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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18万元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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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8: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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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琼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实施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攻坚行动的意见,力争到2020年底,现有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18万元的562个低收入村基本消除;到2021年底,全面实现562个低收入村集体收入稳定增长,低收入村运转保障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社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集体经济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
  行动将强化村级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建“五聚焦五落实”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建强低收入村党组织,加强对本村经济工作的领导。开展低收入村党组织班子综合分析研判,对班子领导发展能力不强、带富本领不够的,按照抓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的力度开展转化提升。
  挖掘资源资产潜力。推广南通整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支持低收入村“先流转后建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利用整治溢出土地资源增加集体收益。推广徐州市、宿迁市等地农村公共空间治理经验,集中整治被非法占用或闲置闲散的集体资源资产,依法整顿长期无偿占用、低价出租、违规发包等行为,建立健全集体资源资产台账,推动清理收回后的集体资源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充分挖掘四荒、四旁资源潜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集体收入。整修翻建集体闲置旧村部、老学校、废弃厂房、水泵站等村级固定资产,变闲置资产为有效资本,提高资产收益。
  推动异地联合发展。支持低收入村突破村域限制,由乡镇或县级统筹安排,按照“产权清晰、收益归村”原则,抱团联合在区位优势地段联建或联购标准厂房、商铺门面、仓储设施等物业资产,增加村级物业收入。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资产资源条件的低收入村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以集体资源资产使用权参股入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支持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
  参与发展乡村产业。支持低收入村牵头领办合作社、乡村企业等经济实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乡村振兴农村小型工程建设,开展生产生活服务等,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推进植保、烘干、仓储、冷链等设备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服务,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
  鼓励村企结对发展。结合“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鼓励工商企业上山下乡、走进乡村,根据低收入村资源禀赋和企业资源优势,开展菜单式结对帮扶,形成村企合作共赢共促发展机制。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低收入村开展村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低收入村建立生产基地,吸收当地农户参与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鼓励支持村集体流转农户承包土地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展集体增收渠道。
  县(市、区)是实施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攻坚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推行低收入村销号管理制度,实行挂图作战、逐一销号,确保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攻坚行动按期完成。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农业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分别安排60万元、40万元支持低收入村发展,市、县(市、区)也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对低收入村支持力度,确保攻坚行动期间562个低收入村省市县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全覆盖。各地要制定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
  结合低收入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资产经营等不同需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建立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队伍。深化低收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础上,支持低收入村根据农民意愿将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鼓励以农民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开展合作经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将低收入村集体经济攻坚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乡村振兴考核体系,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根据低收入村的不同发展水平,对发展集体经济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优秀村干部给予激励奖励。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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