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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宏(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 近期,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明确任务和要求,即通过集中精力抓好“六保”工作全面实现“六稳”的总体目标。在“六保”和“六稳”工作中,由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紧密相连,因此有效解决它们面临的房租较重、资金紧缺、供销不畅等现实问题应该成为重中之重。目前相关部门和地区陆续出台了不少扶助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玩花架子”的现象,值得警惕和及时纠正。
比如,有的地区出台了消费券政策,帮助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当地拓宽销路,但是政策受益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帮扶的程度都较为有限,而且消费劵发放的渠道不够规范,政策执行的效果没有独立客观的分析,加上群众声音和外部监督未及时跟上,难免有“对上交差、对下应付”之嫌。
又如,疫情期间不少地区出台了减免房租政策,但是普遍做法是对国有产权方给予补贴,再由其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方降低租金。事实上,非国有产权方才是出租市场的大头,对于这些企业,文件中一般仅用鼓励减租一笔带过。由于怎么鼓励没有落地,因此中小微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始终未见明显降低。
再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更是“六保”、“六稳”的关键环节。一些地区组织部分银行与中小微企业对接,确实降低了一些企业的利率,但是又要给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付费却使利率降低的效果打了折扣。最重要的是,本地区有多少家中小微企业?怎么筛选出可以扶助的对象?降息的真实效果到底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当地政府内部往往口径不一。
还有,一些领导相对于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投入相应的精力和资源,他们更热衷于在争抢税源方面积极作为,因为短期可见的政绩和本地财政的利益都让他们把注意力放在税源大户方面。有的制定外地税源大户迁入本地的优惠政策,有的为稳住本地区税源大户不外迁提供财政补贴,这些措施要么破坏全国统一的税收秩序,要么增加本地财政的额外负担,而政策受益的对象却是税源大户而非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微企业。
此外,国家虽然给予中小微企业一些税收减免或者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政策的执行还需与征管规定相配套。一些企业反映,如果享受优惠政策可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游企业由于不能凭票抵扣进项税款,将可能导致不与之做生意或者要求其额外负担部分费用。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在不强调GDP指标的同时,还要结合“六保”、“六稳”的总体要求,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切实把各级政府的注意力转移到国家强调的重点工作上来。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于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官员或者变相加大中小微企业负担的做法加大惩戒力度。
二是引导地方政府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上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建议由政府出面,工信部门牵头,统筹建立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和分析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程度、就业规模、税款征收、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经营困难和社保水平等情况,按类型精准筛分和评价中小微企业,配比相应的扶植措施,从而高质量地完成中央部署的各项任务。
三是运用经济手段切实调动出租房产的产权方减免租金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把房产税的减免权限下放给各省,让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减免房产税来鼓励产权单位降低租金,而享受税收减免的前提是确实给租户一定的租金豁免,将减免的房产税全部用于减免租金,并提供减免租金凭证。
四是严禁各级政府通过税收返还、财政奖励、行政干预等各种形式争抢税源的做法,以免破坏统一的市场环境和法定的税收秩序。
五是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同步考虑征管措施的配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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