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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江苏发布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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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 10: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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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汇点讯 5月3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的提醒函》,切实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江苏粮食购销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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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的提醒函》
在苏各粮食经营者:
  2023年夏粮收购在即。为切实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我省粮食购销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和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进行政策提醒。广大粮食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最低收购价
  最低收购价启动后,最低收购价库点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的。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粮食收购者未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不全、价格变动未及时调整;价格标示不清晰、不醒目,如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网页等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不一致;粮食经营者通过粮食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粮食竞拍出库的,未在竞拍公告中公示竞拍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价格,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粮食出库产生的车(船)板前费用等合理费用,需买方承担的,未在公告中同时标示。
  三、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销售粮食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压级压价、销售粮食时抬级抬价。收购销售环节质量等级不对应。
  四、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
  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等横向垄断协议;粮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等行为。
  五、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粮食购销经营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未按规定送检计量器具、未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
  各粮食经营者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粮食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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