正市民化难度仍然很大的情况下,坚持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土地优先流转给专业农户发展适度规摸的家庭农场,避免工商企业、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对于防范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具有现实意义(陈锡文,2013),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家庭农场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规模适当,二是劳动者素质更加专业,其种植意愿稳定,大多以生产粮食为主(徐小青,2013)。
二、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的收益实现问题
(一)对适度规模的理论探讨
土地问题历来都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政策决策者在确定家庭经营的规模时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协调发展目标:对于家庭农场的规模,“需要将依靠农业生产的人的数量结合起来考虑,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是问题的核心”,总的来说农业的经营规模“由国情决定”。尽管如此,理论上对适度规模的探讨主要出发点是经济的可行性和效率的最优化,其讨论的意义在于:一是能更加实事求是地认识我国农村的现状和区域之间的差异,引导家庭农场因地制宜地健康发展,同时避免一些经营主体盲目追求大规模带来的“规模不经济”问题;二是有利于帮助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现代农业发展意识,调整政绩观,为减少外来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时间圈占农地提供理论支持。
经营规模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自然条件、气候、技术推广应用、机械化水平、劳动力状况等方面。“所谓适度规模,是指在一定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能取得的最佳经济效益的规模”,且应该符合六个方面的标准:充分发挥生产要素潜力,充分利用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满足社会需求,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王立诚,2004)。相关的研究已对我国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面积进行了初步估计和测算。万宝瑞(2002)认为,在南北不同的条件下,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评价需要采用投资效益、土地生产率、商品量和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帮工界限、土壤肥力等多种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以此标准进行了测算*。尽管由于测算时间较早,现在看来已过于保守,但其测算方法的科学性和缜密性是值得肯定的。结合当前我国劳动力转移的速度、管理水平、现有技术装备水平和配套服务体系等因素考虑,平原地区家庭农场适宜规模应该是大田作物在300亩、蔬菜30亩以下,这样的规模可以使得家庭农场与城市家庭的平均收入相当(党国英,2013)。反之,如果规模过大则会引发所谓“规模不经济”的情形。一些国家对于家庭农场规模的认定标准更为直接,不囿于以土地面积作为划分依据,如美国农场按照年销售额划分为1万美元以下、1~25万美元、25万美元3档,并以此作为享受政府补贴的依据(USDA,2011)。
(二)规摸经营的现实情况
最近农业部对满足四个标准的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统计表明,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符合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90%以上以种养业为主,平均经营规模达200.2亩。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生产规模仍然较小。虽然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已达200.2亩,是家庭承包平均经营规模7.5亩的约27倍,但76.8%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下,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占50%以上。二是土地和劳动的生产效率仍然偏低。据农业部统计数据估算,家庭农场亩均年收入约为920元,人均年收入约2.6万元,土地和劳动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很低。实地调研中,顺德龟鱼水产养殖户认为一个由夫妇二人经营的家庭农场最高效的规模是50~80亩,再雇工一对夫妇驻场参与生产和管理最为理想*。在普遍采用这种适度规摸的家庭经营模式下,佛山市顺德区农地亩均产值可以达到2.1万元,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大田作物的规模则远大于这个水平,如浙江杭嘉湖平原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可以对600亩的水稻进行有效管理并获得最佳收益。可见,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土地和劳动力生产效率是还有提高空间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统计中的家庭农场尚且没有达到理想的适度规模和最大经济效益,没有列入统计的农户则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更小、效益更低,但是数量庞大。在这一基本国情下,要培育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将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过程。现实中,家庭农场要达到理论上的适度经营规模存在供需两方面的制约因素:从供给来看,部分农民流转意愿不强,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成本较高(包括直接地租成本和间接的谈判协商成本),造成了家庭农场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困难,流转期限普遍较短,不同地块到期时间不同等问题,对家庭农场扩大规模、增加投入造成了负面影响。从需求方来看,家庭农场与工商资本、企业等相比,由于谈判能力和资金实力弱、融资难等原因,在流转土地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外,由于现行制度下,土地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直接实现价值,也限制了他们获得足够的财富来扩大再生产及提高投入水平。
(三)如何实现家庭农场的收益
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土地面积上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程度较高的生产组织形式,即追求土地和劳动力双重集约生产,是缓解人地矛盾、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家庭农场是集约化农业的有效实现形式,而家庭农场自身的发展也必须走集约化的道路。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对家庭农场的收益实现进行讨论,应遵循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所提出的:创新的投入需要因地制宜,这种创新应该反映对稀缺资源的替代效应。在人口密度较大、劳动力价格较低、或山区丘陵地区,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创新的着力点应是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以及新技术和投入品对稀缺土地资源的替代。在人口密度较小、劳动力转移量大、或是平原地区,人力资源更为稀缺,则需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并研究和推广以节省人力为主要目的的灌溉设施建设和耕作方式。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较好的国际经验中,美国地广人稀需要以高度机械化和非劳动密集型的耕作方式替代昂贵的劳动力成本,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技术创新的目标;而日本则以生物和农作技术替代相对稀缺的土地资源,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目标。
事实上,我国不同区域家庭农场发展的现实路径,正是遵循了以替代稀缺资源的技术创新为主的一规律,实现劳动力和土地双重要素的集约化生产。在东北和西北等地区,粮食生产因为采用极高的机械化耕作和改良的旱作农业技术,在节约劳动力的同时提高了产量,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水平。浙江杭嘉湖平原地区,家庭农场通过采用适宜的机械化耕作、连片承包后进行土地整理、采用高产杂交水稻品种等方式,节约了劳动力,提高了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高了稻谷的产量(由于品种改良约增产30%,由于土地整理提高综合利用率约20%)。在广东省佛山市,养殖户通过连片承包鱼塘进行整理改造、采用工厂化育苗和养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通过鱼塘改造可以增加约20%的土地使用面积),提高了生产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节省了人力。
这种以替代相对稀缺资源为目的进行技术创新和增加投入的集约化生产方式,是家庭农场实现收益、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发展集约化农业需要增加大量的投入。研究表明,农业投资是推动农业增长的重要因素。农业投资的波动会引发农业增长的大幅度波动。与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农业所需的大量创新和投资需求相比,目前家庭农场的投资显得杯水车薪。这一方面与农户的投资意愿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到投资能力的制约。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户的投资意愿主要是与土地流转期限的长短及由此决定的投资贴现回报有关;而制约家庭农场投资能力的因素主要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等。归根到底,是受土地基本制度制约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流动存在障碍,以及农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能用于抵押担保、难以形成有效资产等问题。
三、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之间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农业生产环节,而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的优势则在于生产服务和与市场对接等环节,三者应该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目前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而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这些服务有利于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弥补小农户的劣势。工商企业借助自身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弥补农村稀缺的资金和人力资本要素,有利于土地的集中开发和节约利用,但流转土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趋势日渐明显(田国强,2013)。在一些地方,工商企业强势进入土地流转环节,或通过其领办的合作社与农民“争地”,人为抬高土地流转价格,甚至造成农户被迫流转的苗头,对长期的农民生产造成挤出效应。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我国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3055万亩,占已流转耕地总面积的13.4%;工商企业流转土地2800万亩,占已流转土地的10.3%,且呈快速上升势头。
现实中,不同经营主体是否能找准自身定位、发挥比较优势是共赢发展的关键。国际经验表明,专注于生产环节的家庭农场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会增加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发展。在丹麦,农民出于自身利益和竞争的需要,自愿组成农民组织、咨询机构或农工商相结合的协作体,但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生产机制一直未变。从18世纪初丹麦就相继建立了“农民联合会”、“家庭农场联合会”,并在100多个地方设立分会,直接为其会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家庭农场基本不需要雇工,所需服务由合作社和协会提供。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是一个巨大产业,目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可以预见,在家庭农场等专注于生产环节的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过程中,对生产型服务业的需求将会不断提高。
(二)家庭农场与传统农户将在一段时期内共生共存,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从我国的国情看,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韩长赋,2013)。传统农户的长期存在、土地流转率总体不高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障碍尚未破除、人口城镇化实质推进较慢、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有关。一方面,土地经营仍然是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按照现行的统计口径,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50%以上,农村劳动力流转了一半,但农村土地流转比重很低,2012年底为21.2%。在进城务工农民的家庭收入中,农业经营收入仍占将近一半的比重,“土地承担了他们的一半收入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他们既离不开土地,也离不开城市”(邵宇,2013)。今后一段时间里这样的状况仍然会持续。外出务工农民因为户籍、住房等制度条件的限制,很难真正转移到城市定居。另一方面,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无法放弃农业生产去寻求适合他们的城镇工作机会,同时也不打算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升级成为家庭农场主,他们是传统小农户的构成主体。这种情形即便是在珠三角经济较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也部分存在,可以想见在其他地区这种情况会更为普遍。
此外,由于近年来土地流转价格连年上涨,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将土地长时间流转,更倾向于三五年签订一次合同,以便增加谈判能力、提高流转价格;另外少部分农民虽然常年外出打工不再依靠土地作为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但对于土地政策持观望态度,担心流转出去能否再收回。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还是因为农民收入低、社会保障差、缺乏安全感,同时对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存在担忧。短期看,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土地流转的难度,加大地块分散的可能性,不利于规模化连片经营。对此,一些地方提出要在土地承包权确权中“定量不定位”,以便推动连片流转和规模化。但应该认识到,土地确权从长远看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也是落实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了稳定的长远预期,是有利于土地流转和生产投入的。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让农民作为主体进行土地流转,而不是政府行政命令,或是通过各种“做工作”的办法侵害小农户的承包经营权。
(三)通过“四化”联动,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
我国过去所走的城镇化路线,大多是政府强势介入,以大城市、“城市群”等模式为发展理念*,以“卖地”收入作为保证城市化资金链的经济手段,通过运动式的“造城”得以快速推进。这种模式屡见不鲜,再造一座新城仍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宏伟施政目标。在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下,地方政府往往“积极”有余、“稳妥”不足。出于短期将政绩和经济利益等最大化的考虑,他们选择时间短、见效快的方法,而非靠引导产业发展、人口集聚的稳妥道路,但却因此遗留下很多亟待解决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上一轮“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这种“积极”的心态。而现在,这一方法的弊端和不可持续性已经完全暴露出来。中央政府在此时提出要发展“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将人作为推动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城镇化发展所服务的对象以及评价城镇化优劣的最终目标。可以说,人本城镇化的提出,是更好地实现“四化”联动的关键,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传统小农户、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壮大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